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見義勇為子女中高考享優待
2012年9月27日
昨天(9月26日),《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相比一審草案,條例專門增加6條條款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障,包括就業援助、低收入家庭救助、致孤人員和兒童生活、醫療保障、教育優待、住房保障和優先入戶等。
什么才是見義勇為?
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認定范圍首次擴大到包括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見義勇為犧牲最少獎45萬
與一審草案相比,條例對見義勇為行為發放獎金的標準改動并不大。條例規定,對因見義勇為犧牲、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待遇外,還可以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一次性獎金。其中,對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30萬元、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15萬元以上的獎金。
據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統計,1999年至2011年期間,因見義勇為犧牲人員174人,重傷人員84名,輕傷和輕微傷人員360人,發放見義勇為人員慰問獎勵金1141萬元。按照條例的撫恤金標準,在全省財力可以承受的限度以內。
省外見義勇為也可獲獎勵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護送到醫療機構,并通知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急救處置。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為治療支出的合理費用,由公安機關通知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管理機構先行墊付。造成殘疾的,還應當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墊付喪葬費。
另外,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受益人的,有關費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監護人適當承擔。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依法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據了解,條例將見義勇為的認定范圍從原來的“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行為”,擴大到包括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此外,本省戶籍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外實施見義勇為的,也可以獲得表彰和獎勵。表彰和獎勵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就業保障優先安排公益性崗位
相比一審草案,條例還細化了見義勇為人員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條例規定,因見義勇為誤工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視同出勤;其負傷治療期間,所在工作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違法解除、終止其勞動合同。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如果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縣級以上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縣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逐月發給不低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基本生活費。
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優先安排到公益性崗位。
子女教育保障
可優先入讀公辦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致殘人員子女入讀公辦幼兒園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接收。接受義務教育的,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致殘人員子女參加中考、高考的,應當給予一定優待。
住房保障
可優先納入保障房體系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要給予優先安排。
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申請常住戶口的,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優先考慮。
社會救助
致孤兒童可免費參醫保
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申請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優先救助。因見義勇為致孤人員屬于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范圍或者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人員和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費用可以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獎金標準
1.犧牲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三十萬元、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十五萬元以上的獎金。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二十萬元、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十萬元以上的獎金。
3.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十萬元、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五萬元以上的獎金。
4.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五萬元、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二萬元以上的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