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擬規定騎電動車須滿16周歲
來源:長江日報 發布時間:2014-02-27
長江日報訊(記者車莉 通訊員祖宣)《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25日進入市人大常委會“二審”程序,電動車管理、人行道被占用、停車難等百姓關注的熱點問題,在辦法草案中作出明確規定。
嚴管電動自行車,是本次立法的焦點。據了解,目前,武漢市登記注冊的電動自行車約有93.2萬輛,電動自行車違法行駛引發的交通事故占全市交通事故總數的70%以上。
此次修改稿新增條款明確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隨車攜帶行駛證,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駕駛人必須年滿16周歲;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通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曲折競駛、逆向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不得在城市快速路、高架橋、隧道行駛;不得飲酒駕駛;不得從事載客營運;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搭載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分別處以20元或50元罰款。
如何治堵?有審議意見建議,武漢市治堵不能僅靠限制汽車購買和使用來緩解交通擁堵,政府要在加強建設和管理上下工夫,大力發展公共交通,鼓勵市民綠色出行,政府決定實行重大交通擁堵治理措施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對此,此次修改稿明確規定,武漢市政府可根據道路交通發展狀況,決定實施重大交通擁堵治理措施,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
此次審議有意見認為,城市道路是公共資源,對停車場的建設及停車泊位的劃定要嚴格限制,加強管理,特別是要減少在非機動車道上施劃停車泊位,法規應當明確建設項目中停車位的配套建設。
對此,修改稿規定,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建設非機動車道或者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的,應當有計劃地建設或者恢復,禁止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和用途。同時,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居住區向社會開放其所屬停車場,供社會車輛錯時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