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玉祥 朱德增 來源:東方法眼
一未滿周歲便飽受喪父、母親改嫁之苦的少年,在16周歲生日的第2天實施盜竊,結果在5月25日被法院判處管制1年,罰金1000元。
家住海安縣李堡鎮的繆某(1989年9月13日生)出生10個月時喪父,12個月時母親改嫁,從小隨奶奶生活,奶奶對其管教能力有限,其上至初中一年級即自行輟學,與社會上的不良青年混跡在一起,染上小偷小摸的惡習,曾因盜竊被公安機關警告處罰。2005年9月14日下午,前一天才度過16歲生日的繆某到李堡鎮李灶村1組,剪破窗戶上鐵絲網,破門開鎖進入村民袁某家,撬開抽屜,竊得50元及價值2222元的黃金項鏈1根。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繆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其曾因盜竊被行政處罰,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其犯罪時未滿18周歲,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所竊贓物已退還給被害人,故從輕作出了上述判決。
評析:本案除涉及到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外,還有一個重要問題,那就是刑事責任年齡。所謂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我國刑法把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與完全負刑事責任三個年齡階段:⒈完全不負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周歲,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⒉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也稱相對無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就是只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對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⒊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的人對其實施的任何一種犯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我國刑法從刑罰根本目的出發并結合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特點,采取了兩條特別原則:即從寬處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和排除死刑適用的原則。
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周歲即實足年齡。周歲計算方法為:⒈周歲應當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⒉1周歲以12個月計,每滿12個月即為滿1周歲。⒊每滿12個月即滿1周歲應以日計算,從生日第2天計算。
本案中,繆某在實施盜竊作案時剛好已滿16周歲,屬于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理當負刑事責任,但受到的處罰應當從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