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排污亟待法律規范
2013年02月20日 來源:北京晨報
近日,網絡上流傳了一份通知文件,文件顯示,山東濰坊當地環保部門通知相關企業,央視《焦點訪談》欄目要對污水排放問題進行暗訪調查,應做好應對。網友質疑,此舉是當地環保部門向相關企業通風報信。(2月19日《瀟湘晨報》)
對于網上的說法,濰坊官方并不認可,濰坊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謝振溪向記者保證,環保局從未用任何方式向企業發過這樣的通知。不過,是否事先通報企業只是問題一方面,問題的另一面是,即便是查出了濰坊有企業進行地下排污的行為,又該如何對它們進行處罰呢?處罰力度會有多大呢?
中國現行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是針對大氣、地表和地下水水體、淺層土壤這三種介質,并未涉及深井排污。有關處罰手段也僅僅針對“滲坑、滲井排放”,處罰力度也比較小。有報道稱,“有關部門對118個城市連續監測數據顯示,約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輕度污染,基本清潔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這說明,我國地下水污染極為嚴重,已經影響到公眾的生命健康。這里既有滲坑、滲井排放、淺井水層排放污水造成污染,也有深層地下排污造成的污染。但無論對哪種地下排污方式,都顯得法律準備不足,無法應付目前嚴峻的地下水污染的局面。
因此,對于滲坑、滲井排放、淺井水層的排污,法律應當賦予環保部門更有力的處罰手段和制裁措施,加大處罰力度;對于深井排放,則應當通過立法調研來確認是否允許這種方式排放,如果允許則要規定排放的標準、批準的程序等等;對于地下排污,不僅要有行政處罰手段,更要有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法律還要賦予公眾以更多的法律手段來監督企業排污和環保等行政執法部門,比如完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