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人身危險性”,指的是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這一可能性的大小,將影響法院對罪犯的定罪量刑。據悉,由法院研究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這在國內尚無先例。目前,南京市中級法院正和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院合作,共同研究制定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評估系統。在這一系統中,各種影響犯罪的因素,如社會、家庭、經歷、性格和交友情況等,都會被分別計分,而最后得分將測算出再犯罪的可能性。
這一測算結果,對法院的定罪量刑起到重要的參考作用。如對再犯罪可能性較低的未成年人,法院會考慮對其減輕或從輕處罰;而對可能性較高者,會考慮判處實刑,讓其蹲監獄。
那么,這種測算方式是否科學呢?市中級法院刑一庭副庭長李暢表示,犯罪并非純粹的個人行為,與家庭、經歷等社會性因素有關,也與心理性、生物性等因素有關。通過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的結合,可以判斷出犯罪者日后是否會再次犯罪。
目前,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評估系統還在研究中,具體評估條款尚未細化。但一些從事少年審判的法官認為,應重點關注未成年人罪犯的性格問題。他們表示,一些未成年人罪犯,其性格上具有攻擊性;一些加入團伙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亞文化型人格傾向”,即所謂的“江湖義氣”;而有些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過分壓抑及神經質型人格傾向;另有些未成年人則相當幼稚型,缺乏明辨是非能力……這些性格,對他們的犯罪有一定的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