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將減免空置房屋物業費
來源:青島日報 發布時間:2013-11-28
青島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決定,青島市空置房屋物業服務收費減免政策新規定將從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據了解,通知分別對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定價主體、適用范圍、減免幅度、辦理流程、時間計算等內容一并作出具體規定。
通知規定,本次出臺的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減免幅度,僅適用于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的減免規定。對非普通住宅、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收費和各類非住宅物業的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減免幅度,仍實行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的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區域包括:1、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業管理區域;2、公共租賃性住房物業管理區域;3、普通(限價)商品住房物業管理區域;4、配建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設項目;5、其他符合政府規定的普通住宅標準建設條件的建設項目。
通知規定,對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含電梯運行費)的80%交納;對未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90%交納。
在適用范圍方面,通知規定,空置房屋是指房屋交付后連續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房屋,間斷空置累計一年以上的,不在此次減免的范疇之列。通知明確,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起始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起計算。
通知還明確了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減免申辦程序。即: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 (原則上以水、電、氣均未使用為衡量標準)后,方可實施物業服務費用的減免。(記者 周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