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麗芳、肖麗娜
一、2005年1月—8月期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統計分析
近年來,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逐漸增多,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通過對網上報道案件的搜索,對此類案件進行了整理。2005年1月到8月,我們從網上找到了138個案件。在這些案件中:
1、從作案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親疏關系來看,未成年人的父親、親屬或其他熟人進行性侵害的有96個案件,占到案件總數的69.6%;屬于陌生人作案的有42件案件,占到案件總數的30.4%,其中:
(1)未成年人親生父親、養父、繼父或者其他家庭近親屬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的共有14件,占總數的10.1%,占到熟識的人的15%。其中,親生父親強奸女兒的有5件,養父強奸養女的有2件,繼父強奸繼女的有3件;叔叔強奸侄女的有2件,外公強奸外孫女的有1件,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是母親引誘孩子賣淫。
(2)被學校老師、校長性侵害的有15件,占到總數的10.9%,占到熟識的人作案的15.6%。其中,發生在小學的案件有11件,發生在中學的有4件;發生在鄉村學校、鎮學校的有12件,占到所有教師性侵害案件的80%。
(3)被鄰居或其他熟識的人性侵害的有67件,占到總數的48.6%。其中絕大部分是鄰居、同村人的性侵害,共有39件,占到熟識的人中的58.2%,其中,發生在鄉村、鎮中的鄰居和同村人的性侵害有25件,發生在城市中的有12件;其他熟識的人還包括同學及其朋友性侵犯的有10件;網友作案的有5件;父親的同事、好友作案的有2件;單身母親的同居人作案的有1件;外出打工遭老鄉性侵害的有4件;打工妹被老板的兒子強奸的有1件、被老板強奸的有1件;(表)姐逼迫表妹賣淫的有2件;工廠的同事強奸的有1件;未滿14歲幼女與“戀人”談戀愛同居的有2件。
(4)陌生人作案的性侵害案件有42件,占到總數的30.4%,一般持續時間不長。其中,采用尾隨跟蹤孩子放學或下班、威脅作案的共有13件;以外出找工作誘騙女孩出走強奸的有4件;歹徒深夜闖入農村學校或學校附近學生的租房內猥褻、強奸女學生的有4件;多名少年劫持并輪奸少女的有3件;利用迷信“驅魔”要和幼女發生性關系的有2件;借口讓女孩幫忙找人而強奸的有2件;讓他人采用欺騙、強制等手段為自己介紹處女的有2件;罪犯趁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注意猥褻女童的有2件;假冒記者照相來進行性侵犯有1件;公安副局長強奸嫖宿幼女的有1件;醫生以檢查身體為名強奸幼女的有1件;自己想外出打工被騙而遭強奸的有1件;打工妹因工傷住院而被陌生人闖入病房強奸的有1件;強奸弱智女孩的有1件;與家人賭氣出走被強奸的有1件;旅客強奸所住的賓館服務員的1件;女童半夜被“不明”老翁抱到村邊強奸的有1件;女孩錯搭車被司機強奸的有1件;警察以檢查為名將少女帶到郊外強奸的有1件。
2、父親以及其他近親屬對女童進行性侵害的14件案件中,孩子主動報案的有8件,母親領著女兒報案的有1件,孩子的姑姑報案的有1件,受害女孩的表姐報案的1件,事發后很久鄰居發現報案的1件,還有2件比較特殊,1件是外祖父強奸外孫女之后,被孩子的父母殺死,案發之后發現的性侵害情況;另1件是被害的女孩假稱遭綁架,騙局被公安機關識破后,發現女孩長期遭受其父的強奸,想以此來拿些錢擺脫父親的控制。
3、從侵害的時間范圍來看,陌生人實施的性侵害行為一般都只是一次;而親屬、熟人和老師性侵害的持續時間都比較長,從一次作案即被發現到持續達10年的都有,尤其是親屬、老師對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時間比之其他的侵犯時間都要長,平均在3年左右。
4、從受害的人數來看,陌生人作案的,大部分是1件受害人,但陌生人針對學生作案的4件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則平均有8名;在熟人進行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是一個,少則幾個、多則幾十個,尤其是老師對學生發生性侵害的,被害人人數都比較多,從1人到43人不等,大部分都不只是1個人,平均被害人的人數是10.8個人。
5、未成年人的父母曾試圖以調解的方式私了的有32件,占到案件總數的23.2%,大部分是涉及老師和熟人的性侵害案件,在這些案件中,由被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私了的有11件,由加害人或加害人的監護人提出和解私了的有21件。
6、被害人隨父母外出打工、父母在外地打工或者自己在外地打工的這類案件有32個,占到23.2%。其中,被害人隨父母外出打工而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有10個,父母在外地打工,孩子在居住地遭受性侵害的有16個,自己在外地打工而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有6個。
7、在這些性侵害案例中,未成年人(不滿18周歲)作案的有21例,占到案件總數的15.2%。從加害人的年齡來看,14歲以下作案的有2例,14歲作案的有4例,其余的15例都是14歲以上作案的,大部分集中在16歲和17歲;從受害人的年齡來看,一般都比較小,最小的只有3歲,4歲、5歲、7歲等等都有,大部分集中在12歲以下,12歲以上被性侵害的案件有4件。未成年人一般選擇侵害比他年齡小的幼女,這些女童往往是他們的鄰居或者同學,在案件過程中,較多的都是幾個人結伙作案。
8、在這些性侵害案例中,被害人的年齡從3歲到17歲之間,最為集中的年齡段是12-16歲之間,共有案例81件,占到案件總數的58.7%,案例中所有被害人的平均年齡是12.2歲。
9、老年人對未成年女性進行性侵害的案件有14件,其中,70歲以上的老人實施強奸的有6件;60歲——70歲之間的老人強奸的有4件;50歲左右實施強奸的有4件;其中有12件發生在農村。
10、在受害女孩遭到性侵害之后,懷孕并生下孩子的有4件,其中有1個孩子夭折;其他3件生下的孩子都面臨著不知由誰撫養的問題。
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特點
1、熟悉的人進行的性侵害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害的最大危險,還是來自于未成年人周圍熟識的人。從調查的資料來看,侵害人中數量最多的是親屬和其他認識的人,共有96例,占到所有案件的69.6%。其中,未成年人的親生父親、養父、繼父或者其他家庭近親屬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的有14個,老師、校長性侵害的有15個,兩者總計占到熟識的人作案的30.3%;被鄰居或其他熟識的人性侵害的有68個,其中絕大部分是鄰居、同村人的性侵害,其他還有網友,同學及同學的朋友,父母的同事、同居人,老鄉,打工者的老板等等。
這一調查結果表明,孩子面臨的性侵害的威脅中,負有保護職責的老師、家長以及孩子的其他長輩占有相當的比例。為何會有這樣的結果?如果從犯罪成本的角度來看,親屬長輩、學校的老師和校長,對孩子擁有廣泛管教的權利,甚至是懲罰的權利;而未成年人本身并沒有任何自立的條件,無論從物質上還是心理上,都是依賴自己的父母、老師。對他們而言,這些熟悉的人就像天空一樣在保護著自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父母、其他長輩或者老師利用自己的優勢對孩子進行性侵害(在親屬實施的性侵害案件中,都利用了長輩的權威進行威脅、恐嚇;在老師的性侵害案件中,只有一個案件中沒有表明這種身份;其他案件中,老師、校長都利用職權、強調自己的權威,以使受害的孩子不敢告訴他人),孩子會陷于恐懼之中,卻不知道該如何去擺脫這種恐懼;傳統的服從式教育也讓她們習慣于順從、不反抗;而實施犯罪的成年人,卻相當有把握阻止孩子說出這些罪行。很多女童對于性侵害與家長、老師、親朋好友平時的愛撫和關照有什么本質區別都不知道,就更不用說去報案了。可以說,相對其他的性犯罪,對未成年人、尤其是對性沒有了解的兒童進行犯罪,成本可以說是很低的。
這種親密的長輩對孩子犯下的罪過,其影響決不僅僅是肉體上的,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創痛。如此親密的人竟然會對他們做出這樣的事情來,那從孩子的眼中來看,這個世界還有什么是可以相信的?這種懷疑,以及周圍環境可能對兒童,尤其是女童的歧視的氛圍,都使得孩子的成長很有可能偏離正常的軌道。
在調查的案例中,我們發現,教師對孩子的性侵犯,大部分都是發生在鄉村學校或者鎮學校,共有12例,占到教師性侵犯案例的80%。而且,在陌生人作案的案件中,歹徒深夜闖入鄉村學校或學校附近學生的租房內猥褻、強奸女學生的也有4個案件,學校的安全存在著很大的隱患。鄉村學校由于地處偏僻、物質匱乏,孩子們對性的了解相對更少,娛樂活動也不豐富,學校管理相對而言更加松散一些。很多學校連老師的工資都無法按時發放,就更別說改善學校的環境了。人才向城市的流動,使教師的素質相對較差,有不少學校幾十年沒有變化,這也產生了性犯罪的誘因。
預防這種犯罪的發生,就要對孩子普及正確的性知識。老師和父母要讓孩子知道自己身體的發育狀況,以及身體的哪些部位是不能讓別人碰的;告訴她們不要與成年男性單獨在一起;遇到侵害時怎樣保護自己,讓孩子有自我保護的意識和常識。從統計數字可以看出,被害人最為集中的年齡段是12-16歲之間,平均被害年齡是12.2歲;發生在小學的案件有11個,發生在中學的有4個。十歲左右的孩子正是生理上開始發生變化、性意識朦朧出現的時期,因此,對孩子的性教育最好能在這一時期進行。而且,對于未成年女性如何抗暴御辱的教育也非常重要,但目前在家庭和學校教育中幾乎是一片空白,應該加強這些內容的教育。同時,對孩子的父母普及這些知識也是非常重要的,要讓他們了解防止孩子遇到危險的一般預防知識,比如應當正確的教給孩子性知識和自我保護,避免將孩子單獨留在家里等;在孩子遭受性侵害之后,下意識的反應就是找父母,要讓父母明白這種事情如果發生在孩子身上,怎樣去正確的面對,鼓勵孩子說出來,保護孩子免受進一步的傷害,包括犯罪的傷害、周圍輿論的偏見以及追究犯罪過程中可能造成的傷害。
2、打工者孩子遭受性侵害
另一個比較明顯的事實是,被害人隨父母外出打工的、父母在外地打工或者自己在外地打工的這類性侵害案件有32個,占到了全部案件的23.2%,這個比例不容忽視。而且,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城市打工,他們的子女的安全問題、教育問題都隱藏著危險。如果父母在外地打工,孩子在家鄉往往是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而長輩的年齡較大,精力不足,不能周全的照顧孩子,更別說對孩子進行教育了。這樣的案例共有16個,在一個案例中,孩子深夜被一個陌生人抱到村邊的草剁上強奸,而就在隔壁屋子睡覺的奶奶竟然什么都沒有發現!
即使跟隨父母到城市打工,孩子也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顧。在父母身邊仍然遭到侵害的有10個案件,打工的男青年常常用零食、零錢或者玩具來引誘鄰近居住的其他打工者的孩子,對其進行性侵害。這些打工者的生活一般都非常辛苦,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都是很常見的,沒有時間來看管孩子。而且,打工者無論是居住環境還是精神狀態都比較差,各種各樣的人都有,電視、報紙、網絡在性方面的不適當宣傳,對這些人都會產生不良影響。并且,許多男性打工者正處于青壯年時期,沒結婚的,到城市打工后常常找不到合適的對象;而結婚的卻沒有妻子在身邊,婚姻生活很不正常,這種狀況使得他們發生性侵犯的可能性較大;另一個方面,打工者的孩子的教育、安全得不到保障,打工子女學校數量上就很少,而其自身的設施和老師素質都沒有保障,有些甚至還不如家鄉的教育質量好,老師也缺乏對孩子進行性知識教育和保護的條件和能力。在這樣的環境中,性侵犯的威脅無疑更大。
而有些年僅十幾歲就在城市里打工的孩子,他們出門在外,又沒有父母的照顧,一般只能依靠帶她們進城來的老鄉,或者招工的老板。但是,對她們實施性侵害的,恰恰是他們熟識的老鄉和老板。在這些案例中,有一個是12歲的女童在縣城的飯店當服務員,被隔壁飯店的打工者強奸;還有的則是被老板的兒子強奸,或者老板以不給工資為要挾而強奸。
要改變這種狀況,政府應盡可能給打工者提供一個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包括獲得報酬的權利、合理休息權、子女受教育機會等。其次,應當重視打工者的業余文化生活,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使他們的生活充實、健康、豐富,關心他們的婚姻家庭,讓打工者感受到城市給他們工作和生活所帶來的溫暖。對于童工,政府應當加大查處力度,盡可能使兒童接受教育而不是外出打工。
3、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的案件比例不小
在這些性侵害案例中,未成年人作案的有21件,占到案件總數的15.2%。這些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從加害人的年齡來看,14歲以下作案的有2例,14歲作案的有4件,其余的都是14歲以上作案的,大部分集中在16歲和17歲;從受害人的年齡來看,一般都比較小,最小的只有3歲,12歲以上遭遇性侵害的案件有4件,大部分集中在12歲以下。未成年人一般選擇侵害比他年齡小的幼女,這些女童往往是他們的鄰居或者同學,在案件過程中,較多的都是幾個人結伙作案。
從加害人的背景調查可以看出,幾乎所有的少年都有不良行為。很多都輟學在外、在校的學生也是成績很差,有的家庭不和睦或者父母離異、無人細心照顧,有的除了強奸之外,還有盜竊、搶劫等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而他們無一例外的,都承認看過色情錄像帶或者上過色情網站,有的作案竟然完全是按照錄像上的或者網站上的內容來實施。在一個案件中,15歲的少年看了淫穢錄像后,照錄像的內容,先后9次強奸同村6名幼女。
可以看出,實施性侵害的少年都存在性早熟的現象,而性早熟95%以上來自環境刺激,其中語言、文化環境的影響最不容忽視。現在各種媒體對性的過度渲染,以及網絡上的各種色情網站,都使孩子容易受到不良的誘導。一旦性意識強烈的孩子形成生理上的性早熟,或者性早熟的孩子形成心理性意識時,將比一般孩子更容易發生“危險”。因此,對兒童進行正確的性教育是當前一個重要的任務。
案件中反映出來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對于很早就露出端倪的兒童的不良行為,我們應該如何矯治?目前法律提到的矯正未成年人的機構就是“工讀學校”,從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看,工讀學校是義務教育的特殊形式,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和矯治的責任,未成年人到工讀學校上學,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部門批準。然而近年來,由于種種原因,工讀學校出現了萎縮現象。由于工讀學校收費受限,一些學校就采取建工廠的方法,讓學生邊學習邊勞動,只能依靠孩子的干活才能繼續學校的正常運轉。在很多比較發達的大城市中,一個城市才有一所工讀學校,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工讀學校的萎縮,以及入學時的“家長、學校、公安三方同意”的條件,使已經沾染了不良行為的孩子,得不到應有的矯治。即使現在有的省份規定了,不允許學校開除尚在九年義務教育年限內的學生, 但由于普通學校沒有對不良行為進行特殊矯治的功能,結果往往是其他學生受到了不良少年的影響,而這些少年也沒有變好,甚至有的學校只是名義上讓他們上學,實際上卻不管不問,反而放縱了他們的不良傾向的發展。因此,加強工讀學校勢在必行,當然,應當改變現有的這種只是限制自由的管理模式,為少年的成長創造更好的環境。
4、老年人對未成年女性實施的性犯罪
從調查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老年人對未成年女性進行性侵害的案件共有14個。其中,70歲以上的老人實施強奸的有6個;60歲—70歲之間的老人強奸的有4個;50歲左右強奸的有4個;其中有12件發生在農村。在這類性侵犯案件中,犯罪人一般都是兒童的鄰居、同村人或老師(只有一個例外,女童被不知名的老翁抱到村邊強奸),往往利用兒童比較單純的心理,以給零花錢、糖果等為誘餌或以關心學習、同情家庭遭遇等為借口,或采取威脅、恐嚇等手段對兒童進行性侵害。
這種案件大部分發生在農村,這種現象和農村老人的生活狀態有很大關系。農村老人常常隨子女生活,子女不在一起的,老人就少有機會在一起;另一方面,喪偶未娶或終身未娶的老人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他們也有自己的生理需求,但有的受經濟條件所限,無錢結婚或再娶;有的雖然具備經濟條件,但受著舊思想的束縛,擔心子女的反對和周圍鄰居的談論,不敢或不能再婚。在這種心理支配下,在加上小孩子往往容易控制,有的老人就對周圍的女童實施性侵害。
5、受到性侵害后未成年女性生下的孩子由誰來撫養
在138個被報道的案例中,雖然只有4件案件中受害女孩遭到性侵害后懷孕并生下孩子,而且其中有1個夭折。但是,在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之后,這卻是一個不得不面對并予以認真考慮的問題。在這3個案件中,女孩和其生下的孩子都面臨著很大的生活困難。女孩自己就是未成年人,還需要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照顧,而生下的孩子更是需要撫育。就這3個案件的情況來看,有1個是由女孩自己來照顧(案發時女孩已滿16歲),但也是靠鄉親和好心人臨時性的捐助;其他2個案件中,均沒有提到孩子的撫養問題。我們可以想見,對于女孩的父母或親戚,無論從情感上還是從物質上,對這種被強奸后生下的孩子不會樂意的去照顧;而加害人因為受到刑事處罰,也不可能讓他承擔撫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建議考慮對這些孩子啟用國家監護制度。
三、程序上對未成年人的救濟及問題
1、報案難
在發生了性侵害之后,如何正確的面對這種現實?哪些人可以幫助孩子?應當有什么樣的補救措施?這些都是最急迫的問題。然而,對問題的回答卻并不令人滿意。當孩子們最需要幫助的時候,很多父母卻選擇了隱瞞,他們認為這是很丟臉的事情。由于我國傳統的“處女”情結還很有影響,尤其是在比較閉塞的鄉村,女孩失去貞節,不論是自愿還是被迫,都是有了“缺陷”的女孩子,背后的指手劃腳使女孩和其親屬不得不承受犯罪之外的沉重壓力。一位父親就無奈的說:“女兒家出現這樣的事情,畢竟是見不得人的‘丑事’,尤其在農村,誰敢自己往外面說啊?而且,說了也白說。女兒被人糟蹋了,痛的是你自己心頭的肉!” 還有一位家長,她的女兒在學校遭到性侵害后,說:“我不敢再跟學校鬧了,問題解決不了,反倒鬧得誰都知道了,怎么辦?”在一個案件中,女孩遭到不良少年的強奸,但受害者在遭受犯罪的侵害后,還不得不忍受同學和鄰居的背后議論,無奈之下去了另一個地方讀書。在案例中可以看到,在遭遇到性侵害之后,很多女孩會變的自閉,不愿與他人交往,除了犯罪本身的影響外,社會氛圍的不寬容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輿論的不公平對待,原本就使報案較難;而當加害人是親友時,告發的難度就更大了。有些人認為,孩子受到家人或熟人的奸污,雖然嚴重觸犯了“禁忌”,但不能算是犯罪,而且這種“亂倫”的事情最好是接受補償后隱瞞了事。有時,受害女孩會受到家庭成員的壓力,迫使她三緘其口,否則,女孩則會成為家里的罪人,這種案件中報案率就更低。在一個父親強奸女兒的案件中,全家人就此事召開了家庭會議,到場的家人均認為家丑不可外揚,并提議,只要父親肯當面認錯,孩子和她的母親也就原諒他了;另一個同樣的案件中,為“撈出”犯罪的爸爸,孩子的姑姑和其他家人竟然指使被害的孩子翻證,試圖把這個案子瞞下來。
如果案件中被害人不只一個,即使有些父母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其他的父母仍然堅持不報案;或者,在公安機關已經立案進行偵查的過程中,也不配合,不做筆錄;有些案件中,所有受害人的父母竟然出奇一致的保持沉默,直到侵害人因為其他罪行被逮捕后才供出強奸案件;更多的情形是,父母和侵害人私了,因為私了不成或其他原因才向公安機關報案,這種提出過私了的案件總共有32個,基本上都是發生在熟人犯罪的案件中,而且由被害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的就有11個,這種在法律之外解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意識可見有多強烈。
2、報案難,立案也并不容易
對未成年人性侵犯的另一個特點,就是發生的時間比較長,而且受到侵害的人數比較多。從侵害的持續時間來看,親屬、熟人和老師性侵犯的持續時間都比較長,從一次作案即被發現到持續達10年的都有,其中,親屬、老師對未成年人性侵犯的時間比之其他的侵犯時間相對更長,平均在3年左右;從侵害的人數來看,被害人數多也是此類案件的特點,被害人往往不是一個,而是幾個、甚至幾十個,尤其是老師對學生實施性侵害的,往往被害人人數都比較多,從1人到43人不等,平均被害人的人數是10.8人。也就是說,在每一個案件中,平均就有10個孩子成為受害人。這個特點說明了,對這類案件的敏感度以及偵查手段方面,卻應該提高。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以后并不就立即立案,而是在立案之前要審查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實材料,能夠證明所報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機關才立案。但是在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中,這樣的標準卻并不適合。因為當孩子受到傷害后,她不知道要保存證據以及怎樣保存證據,也不知道哪些是證據。而有些孩子因為年齡太小,遇到性侵害這種事情,都不知道這是對她的犯罪。在一個案例中,當事后問起孩子老師是如何侵犯她的時候,她說自己當時并不知道老師在做什么,“以為在做俯臥撐”;還有的孩子對發生的事情全然不懂,當母親問孩子的內褲怎么臟了的時候,孩子只說“是一個蓋房子的叔叔小便在自己的褲子上的”。孩子就連這種行為的性質都不知道,更理解不了犯罪、權利、救濟、保存證據等等是什么意思,而且,這類案件發生的時候基本上都沒有第三者在場,也就不可能讓其他人來作證,在這樣的情況下,讓孩子來提供證據顯然是不現實的,對幾歲、十幾歲的孩子也是不公平的。還有一點是,案件的加害人,往往都和受害人有一定聯系,老師、家長以及其他親屬,就是孩子生活范圍內最重要的人,假如發生了對孩子的侵害行為,小孩會害怕,因為父母、老師就是生活中自己能依靠的全部,如果去報案了,他們會怎么處罰自己?如果他們不在了,自己該找什么人去?基于各種考慮,即使年齡大一點的孩子也可能不敢報案。而在這種案件中,孩子的保護人出于各種考慮,也可能不報案。在調查的這些案例中,父親或近親屬長輩對女孩性侵害的(共有14個),除了一個案件中是母親領著女兒報案的以外,其他都是孩子自己(有8個),或事發后很久才了解情況的孩子的姑姑、表姐、鄰居等報的案。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孩子或者家屬、鄰居來提供基本的證據是不現實的。因此,在這類案件當中,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就應當立即進入立案程序,依靠國家的力量來偵查案件,而不能等孩子提供證據。要加強立案程序中偵查機關的力量,從而加大對這類案件的打擊力度,這樣也就增加了對孩子性侵犯的犯罪成本,以此來減少這種犯罪。而如果按照現有的立案標準,無疑會既放縱了罪犯,又對本來已經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傷害。在調查的一個案例中,5歲女童遭到猥褻后,其家人8天才報案,公安機關稱,時間過久,導致證據無法固定,嫌疑人又始終否認有猥褻行為,因而事實無法查清,不予立案;在受害女童的父母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后,經過調查,檢察機關也認為沒有認定犯罪嫌疑的有力證據,因此維持了不予立案的決定。而被害人的父母拖延8天之久才報案,是因為侵害人是他們家的熟人,剛開始想私了,后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才報案。
3、這類性侵犯的案件,取證很困難
這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被害者年幼無知,自己并不知道保護證據,而這類案件往往是時隔很久才被發現,證據早已滅失;從法律規定來看,只要行為人的生殖器接觸了幼女的生殖器就構成奸淫幼女罪的既遂。但是,奸淫幼女行為一般不會有第三人在場,顯然沒有人證;多數犯罪嫌疑人又利用與女童熟悉,施加其對女童的權威,以哄騙和威脅等手段就可以達到目的,這種情形下,犯罪過程中沒有暴力行為,沒有衣服被撕破或者身上的抓痕等證據;而幼女處女膜完整,沒有精液等遺留物。公安機關靠什么來認定?能只靠幼女的陳述嗎?幼女的陳述能不能作與成年被害人的陳述具有同樣的效力?《刑事訴訟法》中判斷證人能力的規定是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被害的未成年人是否能夠辨別是非,尤其是不滿14周歲的女童,能否說清楚是誰侵害自己、怎樣侵害自己?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辦案人員都認為,10歲以下幼童的陳述不能作為證言。在一個案例中,兩名5歲的女童告訴家長有一個中年男子摸了“尿尿的地方”,并且到晚上一直感到“有點疼”,父母當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警察認為,幼童證詞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醫院的診斷表明孩子并沒有受到實質性的傷害,又沒有目擊證人,因而決定不予立案。但是,在這類案件中,由于案情本身的隱蔽性和遲延性,不應該如此忽視兒童的證言。《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了兒童的參與權,這種參與權在司法程序中的體現,最重要的就是兒童的意見可以得到足夠的重視。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并不排斥兒童證言,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存在著對兒童證言的懷疑態度,這種做法是應當改變的。
4、取證時要避免“二次傷害”
由于孩子的證詞在此類案件中很重要,取證也就不可避免。但是,在詢問孩子時,應當盡量采取有些國家普遍推行的“一次成像”的做法。也就是說,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不再受到傷害,孩子就不應該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連續不斷地追問受害的情形,第一次詢問過程的電視錄像就可作為證據在各個程序中加以運用,而且孩子不用直接出庭作證。在接受調查中,還應當由家長、教師或其他孩子熟悉的人陪伴,以克服孩子的不適和恐懼感。
這種“一次成像”或叫做“一站式”做法,是防止未成年人在訴訟中遭受“二次傷害”的有效辦法。當孩子遭遇到不幸后,心靈上已備受摧殘。如果在追究犯罪的過程中,還要忍受公安機關的反復詢問,檢察機關的反復核實和法庭的調查,就可能使孩子一次次地被迫回憶不愿回憶的過去,心理上經受的痛苦和煎熬可想而知。尤其當她們不得不與加害者對簿公堂的時候,由于性侵害行為發生在兩人之間,在場的惟一證人只有受害的女童自己,很可能受到加害方的反咬一口,說她撒謊,在作偽證。例如,一個案件的被告人就“拒不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一口咬定阿群(受害女童)腦子不清楚,報警人天黑看錯了,所以誤認了自己。”即使父母在場,強大的精神壓力也會使女孩難以承受;要是法庭認為證據不足,被告人被無罪開釋,這對她們幼小的心靈更是一次重創。從現有的案例來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法院在對未成年人詢問時,都采用的是筆錄方式,孩子就不得不一次次的接受詢問,應當改變現有做法。
除此之外,在辦理案件或取證的時候,還要注意保護孩子的隱私權。當這類案件發生以后,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不應當采取很張揚的方式,否則大張旗鼓的調查,就把被害人的隱私暴露給了周圍的人,而這種事情本來就是讓女孩子覺得很丟臉的事。周邊輿論的影響,會使這個孩子無法立足。因此,在調查犯罪時,必須時刻注意保障孩子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5、對受害者的賠償
從調查的案例來看,有些案件中因為加害人不滿14周歲,無法追究刑事責任,因而被害人的監護人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傷害;但是對于大部分案件來說,被告人都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在審理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時候,遭遇不幸的孩子雖然可以得到物質損失和身體傷害的賠償,但對于精神上的傷害卻得不到賠償。實際上,在這種案件當中,受到傷害最嚴重的恰恰是精神上的。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刑事案件中只賠償直接的物質損害,沒有精神損害的補償。這些規定都不利于保護被害人,應當重新給予考慮。
(作者單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