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例》正式出臺后,引起人們的關注。
贊成方觀點:
盈盈一笑:尊重人對不同生活方式的選擇,更大限度地保障人的各方面的權利,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大道行:好事啊!
老內: 如果能夠找到愿意獨身的男子一起生孩子,那不是更好么?
無車魚:社會人看待單親家庭和孩子時,少戴有色眼鏡,孩子心理自然平衡
楊來法:這個規定,至少替這部分女性卸掉了一個千年的輿論重擔。這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對婦女的又一次解放?或者體現了對她們的某種關愛?不管怎么樣,這部分女性在心底里偷著樂倒是真的了。但愿將來吉林省的一批“未婚媽媽”生活愉快,終生痛快。
春江水暖:是件好事!
瑞雪:很贊成這樣的決定。我想到我知道的一些單身母親。
杜鵑:好,很好,太好了!!!
月到中秋:“人造子宮”真的已經有了,不過目前還處于實驗階段,有望先應用于那些子宮切除的婦女。至于代替人類,也未必不可能.。
雞旦花:廣東省再次強調,未婚生育仍將重罰。
廣東方世玉: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是什么?允許人家使用一切可以懷孕的手段懷孕不更好。如果她看中一個帥哥,請他幫助生一個孩子,難道不允許?
渭水散人:為之叫好,為之歡呼!
反對方觀點:
蘇湘迅:單親教育的孩子心理平衡嗎?請為孩子著想!還是應該給孩子找個父親。
孤山浪人:如果這位收養了孩子的母親又想結婚了怎么辦?“決定終生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怎么認定她決定終生不結婚?
本地文化打工妹:首先,這個條款保障了獨身女性的“合法”生育權,但對她的孩子卻是不公平的。出生在一個完整的家庭,同時享有父母雙方的愛,是每一個孩子與生俱來的神圣權利;但我們在一個孩子尚未出生時就決定他注定沒有父親,人為地去制造一個殘缺的家庭,這道德嗎?
其次,人們生兒育女,將子女帶到這個世界上來,不是讓他們來受苦的,應該也必須為他們創造一定的條件,既包括生活的,也包括教育的。如果僅僅是為了滿足個人的精神歡娛而讓一個新的生命降臨人世,那是不負責任的。獨生子女的增多,使得姑姨舅伯等親戚關系在許多人的生活中將逐漸成為歷史名詞,倘若這位單身母親在孩子尚未成年時意外死亡,則孩子可能立馬成為真正的“孤兒”,而且這樣的風險遠比雙親家庭或者離異的單親家庭的孩子大得多。
再次,該規定要求該女性是“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請問,你是如何判斷一個人決定“終身不再結婚”的?憑當事人自己的保證嗎?那就太靠不住了,現在80歲的老人結婚都不是什么新聞哩!如果某女性在進行此種生育之后突然反悔,你憑什么剝奪人家結婚的權利?這樣一來,就麻煩了,不同意結婚顯然是違法的,但同意結婚即意味著這條規定的限定條件徹底失效!
立法不是作秀,在我們的生活中還有太多的事情需要法律法規進行規范的時候,請不要浪費我們寶貴的立法資源!
花逢春:荒唐啊!不到死怎么知道是“終身”?“決定”不結婚的人也可以“決定”結婚啊,沒人敢對這種“出爾反爾”判罪。
譯抹:生育權是一個復雜的問題,讓單身女子生育權,就是先行剝奪了小孩享受父愛的權利和父子天倫之樂。孩子需要的父愛如何給與?如果他長大后向政府要精神賠償怎么辦?至少要考慮兩點:1.單身女子是否有足夠的經濟撫養孩子,并有能力讓小孩接受社會平均教育?2.為孩子著想,是否要強調有男性親屬(兄弟)一道承擔法律義務參與對小孩照料?
迤蘭:這不是剝奪了那些孩子的完整家庭權了嗎?人權能夠維此損彼嗎?
海蘭:我覺得這是人類非常自私的一個舉動。不想結婚,卻生個孩子來陪伴自己,能是母愛嗎?沒有父親的生活是不健全的。不如領養一個來感受做母親的偉大。非親生不能養,真是自私!
月到中秋:反對這樣的做法:1.因為生育不是個人的事情,還涉及到將出世孩子。試想,將來如何告訴孩子的父親是誰?這會給自己的孩子的成長帶來多大的問題,這種方式的根子在于把孩子當成個人的私有財產,是極端自私并且不符合倫理道德的。
2.會給社會帶來其他方面的負面影響!我們不要只考慮了人性,而忽略了其他社會問題,操作難度很大,也給一些人制造了機會。 如,客觀上放縱了“包二奶”等不良現象。
3.法律應該保護人類的自然繁殖權利,而不是這類人工受精、克隆之類的玩意!
關注男性生育權
匝地瓊瑤:《條例》只保護該未婚女子的生育權了,誰來保護孩子的心理健康? 有話直說:男性怎么辦?
老內:我思考的是:這樣是否有失性別平等的原則?獨身女子可以生育,那么獨身男子如果也想要生育的話,那該怎么辦呢?
云舒云卷:如果未婚男人也想……,怎么辦?如果未婚或者決定單身的男人也想有孩子,我看他們只好找個婦女商量一下,看看是不是有人愿意借腹生子了。如果沒有人愿意,我看他就一個人過一輩子吧。
專家看法:
東北師范大學法學教授孟繁超認為:這個規定有適應社會經濟、科技、文化發展新趨勢的積極意義,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假定決定生育的這個獨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長大成人時,意外死亡,孩子該由誰撫養?其生理上的父親是否該承擔一定的撫養責任?又比如,生理父親年老體衰之際,這個孩子是否該履行贍養義務?而且,這個孩子有享受父愛、接受父親教育的權利,他有權知道父親是誰,這些矛盾如何解決?如若處理不當,相關的知情權、繼承權、撫(贍)養權爭端將在若干年后出現。”
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哲學教研室主任付秀華則從社會倫理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觀點:“孩子應該是父母愛情的結晶,在這樣的秩序中出生、成長起來的孩子,人生才趨向完整。這條規定,保證了獨身女性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更完整地體驗自己的人生,但對孩子是否公平?”
還有很多人關心,有該《條例》“撐腰”的“未婚媽媽”能否就真的能理直氣壯地生活,而不受社會輿論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