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05年3月期間,李某通過一宣漢同鄉,以找保姆、售票員等為名,分別將宣漢某鄉鎮未成年少女何某、李某、王某、吳某、劉某騙至家中。5少女在李家當了一兩個月保姆,均未領到工資。不久,李又將她們帶至趙某(在逃)經營的卡拉OK演唱城從事賣淫活動,李每天收取每名女孩60元或30元“生活、住宿費”,5名少女還曾被趙某強行帶往賓館、出租房,被迫同他人發生性關系。
這5名少女中,有3人第一次被迫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時未滿14周歲,其中李某和王某先后染上性病。去年6月19日,少女李某回老家探望生病的父親,犯罪嫌疑人李某一同前往她家收取其“下欠”的“生活住宿費”1萬多元,事情至此敗露。兩天后,李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今年4月,達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強迫、介紹賣淫罪對李某提起公訴,5名受害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文章來源: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