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公益訴訟等內容未入法
2012年8月31日
2009年1月,北京高安屯垃圾場的垃圾使得運河水系受到污染。資料圖片/新京報記者 韓萌 攝
環保公益訴訟未入法 因部門意見不統一
針對排污許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未寫入草案,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做出說明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27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本次環保法大修,環保公益訴訟、排污許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為何未寫入草案?昨日,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對本次修改相關情況做了說明。據其介紹,環保公益訴訟之所以未入法,一方面源于現行環保法和相關單項法律均未涉及;另一方面,有關部門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環境公益訴訟
建議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早在草案面世前,有專家學者就提出,近年一些日趨成熟、行之有效的做法,如環保公益訴訟、排污許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應寫入草案。昨日下午分組審議草案時,不少委員再次提出上述觀點。
“在總體定位上,環保法應成為我國一項環境保護基本法。”鄒萍委員說,根據國外立法經驗,只有環保基本法才能規定國家的環境管理責任、公民的基本環境權利。他建議,草案明確環境權屬概念,確立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設置公民環境生存權,完善環境權益民事訴訟制度。
“希望加上公益訴訟的條款。”全國人大代表蔡素玉說,草案在寫入公益訴訟的基礎上,制定公益訴訟的啟動程序,例如“對不作為的單位和機關,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公益訴訟”。
汪光燾表示,“在現行環境保護法和相關單項法律中尚未涉及,有關部門也沒有形成一致意見。對這些意見,我們建議進一步研究。”
排污許可制度
委員建議補充“排放許可制”
汪紀戎委員建議,草案在“實行排放總量控制”的同時,補充“排放許可制度”。“理由是,總量控制,最終都要落實到排放源,就需要分配并許可;總量控制目前只是幾個重點的污染物,對于一些行業污染物的排放,也還是需要通過許可來控制”。
汪光燾介紹,1979年環保法(試行)和1989年修改的環保法中,對排污許可均沒有規定。1989年環保法修改時,提請審議的草案中,曾對排污許可做了規定。草案審議和征求意見時,有些委員和部門、企業提出,規定所有單位排放所有的污染物,都要領許可證,沒有必要,也難以做到。鑒于對這個問題的意見不一致,因此,現行環保法對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未作規定。
另外,有關排污許可的行政法規在多年前就明確由環保總局起草,因涉及上述問題,排污許可行政法規尚無方案,至今難以出臺。現行環保法沒有采納有關排污許可規定的基本情況,沒有發生重要變化,因此不宜在修改中寫入。
污染責任保險
建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入法
全國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入法。“立法報告中說,因為相關部門還沒有一致意見,所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沒有被采納。其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一個多贏的做法,既可以減少政府部門的財務負擔,減輕企業負擔,甚至保險機構也多了一些業務。所以希望再給予考慮,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汪光燾表示,從當前實際情況來看,在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是保險法調整范圍,有關規定應由國務院作出決策。
二是從試點情況分析,從投保企業來說,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認可度還比較低。我們經反復研究,認為環境責任保險作為一類特殊保險產品,應在保險法和相關行政法規中規范。
分組審議
委員建議賦予公眾參與環評權
委員稱,近年我國因環境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年均增長約30%
新京報訊 廈門“PX事件”、大連“PX事件”、上海“磁懸浮事件”、江蘇“啟東事件”……昨日分組審議環保法修正案草案時,近年各地發生的環保群體性事件,引發委員關注。委員建議草案賦予公眾參與環評的權利,并制定具體程序。
重大項目應人代會審議
“有統計顯示,近年我國因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年均增長約30%,有些事件已造成嚴重經濟和社會影響。”沈春耀委員說,目前草案與2002年制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只作了原則性銜接。他建議,草案應規定:環境風險評估需要技術評估與社會評估并行;不僅專家,外部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也可參與評估,讓外界和公眾了解實情;有的重大項目應提到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或者列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之中,在每年的人代會上審議。
確立公眾參與環評程序
吳曉靈委員認為,草案應針對環保群體性事件有所呼應,“我們雖然已有環境影響評價法,但這部法律對政府部門依法公開環評信息的要求不具體,難以保護公眾環境知情權,這也是多起環保群體性事件發生的一個很重要原因”。
謝克昌委員提出,當現有的環境利益沖突協商機制不能滿足民眾的需要,而民眾利益表達的渠道不暢時,“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的方式參與環評”等規定也只能是走走過場,“這就需要從法律和制度上確立一套開放的、切實有效的公眾參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