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發布
來源:廣州日報 發布時間:2014-02-21
《辦法》明確規定, 在廣東,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含重金屬、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其他廢水和污水的,在城鎮、工業園區或開發區等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以及有其他依法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為的單位,應取得排污許可證。
違反此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 (記者徐一斐、葉卡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