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明,陳丹蕾系碩士學歷,案發前在美國求學。
2004年12月25日凌晨(美國當地時間),陳丹蕾因與丈夫何某感情破裂,在美國印第安納州普度大學宿舍內,持刀將何某刺傷,隨即被普度大學警察局逮捕,后由何某為她聘請律師并將她保釋出獄。為此,美國當地法院扣押了陳丹蕾的護照,并簽發禁止令,禁止陳丹蕾接觸何某,聽候法院開庭審判。
2005年5月,美國當地法院撤銷了禁止令,何某和陳丹蕾又搬到一起居住。直至案發前,陳丹蕾從律師處獲悉,她刺傷何某一案將于2005年8月26日開庭審判,她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并驅逐出境,終生不能進入美國。此后,何某又向陳丹蕾提出離婚。陳丹蕾遂萌生殺念。為此,陳丹蕾在互聯網上查到了購買槍支的廣告,化名Jack Washington以300美元購得左輪手槍一把及子彈。2005年8月20日凌晨(美國當地時間),陳丹蕾在美國住所內,用手槍對準側臥在床上的何某腦后部開了一槍,致何某死亡。隨后,陳丹蕾通過互聯網查到制作假護照信息后,駕車來到芝加哥,以300美元的價格雇人將何某中國護照上的照片取下,并換成她本人的照片。
2005年8月25日(美國當地時間),陳丹蕾使用假護照,搭乘航班潛逃回中國,入境時被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查扣,由此案發。目前本案已由市檢一分院提起公訴。□記者徐進
留美碩士殺夫案引發法律話題
本報訊 (記者徐進 吳蓉) 留美女碩士陳丹蕾因感情問題槍殺了丈夫何某,在從美國潛逃回中國后,陳丹蕾因使用假護照被上海浦東邊檢查獲。本案日前由市檢一分院提起公訴。由于本案牽涉到諸如境外犯罪境內如何判決等諸多法律熱點問題,讀者議論紛紛。本報記者日前就讀者最為關心的4個問題,采訪了本市知名刑事律師———申達律師事務所的王嶸律師和中信正義律師事務所的林東品律師。
問題一:陳丹蕾涉嫌在美國作案,卻在中國落網。在審理此案時,適用的是我國的相關法律還是美國的相關法律(美國有些州是沒有死刑的)?
林東品律師:中國公民在國外犯罪,適用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根據這一法條,中國公民,不管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只要違法犯罪,我國的司法機關都可以憑借《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根據慣例,我國司法機關在具體審理案件和定罪量刑時,會對犯罪地法律(即美國法律)進行參照。
問題二:如果陳丹蕾是在美國被美國警方抓獲,那法律適用是怎么樣的?
林東品律師:毫無疑問,將使用美國法律。
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這一法條,陳丹蕾犯罪后,即使她在美國已經接受了審判,日后只要她回國,我們的司法機關還是可以依照我國的法律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
問題二:陳丹蕾涉嫌在美國作案,美國是否可以向我國提出引渡?
王嶸律師:中國和美國之間沒有簽訂有關的引渡協議,所以,美國方面不能向中國提出引渡陳丹蕾。但在具體操作中,中美兩國政府可以就陳丹蕾的移交問題進行溝通,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所以,在理論上,美國方面可以要求中國移交陳丹蕾,在美國境內對其進行審判。但就本案來說,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是中國人,只是犯罪地在美國,考慮到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在陳丹蕾案事實部分清楚無誤的情況下,美國政府要求遣返陳丹蕾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問題三:假設死者的親屬在上海向中國報案,而陳丹蕾是被美國抓獲的,那么是否可以申請將她引渡回國?
王嶸律師:由于沒有簽訂引渡協議,所以,中國方面只能通過申請移交犯罪嫌疑人的手續,來達到最終遣返的目的。但從節省審判成本、避免司法資源浪費的角度出發,中國的司法部門完全沒有必要向美國提出移交申請。
但根據慣例,中國司法部門將會與美國方面就此事進行溝通,將我方掌握的一些證據材料提供給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