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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團伙化成因的理論分析(轉載)
2006-05-22


作者: 蔡笑


    【內容提要】本文將從對于青少年犯罪團伙化這一趨勢的認識入手,運用部分心理學、社會學理論,如青春期心理特征,標簽理論等分析青少年犯罪團伙化的成因。
摘要:隨著青少年犯罪現象的被廣泛關注,青少年犯罪團伙化作為作為其新的發展特征急需關注。團伙化的青少年犯罪可能帶來的損害將嚴重大于單個的青少年犯罪行為。本文將從對于青少年犯罪團伙化這一趨勢的認識入手,運用部分心理學、社會學理論,如青春期心理特征,標簽理論等分析青少年犯罪團伙化的成因,希望借以說明,以青春期這一特殊生理階段為特征的青少年犯罪的團伙化是區別與成人團伙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因而,對于青少年犯罪團伙化犯罪的防治應采取不同于成人的特殊預防矯正措施。

 

關鍵詞:青少年犯罪         團伙犯罪           青少年犯罪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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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             合群性             團體效應

 

正文:

青少年犯罪作為一類特殊的社會現象現正為廣泛關注當中。如我們所知,我國的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出現“青少年犯罪”這一概念。那么作為一個使用率極高的概念,它究竟產生于何呢?“青少年犯罪”產生于犯罪學的研究之中,是依犯罪主體而劃分形成的一種類型的犯罪。這一概念的提出是為了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發展規律,從而探索治理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徑和措施。對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和重視,關系著一個民族的未來。周恩來就曾經說過:“誰掌握青少年誰便擁有未來”。那么現階段,我國青少年犯罪的形勢究竟如何呢?

2001年在兩會期間,北京市有兩位人大代表在會上提出了少年中的出現的黑社會問題。亦有數據表明,現階段我國三人以上的團伙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是否團伙化已經成為青少年犯罪新的發展趨勢了呢?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這些青少年選擇了有違于一般社會行為模式的行為方法?本文即將對此為題進行淺顯論述。

 

一, 青少年犯罪團伙化

(一)什么是青少年犯罪?

界定“青少年犯罪”這一概念我們必須首先要明確“青少年”所指的范圍。

我國現行《刑法》第17條中有如下條款“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刑法中應負刑事責任的起始年齡是14歲。那么是否犯罪學亦采用同樣的年齡劃分呢?出于研究目的我國犯罪學采用了與現行刑法不同的年齡標準,將年齡界定在12歲到25歲之間。

因此,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滿14歲未滿25歲的人觸犯刑事法律應受到法律處罰的行為。

(二)什么是團伙犯罪?

關于團伙犯罪,我國刑法第26條第2款有如下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團伙。”因此,我國刑法所界定的犯罪團伙其特征有四:

1. 犯罪團伙的犯罪主體必須由三人以上組成;

2. 犯罪形式具有一定程度的組織性;

3. 犯罪活動的目的性;

4. 犯罪結合的固定性。

(三)現階段我國青少年犯罪的團伙化趨勢

【案例Ⅰ】2001年3月,我國陜西西安警方破獲了一個以綁架、搶劫、傷害為手段連續作案的青少年黑社會團伙“山合社”,“山合社”自2000年11月份成立以來已累計作案20多起。在其章程中,共有11條組織結構和綱領。據其中被捕的6人交待,他們經常觀看暴力錄像,他們的組織就是模仿香港某影片成立的。

【案例Ⅱ】2001年3月,湖北恩施市公安局紅土鄉派出所搗毀該鄉某民族中學具有黑惡性質的學生組織“太陽幫”。截止至被搗毀,該組織已成立一年多,參與該組織的成員均是該校初中一、二、三年級學生。“太陽幫”共有成員77人。并推舉了該校一名初三學生作為“幫主”。“太陽幫”制定了《本團密要》,在其中的第5條有這樣規定:“……在必要時,要出手毒辣。不要心慈手軟,不能感情用事。”

【案例Ⅲ】目前一些校園里已經有黑勢力苗頭,有些學生有組織地搞地下幫會,按期交納會費,有的組織還有會徽,會章。他們一同行為參與偷盜、搶劫其他學生的財物,甚至模仿電影里的黑社會手段綁架同學。

上述只是略舉三例。根據2002年的官方調查統計,2002年當年團伙犯罪案件已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總量的70%,另一組統計數據則表明在當年查獲的全部犯罪團伙成員中。約有70%是青少年。另據資料顯示青少年犯罪所涉及的案件主要是財產類犯罪,并以盜竊為主,據有關部門統計此類案件約占到青少年犯罪的80%左右。僅以此類盜竊案件為例,團伙化的趨勢已十分明顯。一般青少年盜竊團伙內成員分工極為明確,團伙中的青少年有的專職望風,有的實施作案,有的負責聯系銷贓,待其所得贓物銷售后,得到的贓款共享共用。

綜合上述所述,我們得出這一結論,青少年犯罪目前已呈現出團伙化的趨勢。

 

但是正如青少年有不同于成人的心理及生理特征,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的顯著特點:一是突發性,青少年犯罪通常是在一些偶然、意外死亡因素誘導和刺激下突然起意;二是盲目性,青少年犯罪是有的并無明確的作案目標,往往因某些生活小事引發暴力行為;三是可塑性,處于社會化進程中的青少年,尚處于易于引導階段,加以適當引導時可以避免其免于違反法律的。

再進一步而言,基于上述青少年犯罪不同于成人的特點,青少年犯罪團伙亦有其區別于成人犯罪團伙的顯著特征:

1. 非功利性。青少年團伙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以犯罪為手段。團伙成員所為的越軌行為或者犯罪行為,與其自身而言行為所追求的僅僅是過程中的快感,以及在團伙中的尊重和榮譽,這一點與成人犯罪有著極為明顯的區別。。

2. 負面性。青少年犯罪團伙往往以有違法或越軌行為的青少年為群體的核心成員,并且其內部形成了一種團體個性,或者稱之為區別于主流文化的團體亞文化。因此,在此種亞文化中的孩子可能并不知道犯罪是什么,并不能意識到自己行為同社會主流文化對相抵觸。

3. 多樣性,隨機性。游戲是兒童的天性。對于社會主流文化價值并沒有深入理解的青少年在渴望反叛的青春期中經常會以對主流價值觀的背離為成就和榮譽,以滿足其追求快樂的欲望。

而較之于單個的問題少年,團伙性的青少年其行為從社會大眾利益的角度考慮,則更具有危害性。具體表現為:作案頻率更高,偶發性強;惡性更強,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更大;犯罪行為缺少規律性,難以預測。

由此,對于青少年犯罪的團伙化趨勢,無論是從青少年自身的利益出發、還是從社會公眾的利益出發,教育從業人員、司法從業人員以及社會大眾都不得不予以警醒。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這些本無越軌行為或者僅僅有輕微越軌行為的單個青少年結成團伙,更進一步違反社會大眾所普遍接受的價值觀,違反法律呢?

二,青少年犯罪團伙化成因的理論分析

從宏觀角度而言,團伙形成的原因可從四方面著手進行分析:其一,社會原因,比如人口的膨脹、人口的流動、社會控制力的降低、腐敗顯現的滋長;其二,經濟院印,比如利益多元導致的社會結構分級、貧富不均導致的情緒對抗、經濟轉型期的負面影響;其三,文化原因,比如幫會意識和傳統、道德下滑和信仰危機、不良文化的公開傳播;其四,心理原因,比如團伙內部的合群互助性,團伙成員的反社會性。從微觀角度而言,團伙的形成是眾多原因綜合交織而成的,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團伙都各具其背景和原因。下面,我僅從心理學角度,對于青少年犯罪團伙化進行分析。

(一)  青春期的界定

青少年所在的年齡段,是以青春期的開始為生理特征。“無論從文字上還是從喻意上,青春期都意味著長大成人——從文字上,詞根adolescens在拉丁文中的意思是長大;從喻義上看,粗略的講,它指的是從花開到成熟之間的一段時間。①”從生理角度而言,這一時期又被稱為“第二次發身期”;從心理角度而言,青春期則意味著“第二次心理誕生”。“心理誕生的主要過程是分離和個別化。分離指的是和家庭,有時也和親密朋友的漸漸地或者突然地脫離,去尋求個別化,也就是通過形成真正的自我同一性,尋求取得新的更高程度的獨立性的方法。②”

在這青春這一時期,青少年處于從兒童期向成人期的過渡階段,需要完成從家庭走向社會,從“父母的子女”到“自己的自我”的歷程。處于這一時期中的人,極度渴望從原本過分依賴父母和老師的生活轉變為依靠自己獨立生活的狀態。在美國社會學家哈維格斯特的理論中,青春期需要完成九項必須完成的任務,其中包括,與同齡的男性和女性伙伴結成新的關系;與父母和其他成人達到感情上的獨立;獲得經濟獨立的保障。回望每個人所經歷的青春期歷程,反叛意識和逆反心理幾乎成為青春期的代名詞。青春期中的青少年常會因自我意

識的覺醒,而產生強烈的反叛意識和逆反心理,從而常常會陷入價值和觀念上的混亂之中。

因而,青春期又有“危險期”之稱。在心理學家埃里克森對人生的發展過程的劃分理論中,青春期所處的即是以“我的認同與角色的混淆”為表征的第五個階段。

隨著現代社會教育體系的完善,一個人心理上的青春期在事實上已經被人為的延長。所以綜合考慮到生理、心理和社會文化的因素,一個人的青春期大多數情況下是從十一二歲開始的,持續到二十三四歲(即大學畢業,完成普遍的受教育過程,正式步入社會的年齡)。顯然,這一時間段與“青少年犯罪”這一概念中“青少年”的時間段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吻合。因此,對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必須以青春期這一特定人生階段為背景,這是我們在研究青少年犯罪時必須首先意識到的其與成人違法之間的根本性區別。

 

(二)合群互助性

近日美國所做的一項關于“如何才是最理想的幼兒照顧方式”的研究揭示了兩個現象:其一,嬰兒在有他人陪伴的環境下較其自己相處時更感覺舒適感;其二,在與嬰兒相處和與成人相處之間,嬰兒更偏愛于同嬰兒相處而不是與成人相處。通過上述兩個現象,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其一,人人對于群體的渴望感覺自嬰兒時期就已經表現出來;其二, 同齡

之間的相處更容易滿足人類心理對于自我實現的需求,也更容易實現自我滿足。因此,從最基本的角度而言,人天生是一種群居動物。需要時時刻刻的生活在群體之中,人的天性中具有對于群體的渴求。

         中國有句古語“物以類聚,人以群分”。這句話的意義自然不言而喻。但是其深層原因確是值得我們思考。每一個孩子,自小便被教育要成為好孩子,然而好孩子的定義究竟是什么呢?好孩子的所謂“好”,是成人遵照其成人社會所認可和接納的的主流價值作為標準而對于尚處于非成人社會中的孩子的行為所做出的判斷。此種行為就如同將法律應用于兒童之間的玩耍,這樣的判斷是否公平合理呢?當然,關于此種平價方式的正當與否并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我們需要關注的是此種評價所帶來的結果。對此,我們可以很好的適用于標簽理論予以解釋。

標簽理論是以勒門特和貝克為主要代表人的一種社會學理論。它的主要思想是:在人際交往過程中,他人是一面鏡子,通過他人的反應,我認識并確定了自我,他人的反應作為標簽貼在我身上,形成了他人和社會對我的看法,這個標簽會進一步的不斷使我強化并接受這種形象,并且按照這種形象生活下去。

成人對于青少年的評價就如同標簽,對于青少年而言,正面的評價當然成為一種向前的推動力,使得其為滿足自尊和榮譽的不斷向著成人所認可的“好”的標準發展;然而負的評價則不一定會產生促使其自我改進的推動力。負面評價可能產生的另一種結果就是否定評價被不自覺地接納和認可,以至于行為模式上的內心惰性或者抗拒,潛意識下自我否定或者拒絕向著主流文化的價值取向發展。而熟人社會的中國,人們之間微妙的關系網更是加快了標簽的認定速度。

然而對于同齡伙伴的渴求又是在青春期“對于家庭的走出”之后不可避免的發生了。所以同一條街道,同一個學校,同一個社區……如此具有一定組織形式但極為松散的不固定形態的青少年群體自然而然便會自發形成。而貼著不同標定標簽的青少年,會因為彼此之間的相似性或者差異性而相互接近或者疏遠。這也就成為了“為以類聚,人以群分”。而帶有負面標簽的青少年的集合,在無形之間會產生一種放大作用。社會對待這類群體的認可度自然無法與帶有正面標簽的群體的認可度比擬。主流社會的不予以認同所帶來的集體疏離感則會進一步加深群體的內部向心力。這部分青少年們習慣于在屬于自己的小群體中尋求友誼、支援、尊嚴、榮譽,長而久之,則必然的產生了團體個性,這些不為主流文化所認為“好”的孩子們個人特征所融合而形成的團體個性在主流文化中則必然地成為了一種非主流文化,一種亞文化,而亞文化的形成又在無形之中加深了群體與主流社會之間的疏離感。如此循環。這部分青少年的群體成為一種個體,一個獨立的充滿誘惑、忠誠和團結的不可抗拒的中心,日長生活中我們所珍視的友誼、忠誠、合群將在這個團體中得到充分的褒揚。然而群體的活動方式要求的將是群體內部的高度團結,每一個群體中的成員都必須服從群體的意志和決定,任何與群體相違背的行為方式都可能招致被群體所拋棄的可怕后果。因此,青春期的沖動與叛逆得到一種積攢與放大,“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如此口號的誘因,便極容易導致集體越軌行為的發生,以及在越軌行為中的相互幫忙相互隱藏。

 

(三)團體效應

從心理上來說人都有合群性,特別是孩子。似乎作為一種自然,在選擇單獨行為與同他人合伙行為之間,大多數人所做出的選擇都多為與他人合伙行為。同樣現象亦發生于越軌行為和犯罪行為之間,這又是為什么呢?換而言之,為什么未成年人團伙犯罪的數量要大大多于單獨犯罪呢?

1. 行為的心理后盾與責任的分化效應

(1)心理后盾

中國一直有個俗語“壯膽兒”,再或者說,自小的教育中我們的孩子們就被根植了一種信念——團結力量大,因此,一個人獨自不敢做的事在有人陪伴下就有了勇氣而敢于行為了。

相較于單個成人和整個成人社會,青少年處于嚴重失權的地位。團體的集合使得團體之中的青少年之間形成相互的支撐,互相幫忙,互相援助。從為一般的越軌行為到為違法行為,

如果單獨干,則一般膽子不夠;如果一起行為,則會形成“群膽”,以至于雄赳赳氣昂昂。

(2)責任的分化效應

物理學研究中存在一個普遍現象,壓強的大小同受力面積呈反比,將同樣大的壓力施于受力面積不同的物體時,就單位面積而言受力面積大的物體所承受的壓強將小于受力面積小的物體。那么同樣道理是否同樣作用于心理呢?及心理壓強的大小是否同樣與其分散程度呈反比呢?

傳統的認識理論中,“少數服從多數”“大多數總會是對的”,如此的“大多數理論”會形成的誤區就是:一件事情,一旦多人參與就會變得容易接受和諒解。相信我們都曾經有過這樣的經驗,對于大人們認為的不好的事情,如果是我們很多人一起做的,即使是被家長或者老師發現,我們也不還太過于害怕,我們會說:“不光是我,XXX還有XXX,是我們一起干的。他們也都那樣了。”“為什么只批評我不批評他啊?”這種情況下,成人們通常都會本著公平的原則而對做錯事情的孩子們施以統一的處罰。于是即使是很小的孩子也會在分享獎賞的同時學會這個“責任分化”“有難同當”的道理。只說是一個人做錯了的話會被老師批評三個小時,但是如果是三個人,那每個人平均下來也就只被批評一個小時。這種簡單的除法對于把朋友和義氣看得很重的孩子而言,對于不敢一個人面對成人批評的孩子而言,無疑是最佳的解決方式。

所以孩子們相信了“法不責眾”這四個字的正確性,習得當群體成員之間的某一個人做錯事情之后相互掩蓋,相互支撐以及有計劃的分擔責任。

2. 外部妖魔化與內部強化的交互作用

站在運動場上或者舞臺上的人會因場下臺下觀眾的評論而得到一種快感。評論越多,他們的表現欲會越強。這一認識現已經在心理學界得到了普遍的共識。同樣,這一理論也適用于犯罪人。

也許從傳媒角度而言,較之于單個的犯罪人,團伙犯罪能夠引起讀者更加強烈的回應。我們的媒體似乎對于此類團伙犯罪更感興趣,而更樂于給團體犯罪以更多的關注。作為媒體報道累積的結果,一方面社會公眾道德方面出現恐慌不安,我們開始懷疑自己所居住社會的安全系數;另一方面,團伙開始以其妖魔化的形象出現于大眾的視線之內。下面我將從兩方面來分析“妖魔化”所帶來的影響。

(1)外部妖魔化

偶然為之的單個人的越軌行為所能引起的社會關注并不足夠大,多個人的團伙共同行為所能引起的社會反應似乎才足以滿足孩子們的關于關注的需求。這就是孩子們從公眾對于團伙行為的關注行為中得出的結論。因此“妖魔化的團伙”模式成為一種力量和權力的象征,成為一種能夠凝聚力量,獲取權利和關注的理想方式。

在家庭以外的社會中缺乏適應力和生存力的青少年在相對于成人而言的經濟劣勢之下很難找到有效的途徑實現對于自我實現這一需要的滿足。當意識到單個人對比與社會整體的渺小無力后,青少年對于權力的向往和追求更是成為一種潛在的心理沖動。且處于青春期中的青少年,極度渴望獲得外界的認可和關注。那么對于習得的上述認識的應用就成為了一種自然而言的行為。

然而“原來我們是這么厲害!”這一團伙中的成員對于外界渲染化報道的最直接反映恰恰能夠填補了青少年們對于被關注的渴求,能夠幫助消除他們內心的渺茫和不安感。于是為了獲得更多的評論和關注,團伙或者團伙中的成員會以更加不為主流社會所接受的越軌行為作為回饋,周而復始,最終的結果則將是以一系列“轟動的”違法行為來達到對于社會的影響力的擴大作用。公眾的不安情緒映像在團伙內部,成為了一種對于自我力量的肯定。公眾愈是不安,團伙內部成員的心理目標愈是能夠得到滿足。

(2)內部強化

新聞媒介以及大眾的力量作用于團伙的內部,則變化衍生體現為一種內部的強化作用。合群是孩子的天性,合群后的孩子們則更希望在群體里能夠表現自己,樹立自己在同伙中間的地位和“英雄”形象或者避免表現出自己的軟弱膽小。這也是為什么團伙中的青少年其行為的惡性程度會大于單獨行為的青少年。在團伙這一相對于獨立的群體之中,小氣氛和小文化的形成便是以此為顯著標志的。薩瑟蘭·埃德溫在他的差異交往理論中說,犯罪不是先天遺傳的結果,而是后天學習的結果。通過與有越軌行為或犯罪傾向的他人的交往,人有可能學會犯罪。結合亞文化理論,則青少年團伙之中越軌行為的相互模仿、相會攀比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釋。為了顯示更加的強大,孩子們學會對于團伙文化的尊從,對于團伙的信仰和忠誠。外部的人,尤其是成人,包括團伙中的青少年的父母們成為了“團伙以外的別人”。團伙成為一顆獨立于社會環境的“堅果”,按照團伙所認為對的行為模式行為。

 

以上就是我對青少年犯罪團伙化現象成因的淺略分析。作為一個整體,青少年是與社會主流相分離的一個群體,一個有自身凝聚力且不容易控制的特殊體系。以青春期這一特殊的人生階段為背景,青少年犯罪與其說是成人般的惡性行為,不如說是剛剛進入成人社會因不知游戲規則及內心恐懼不安而所謂限額下意識的自我防護行為,只是這些行為并不能符合成人世界的價值標準,甚至超出了成人世界所能接受容忍底線。青少年犯罪的團伙化,則可以被表述為——孩子們對于與同齡人一起做“克服恐懼和不安尋找滿足和快樂的游戲”的欲望。

團伙中的青少年并非單單“好壞”而自可以概括評價,青少年犯罪的團伙化是整個社會應負有責任的一種青少年犯罪的發展趨勢。司法界和教育界,以及社會大眾對此不應忽視。

 

 

 

注:① [美]保羅·馬森著   《人類心理發展歷程》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p326

② [美]詹姆斯·盧格著《人生發展心理學》學林出版社1996年版 p642

 

  

 

參考文獻:

1.《犯罪學》[德]漢斯·約阿西姆·施奈德著    吳鑫濤 馬君玉 譯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

 

2.《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王瑞鴻 編著

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3.《集團犯罪對策研究》葉高峰 劉德法 主編

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4.《家庭·青少年犯罪與救治》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 編 

重慶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5.《當代中國的犯罪與治理》張曉秦 趙國玲 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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