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
2013年07月01日
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和《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準,現就2013年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于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申報2012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二、用人單位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可從市殘聯www.bdpf.org.cn、市地稅局www.tax861.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網站下載或到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地稅機關領取)和2012年單位在職職工總數證明材料,到地稅登記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申報。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領取方法同上);
2、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
3、殘疾人職工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復印件,機關、事業單位持同級人事部門的證明;
4、殘疾人職工2012年6月和12月的工資表原件或復印件;
5、2012年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原件。
(二)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變化較大的除外)可登陸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網上申報系統(www.bdpf.org.cn/wangshen)或通過市地稅局、首都之窗網站鏈接登陸該系統,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三、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后,達到規定比例的,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人數和33636元/人的標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33636元/人 (本單位2012年在職職工總數 1.7%-殘疾人職工數)
四、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義務的單位應在7月1日至9月 30日,從以下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進行繳款:
(一)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打印《一般繳款書》,到開戶銀行繳款;
(二)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或地稅服務大廳領取空白《一般繳款書》,根據核定金額自行填寫后,到開戶銀行繳款;
(三)在地稅機關實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市地稅局網絡打印《一般繳款書》后(需使用針式打印機),到開戶銀行繳款。
五、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政策法規,認真履行責任和義務,在《通告》規定的時間內,積極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六、對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追繳欠繳數額外,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