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哈爾濱日報】 |
問:我兒子在某幼兒園上學。2006年3月7日在課間休息時,班主任老師趙某回家給孩子喂奶,我兒子與同班的張某打架,張某將我兒子的左手砸傷,經法醫鑒定,構成十級傷殘,造成各種損失8800.52元。請問:該項損失應該由誰承擔?我能向幼兒園要求賠償損失嗎? 答:你所咨詢的問題屬于幼兒園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法律責任應由誰承擔的問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3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因此,張某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的規定:“在幼兒園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1款也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班主任趙某擅離工作崗位回家,導致不能及時制止事故的發生,是教師在保育、教育職責上的嚴重失職行為,幼兒園有過錯,因此,幼兒園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 律師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