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數據將依法定期公開
2012年8月31日
1979年開始試行、1989年正式通過實施至今的中國環境保護法開始修改。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30日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肯定了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強調政府、企業責任,同時建議通過立法,強化公眾對環保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從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到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全國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臺灣代表團、海南代表團提出修改環保法的議案78件。現行環保法是改革初期制定的,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作關于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說。
謝克昌委員表示,經過近兩年的調研、分析、討論、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在體現新時期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的戰略地位;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補充完善環境管理基本制度;在明確企業責任的基礎上,相應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等方面做了重要的基本修正。
他認為,中國環保形勢依然嚴峻,從二甲苯項目事件到四川什邡鉬銅項目,再到江蘇啟東排海工程事件,說明當現有的環境利益沖突協商機制不能滿足民眾的需要,而民眾利益表達的渠道不暢、民眾的正確意見難以發揮應有作用時,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的方式參與環評”等規定也難以取得實效。
“這就需要從法律和制度上確立一套開放的、切實有效的公眾參與程序。”謝克昌建議,在草案第五章中,增加“強化對影響資源環境狀況的行政決策和行政執行行為的監督、制約、激勵與合作”的有關內容。同時,增加相應條款明確“以適當方式參與環評”的公眾意見如何被考慮、公眾意見能起多大作用、如何體現等。
環保需要公眾參與。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一條關于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根據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答復。
同時,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作關于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說,“環境評價監測點的設置和監測數據是環境質量評價的依據,監測數據依法公開是實現公眾參與的基礎。”。
對此,范徐麗泰委員說,監測數據依法公開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權,也是讓人民有選擇權。如果住的地方環境污染的情況比較嚴重,有關民眾可能選擇遷移,如果不知道,連選擇的權利都沒有。
她建議,修正案草案中“監測數據依法公開”修改為“監測數據依法定期公開”。“定期”可以是每個月公布甚至每天公布,按照當地情況決定。“總之,要讓老百姓及時知道這個數字。”
在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同時,鼓勵民間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環保也不可或缺。“我國環境保護不可忽視民間的力量,民間對環境保護發揮的作用”,全國人大代表王元成說,社會組織對我們國家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希望在法律中能夠明確對社會組織、民間團體包括公民個人等參與環境保護事業持的態度。建議在第一章“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后,增加“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民間團體、公民個人積極參與環境保護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