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建勞務派遣定期報告制
2013年06月21日
中新網6月21日電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消息,人社部勞動關系司主要負責人今日就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答記者問,該負責人指出,為防止行政許可機關可能出現的“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問題,實施辦法建立了勞務派遣單位定期報告制度。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明確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為貫徹落實法律要求,規范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下發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該負責人表示,勞務派遣作為勞動合同法規范的一種用工方式,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由于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市場準入“門檻”過低,一些不具備經營能力的勞務派遣單位甚至“皮包”公司進入派遣行業,無力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侵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針對上述問題,人社部部制定了實施辦法。
該負責人還表示,該實施辦法是依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實施辦法主要從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轄、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社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實施辦法規定,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該負責人還強調,依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實施辦法對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受理決定、審查期限、許可決定與告知、變更與延續等各個環節的程序、條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體規定。
在受理環節,實施辦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規定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在審查環節,實施辦法規定,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勞務派遣單位,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在變更環節,實施辦法規定,對勞務派遣單位有關事項改變并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在延續環節,實施辦法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根據勞務派遣單位的申請,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該負責人還稱,為防止行政許可機關可能出現的“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問題,實施辦法建立了勞務派遣單位定期報告制度,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同時,規定許可機關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報告進行核驗,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監督,并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
實施辦法規定,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應遵循權責統一、公開公正、優質高效的原則。權責統一,就是要做到“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行政許可機關是日常監管的責任人,要負責到底。
該負責人稱,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超越法定職權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違反法定程序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政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勞務派遣單位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終止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政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實施辦法還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