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小學的學生小明,來自一個父母離異的家庭。大概是因為缺乏家庭關愛和教育的緣故,小明身上沾染了一些惡習,包括欺負同學,不遵守課堂紀律等。
這引起了班上其他同學家長的憤怒:過半家長聯合起來讓孩子集體罷課,要求校方嚴肅處理,讓小明離開,但到目前為止,學校方面還沒有同意(5月25日《南方都市報》)。
在我看來,深圳這所小學在這個問題上,遇到的就是“反多數難題”——這個詞是我從法學領域里借用來的。簡單點說,如果學校堅持不讓小明離開學校,那么多數人的意志就無法實現,這就是“反多數”。
必須承認,家長們的要求是有其合理性的一面的,誰不關心自己孩子的健康成長呢?畢竟調皮的小明妨礙了其他同學的學習,造成了不良影響。但要對家長們的要求作出恰當的回應,我覺得還必須首先回答這樣兩個問題:第一,小明有沒有權利在這里學習?如果有的話,那么第二,這項權利能不能根據多數人的意志而被剝奪?
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無疑是肯定的。因為深圳市教育局頒布的《深圳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勸退和開除學生?!倍屝∶鬓D學或者調到其他班級,則屬于“禍水‘他’引”,不是一種高尚和負責任的行為,結果也不過是讓問題換了一個地方繼續存在。
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我相信許多人可能會猶豫:因為我們習慣了少數服從多數的說法,也習慣地認為,多數人的意志理所當然地應該受到尊重。不過在這里我想強調的是:我們固然應該尊重多數人的意志,但這種尊重卻必須以不侵犯個人的權利為前提,換言之多數人的意志必須在個人權利的邊界處止步。任何一個人的權利,都只能通過司法裁判的程序被剝奪,而不能僅僅根據多數人的意志被剝奪。堅持了這個原則,尊重多數就是尊重民主;放棄了這個原則,民主就會演變成“多數暴政”的皇帝新衣。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重要性,我舉一個極端的例子:當年納粹德國有一項法律規定,“根據健全的大眾感情認為應予懲罰”的任何行為都可作為犯罪予以懲罰。這種立法的法理依據,顯然就是法律僅僅是多數人的意志。正是從這一條款出發,第三帝國逐步剝奪了數百萬無辜平民(主要是猶太人)的受教育權、財產權和公民權,最后走向了種族滅絕。
一個相反的例子則是在1957年,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宣布“黑白人必須分校”的做法違憲,雖然這一裁決遭到了多數人的反對,但同樣也持反對態度的艾森豪威爾總統,還是下令軍隊保護黑人學生進入原來只招收白人的大學,“因為這是他們的權利”。
如果家長們僅僅是要求校方保護其他同學不受干擾,那我就會認為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要求;但他們要求的卻是剝奪小明的權利,這就讓我嗅到了一點“多數暴政”的氣息了。
說得這么嚴重,可能有人會覺得,我是過度解讀了深圳這次“罷課”事件。然而我認為,在中國社會逐步走向民主的過程中,從身邊的“小事”入手,認真討論一下如何面對“反多數難題”,搞清楚怎樣才是正確地堅持了民主原則,其重要性是無論如何強調都不會“過度”的——因為今天我們的“多數決定”涉及的可能還僅僅是一個孩子的命運,未來涉及的可能就是中華民族的命運了。
(稿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