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設施保護條例6日公布
2012年9月7日 來源:京華時報
旨在加強氣象設施保護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昨天經中國政府網對外公布,條例提出,對于破壞氣象設施和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單位最高可罰5萬元。該條例將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氣象設施主要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和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氣象設施是基礎性公共服務設施”,條例對這一點進行了明確。
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的要求,合理安排氣象設施建設用地,保障氣象設施建設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氣象臺站遷移、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條例明確禁止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氣象設施或者侵占氣象設施用地;禁止擠占、干擾依法設立的氣象無線電臺(站)、頻率等危害氣象設施行為。
而危害氣象設施的,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