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從嚴立法防治大氣污染
來源:中國環境報 發布時間:2013-11-27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為深入宣傳這一理念,本報自今日起陸續報道各地結合實際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探索建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具體做法。
中國環境報記者 蔡新華 見習記者 劉靜 上海報道
《辦法》對上海市污染源頭的防控提出了具體要求:上海將全面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擴大清潔能源替代實施范圍,并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加大天然氣供應力度,力爭到2017年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
上海市環保局局長張全表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關系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近年來,上海市遭遇空氣污染的情況時有發生,以PM2.5為主要污染物的復合型污染問題突出。《上海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3~2017年)》明確,到2017年,上海市空氣質量明顯改善,重污染天氣大幅下降,PM2.5年均濃度在2012年基礎上下降20%。為實現這一目標,上海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控制能源消費總量
上海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明確要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
《辦法》聚焦PM2.5,同時兼顧臭氧污染防治,突出重點,抓住產業結構、能源消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污染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揚塵污染防治等方面,對現有的規定進行了補充和強化。
《辦法》規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逐步削減煤炭消費總量,改進能源結構,發展集中供熱,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禁止新建燃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除電站鍋爐、鋼鐵窯爐外,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辦法》增加了控制總量的規定,除提出上海市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總體要求,還要求有關部門制定落實市、區兩級煤炭消費總量削減目標和控制措施。
此外,由于揮發性有機物是導致PM2.5生成的重要條件,《辦法》還明確了揮發性有機物的含量標注。將鼓勵生產、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產品。
雙罰制加強源頭治理
由于環保領域普遍存在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以及執法難的問題,一些企業寧可違法受處罰,也不愿意采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對于污染環境主體的處罰,《辦法》明確了“雙罰制”,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被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有關部門還可以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拒不執行停止排污決定的,《辦法》明確,上海市或區縣環保部門可以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停產或關閉,相關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殷一璀、副主任吳漢民在分組討論中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決定明確,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堅持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新舉措,“這不是探索,不是試行,而是決定,應該將這些重大原則體現出來。”
排黑煙即冒即罰
針對鍋爐、機動車排放黑煙,《辦法》提出明確處罰措施:鍋爐、爐窯以及單位使用的茶水爐等設施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由上海市級或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上海市行駛的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行駛證,責令限期維修,并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維修后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發還車輛行駛證。
張全介紹,為提高執法的可操作性,《辦法》提出,一旦發現冒黑煙行為即可直接處罰,也就是說,上海將對冒黑煙行為,變“結果罰”為“行為罰”。
根據《辦法》,上海市還將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機制。上海市環保部門將會同氣象等相關部門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擬訂上海市空氣環境質量重污染天氣應急方案,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大氣受到重度或者嚴重污染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方案,采取暫停或者限制排污單位生產等應急措施,并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