佛山出市容標準公共場所禁乞討
2012年8月30日
據《羊城晚報》報道日前,廣東佛山市首次出臺《佛山市城市容貌標準》(以下簡稱《市容標準》),禁止乞丐在公共場所出沒。此禁乞新規一出,就引發爭議。
新出臺的《佛山市城市容貌標準》規定:“廣場、車站、港口、碼頭、人行天橋、體育場館、劇場、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無人員乞討、露宿”等。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容標準》的起草單位。該局執法科工作人員稱,此標準于今年6月初著手起草,乞討者的內容,是參照佛山市禪城區相關部門的做法后特別加入的。“《國家城市容貌標準》雖未列入‘無乞討人員',但之前祖廟等地的乞討是‘老大難'問題,屬于‘不文明'現象,有損城市形象,鑒于此,才作出上述規定。”5年前,禪城區就出臺了《禪城區城市容貌標準》,其規定“公共場所無乞丐”。
新規出臺后,以往乞丐較為集中的旅游景點、天橋等公共場合,白天已難見乞丐的身影,晚上才有少數乞丐“頂風”現身。一位摩的司機告訴記者,現在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會不時巡查,他們躲到別的地方去了。
在天橋底建水泥錐防止流浪人員留宿后,佛山禁乞新規再次引發爭議。對此,學者認為,作為城市的邊緣人,乞丐時常在評價一個城市的市容市貌時,被拿來說事,針對這部分人群的管理也考驗著城市管理者的智慧,不可簡單、籠統地對待。
佛山市委黨校一位副教授認為,乞丐是城市化的自然現象,即使是在部分西方發達國家,也屢見不鮮。城市如果太要面子,而要求公共場合一律無乞丐,會顯得城市管理缺乏人情味。政府可以考慮設立“禁乞區”,但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社會治安等情況下,不應限制行乞者的活動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