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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滿14周歲人作案增多 引發最低刑齡之爭
2006-05-30

 
2006年05月30日 法制日報 

    “不滿十四歲我怕誰”觀念誤導少年 兇殘作案手段引發刑事責任年齡討論 專家呼吁立法機關應回應最低刑齡之爭      

    勒索不成,少年閆某竟然火燒住著兩個老人和一個小孩的房子。

    掐死了親生奶奶,因為不到刑事責任年齡被放出來之后,13歲的小淘又殺死了7旬的太婆。

    近年來,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危害社會的行為逐漸增多。其中,嚴重的刑事案件明顯增加,作案手段呈現兇殘化和智能化特點。不少少年認為“不到14歲我怕誰”,辦案機關也陷入“放了抓、抓了放”的惡性循環中。

    圍繞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一場從未停息過的爭論又進入了一輪新的討論高潮。

    正方觀點

    青少年心智早熟現行年齡規定不符合實際情況

    反方觀點

    嚴刑重典易致混亂降低法制教育年齡才能治本

    第三只眼

    責任年齡不能一刀切是否降低要參照權威數據

  立法機關不應當保持沉默而應該主動積極回應   

    “真想把那個人殺了!”

    “殺人是要償命的。”

    “哼哼,他殺了我得償命,我殺他,殺了也沒事!”

    “哦?為什么?”

    “我查過法律書,14周歲以下干什么都沒事,我還差好幾個月才滿14周歲……”

    這不是電視劇中的對話,而是記者在福建省廈門市公交車上聽到的兩個男孩之間的對話。是玩笑話嗎?廈門市近年來發生的多起案件告訴記者,這可能真的不是玩笑。

    少年勒索不成放火燒房引發刑事責任年齡之爭

    “今晚11時將8000元裝在黑色袋子里,放在樓下,要是不放錢或報警,小心家人性命。”從哈爾濱來廈的少年閆某,將事先寫好的恐嚇敲詐信,放在某住戶門口。后見沒人按要求放錢,竟然放火燒房子。

    “房子里面住著兩個老人、一個小孩,如果發生大火,后果多嚴重,你想過沒有?”在辦案刑警的陪同下,記者在看守所采訪了閆某。

    面對記者的提問,閆某漠然地搖了搖頭。

    “你知道縱火行為的法律責任嗎?”記者繼續問道。

    “不知道。”閆某的回答讓在場的人揪心。

    據了解,近年來,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危害社會的行為逐漸增多。其中,嚴重的刑事案件明顯增加,作案手段呈現兇殘化和智能化特點。由于發育年齡提前和頻繁接受暴力文化的影響,現在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初始年齡比上個世紀70年代提前了兩三歲。我國1997年修訂的刑法,堅持了1979年刑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標準,其最低年齡仍為14周歲。對此現象,有法律專家提出,要根據兒童的心智成熟程度,將刑事責任年齡的最低起點從14歲降至12歲或13歲。這一觀點在廈門市引起了廣泛的爭議。  

 
抓了放放了又抓惡性循環滋生破罐子破摔錯誤觀念

    “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變化不僅僅限于乘車免票的身高限度已由1.10米提高到了1.20米,更多的改變體現在心智的早熟方面。”廈門航空管理站的高飛認為,從現在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特點出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刻不容緩。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的林章偉也認為,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具有一定認知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課以適當的刑罰,一方面防止他們再犯罪,另一方面也教育其他同齡人。

    據媒體報道,一少年慣偷受審時語出驚人:“到16歲就不再作案了。”持贊同觀點的人認為,現在大部分混跡社會的未成年人從九、十歲就開始“小打小鬧”地作案,即使被抓獲也無法處理,形成抓了放、放了抓的惡性循環,這讓這部分未成年人形成了“我還不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刑法不能把我怎么樣”的錯誤觀念。而“抓”與“放”的周折,無疑給社會增加了許多潛在的不安定因素。

    降低刑事犯罪責任年齡是否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如果說刑事責任年齡降到12歲效果不好,要不要降到11歲?究竟要降到幾歲才能達到目的?”廈門市市民胡英針鋒相對地發表了相反的觀點,他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適當,并且也不是治本的方法。“十二三歲的未成年人控制力、判斷力和克制力都比較低,難以抑制犯罪。任意擴大懲罰范圍與刑罰的目的相背離,我們不能為極端的個別例子而提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廈門市檢驗檢疫局的吳瓊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會造成整個社會對未成年人教育的麻痹。如何正確診治患有現代病的問題少年,加強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識,降低法制教育年齡才是根本。

    前不久發生在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的一起案件印證了吳瓊的觀點:一位七旬太婆被人殺死在家中,兇手竟是被害人年僅13歲的姨孫小淘(化名)。更讓人毛骨悚然的是,去年小淘還掐死了自己的親奶奶。

    究竟是什么讓年幼的小淘做出如此令人發指的行為?

    在和記者面對面的交談中,這名身高僅1.5米,滿臉稚氣的6年級小學生說出了心里話:“我最恨媽媽,她經常打我。我從10歲起就想犯點事情好進去(監獄),在家里頭沒意思,進監獄也比家里好。”

    此案在當地引起強烈震動。在深刻反思這起案件之后,四川省自貢市群久律師事務所律師刁鳳鳴認為,如果將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作為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條途徑,無疑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是一種短期的消極行為,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東平對記者說:“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者屬于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是有科學根據的,不能輕易變更。在沒有經過科學論證之前,不宜輕易降低少年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

    “不可能針對具體自然人的具體情況逐一設定構成犯罪與否的條件,因此,需要確立一個以普通人為標準的臨界點作為一般標準(平均值),以便操作,這就是是否已滿14周歲在確定少年刑事責任年齡上的意義。”周東平說。 

    刑罰對于青少年約束有多大律師反對僅從年齡考慮問題

    類似的案例不斷地刺激著社會敏感的神經。

    一個12歲的少年慣偷,在廈門市瘋狂作案上百起,每次被抓后都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被釋放,后來成為一個盜竊團伙的頭目。當這個盜竊團伙再次被抓獲后,其他同伙被判刑,這個“老大”卻仍然逍遙法外。

    陳某,12歲少年,經常辱罵老師,打架不計其數,小小年紀盜竊作案五十余起,盜竊金額達十余萬元。雖經派出所民警多次教育,卻無多大效果……

    對于目前兩種劇烈沖突的觀點,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涂崇禹提出了第三種看法。

    “不能只從年齡這一角度一刀切,對輕罪和重罪應該有所區別,輕罪可以批評教育,重罪則必須嚴厲打擊和懲處。”涂崇禹認為,如果因為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多了,就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不僅會造成不公平(因為我國經濟、教育發展狀況還存在著地區不平衡的問題),而且也有迷信刑罰萬能的陳舊觀念之嫌。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復雜,社會閱歷膚淺,刑罰對他們而言能有多大威懾力還有疑問,即便將犯罪的未成年人送進監獄,‘交叉感染’的危險也不利于其改造。”涂崇禹說,“事實上,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和遏制是一個復雜、系統的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努力。”

  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立法機關應該積極回應

    關于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議一直都沒有停息過,不久前發生的一起惡性暴力案件更是將這種討論推向了高潮:13歲男孩趙某強暴同村14歲女孩,因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被釋放,當受害人母親進行民事索賠后,惱羞成怒的趙某一氣之下將其殺害。最后趙某仍因未滿14周歲而只被公安機關處勞教1年零6個月。

    “不論最終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現在已經到了重新研究和認真論證這一重大問題的時候了。”山東省政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李克杰說。

    “國家立法機關不應保持沉默,而應當主動積極回應。”李克杰從另一個角度分析了這一問題,他認為,對這一問題做出判斷,需要更加系統、全面、科學、合理而且權威的統計數據和調查結論。比如1979年刑法實施以來,甚至是1997年修改刑法以來,我國各省市發生的由10至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案件數量、特點、趨勢以及原因,分析其中的規律性,弄清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由未成年人早熟引起的,從而判斷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能夠有效遏止這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能否通過其他的教育和管理措施避免此類行為的發生。“此外,我們還應從醫學、人類學和教育學等多個角度進行研究,弄清10至14周歲年齡段的青少年在智力和辨別行為性質、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方面與27年前有沒有差別,有多大差別,這些差別是地區性的還是全國性的,或者僅僅是少數人、個別人”。

    “有了這些相關數據和調查研究,我們就可以得出綜合性的結論,用以確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李克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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