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逼出35位“秋菊”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西把柵鄉徐家沙梁村已被迅速擴張的市區吞沒。全村由兩條寬闊的道路隔開,道路兩側是村里新建的商用房,村民們靠做各種買賣維持生活。
一位村委會成員說:“村民都住進了新樓房,人們雖然沒有城市戶口,但生活方式已經與市民沒有什么區別。”
然而,他說的“村民”不包括村里的出嫁女。記者在離徐家沙梁村不遠的橋華世紀村找到了出嫁女徐俊平租住的房屋。
今年45歲的徐俊平說,1987年26歲的她同本鄉合林村的李姓小伙喜結良緣,因為徐家沙梁村條件好,小伙子“倒插門”來到她家。1996年,她經營的2.4畝土地因承包到期被村里收回。1998年,徐家沙梁村開始了二輪土地承包,村里沒再分給她土地,理由是村民代表會議上大多數人不同意分地給她們這些出嫁女,“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這是歷年的慣例。
村里與徐俊平有同樣遭遇的出嫁女共有35位,她們先后被收回的土地共有80多畝。徐俊平說:“我們是土生土長的村民,出嫁后也是在本村安家。法律中都說男女平等,可村里憑什么在分地等大事上搞性別歧視?”
從1997年開始,35位出嫁女在與村委會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多次到呼和浩特市、自治區兩級婦聯、人大、信訪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在有關部門的干涉下,2002年6月7日,徐家沙梁村村委會與這些出嫁女簽訂了承包二輪土地及相關事宜的協議,主要內容為:出嫁女從男方戶口所在地開回鄉、村兩級沒有二輪承包土地的證明;村委會分給出嫁女每人1.7畝承包土地,承包期限為26年。其中協議第四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出嫁女不參與1999年到2002年6月7日村里建設的集資住宅樓和商業樓的分配。
對簿公堂只為享受“村民待遇”
近年來,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設步伐加快,市委、市政府已投資近20億元,對10個“城中村”進行改造,2萬多戶近6萬名村民搬進了“新村”。
徐家沙梁村在“城中村”改造中受益匪淺,新建住宅建筑面積達126萬多平方米,能容納8000多戶、約2.7萬人居住。為解決失地農民今后的生計問題,村委會決定:每戶村民均可得到每戶面積70平方米的住宅樓和商業樓各一套。
原本風波初平的出嫁女問題,此時再掀波瀾。2004年,出嫁女承包的土地在村委會給予了相應補償后,被收回作為住宅樓和商用樓建設用地。
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30多個家庭再次陷入困境。出嫁女們要求與其他村民一樣,享受分配集資住宅樓和商業樓的“村民待遇”。
她們到鄉里討說法,西把柵鄉政府答復:此前她們與村委會簽訂的協議規定她們不參與集資住宅樓和商業樓的分配,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005年11月,28位像秋菊一樣想要個說法的出嫁女到法院起訴村委會,請求法院確認協議中“不參與集資住宅樓和商業樓分配”的內容無效,并依法取得住宅樓、商用樓各一套或相應價款共900多萬元。
依法維權出嫁女討回公道
這起案件是內蒙古自治區首例出嫁女集體維權案,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今年5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婦聯等相關部門的同志參加了旁聽。
法庭上,徐家沙梁村村委會主任賀清廉表示,對原告所陳述的主要事實予以認可,具體應怎樣解決,聽從法院的判決。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出嫁女不參與1999年到2002年6月7日村里建設的集資住宅樓和商業樓的分配”,法院認為,這一條款雖然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但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因此應認定無效。
本案的另一個爭議焦點是,28位出嫁女是否應該獲得住宅樓和商用樓各一套。法院認為這是合法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共有財產的問題,是否支持該請求,首先應當確認原告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但我國尚未制定確認該資格的標準。
法官認為,這起糾紛應適用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和“類推判斷”的民法理論。徐家沙梁村出生的男性村民結婚后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享有分配兩套樓房的權利。28位出嫁女除性別外,其他條件與男性村民相等,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不得歧視婦女”的相關法律和“公平原則”,出嫁女也應當享有與男性村民同等的權利,原告的該項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今年6月30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2002年6月7日雙方協議中的第四條第一項無效;徐家沙梁村村委會給付每位原告與本村出生男性村民同等面積、同類地段的集資住宅樓和商用樓各1套,或者相應的折價款。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趙也夫提醒說,這起案件直接關系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共有財產分配問題,而且涉及到男女平等的法律問題。
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服務中心律師徐維華認為,性別歧視導致農村地區許多婦女的合法權益長期被非法剝奪。男女平等的普法宣傳仍然任務艱巨,要破除農村封建思想的影響及對婦女的歧視,才能共建和諧新農村。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