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以來我省最大女“巨貪”顧慧娟昨日領刑
首席記者張女燕實習生馮淑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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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在法庭上,甘肅省電力公司(簡稱電力公司)原財務處處長、副總會計師顧慧娟態度強硬地口口聲聲稱自己無罪,其辯護律師也以公訴機關指控顧慧娟部分犯罪事實不請、證據不足為由,為顧慧娟作了“疑罪從無”的辯護。但經過法庭審理后查明,顧慧娟利用其在國有公司主管財務工作的便利,受賄四筆共計38.6萬余元;挪用公款三起共計1087萬多元;貪污兩起共計1250萬元。
8月9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建國以來我省貪污之最”的女“巨貪”顧慧娟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顧慧娟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被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其受賄所得38.6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的價值1544萬余元贓款及股權、債權返還被害單位。
當審判長宣判后詢問被告人顧慧娟是否上訴時,顧慧娟情緒非常激動地說:“我立即上訴。”
顧慧娟,女,現年59歲,漢族,浙江省寧波市人,大學文化程度,1992年11月任甘肅省電力公司財務處處長、副總會計師,2002年7月退休。因該案于2004年4月15日被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且看女巨貪如何“貪”
貪污
1997年7月8日,靖遠電廠要求顧慧娟歸還被借用的630萬元資金。此時,由于被借用資金尚在股市經營中,顧慧娟便從電力公司財務處的互助金帳戶內,給靖遠電廠撥款400萬元歸還被其挪用的上述款項。1998年8月28日,互助金帳戶被作銷戶處理,而400萬元被顧慧娟侵吞。
1998年3月,靖遠電廠主管生產和財務的副廠長李某,向顧慧娟匯報該廠小金庫還有850萬元資金,顧慧娟讓其上繳電力公司。1998年3月5日,李某讓該廠財務科工作人員開具轉帳支票一張,收款人一欄按顧的要求未填寫。顧慧娟收票后未將該款入電力公司財務帳戶,而是轉入證券公司進行股票交易。1998年2月,顧慧娟在離任財務處處長崗位轉任副總會計師之際,憑借權力地位非法侵吞上述公款,且在辦理交接離任手續至2002年7月退休繼續隱瞞真相。2003年組織詢問時,其又書面稱該款已“用于主業上不能處理但又必須解決的業務”。
受賄
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北京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簡稱中創公司)在蘭融資時,該公司駐蘭機構西北聯絡處通過時任電力公司財務處處長的顧慧娟與該財務處協議存款11筆,數額共計8255萬元。1998年2月至5月間,中創公司西北聯絡處為感謝顧慧娟,以存款獎勵的名義分4次給顧慧娟38.6萬余元,顧慧娟收受后將款全部打入自己在某銀行的“一卡通”帳戶據為己有。上述存款尚有1818萬余元無法收回。
挪用公款
1996年9月12日、1997年3月3日,顧慧娟以借款為名,先后安排靖遠電廠向“海南銀通國庫券再投資受益券”帳戶電匯公款300萬元和330萬元,委托時任某銀行三亞分行行長張某進行個人股票交易。后張某依顧安排,將上述款項及此前還交其炒股的款匯入珠海陳某帳戶。此后,靖遠電廠索要上述款項時,顧慧娟分別于1997年5月5日,指使陳某從珠海某公司匯入靖遠電廠200萬元,于同年7月8日從電力公司財務處的互助金帳戶內支出400萬元撥付靖遠電廠,于同年9月30日從某證券公司海口某部電匯靖遠電廠30萬元予以歸還。
1998年初,靖遠電廠在財務審計期間,李某向顧慧娟匯報,該廠小金庫帳上有400萬元存款請示如何處理。后顧慧娟指示李某將此款上繳電力公司,并讓李某按其提供的地址和帳號,匯往海南某證券公司。同年1月15日,李某將400萬元的本息共計457萬余元匯往海南某證券公司三亞證券部,轉入顧的股票資金帳戶進行股票交易。1998年8月20日陳某將其托管的股票轉入另一證券公司,當時股票市值為644萬余元(包括起訴書指控顧慧娟貪污罪第二筆中的850萬所購買的股票)。后陳某根據顧慧娟的要求將顧股票交易款及其他款項共計498萬余元補足500萬元后,在許某期貨交易帳戶上從事期貨交易。許某在2002年至2004年期間,分數次給顧慧娟還款共計400萬元,顧將其中的300萬元匯入其妹妹顧某某的股票帳戶用于股票交易,100萬元作為股本金匯到顧參股的新疆某公司。后按顧慧娟的要求,其妹妹將126萬余元電匯到新疆某公司用于投資經營。2003年10月22日,顧慧娟借款200萬元歸還靖遠電廠。
一審判決:
顧慧娟利用其在國有公司主管單位財務工作的便利,在經濟來往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其他單位給予的以獎勵為名的財務,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據此,法院一審以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受賄所得38.6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顧慧娟利用其主管財務的便利,指令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下級單位靖遠電廠挪用公款1087萬多元,用于個人炒股、經營等盈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但因其所挪用公款已歸還,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以其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顧慧娟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單位公款1250萬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但考慮到貪污的公款已追回,未造成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以其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
決定:對被告人顧慧娟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受賄所得38.6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的價值1544萬余元的贓款贓物及股權、債權返還被害單位。
宣判之現場:
據辦案機關統計,在一年的時間內,顧慧娟就貪污公款達上千萬元,相當于顧慧娟每天貪污公款的“進帳”就達到了3萬余元。由此,顧慧娟被稱為“建國以來我省貪污之最”。昨日,身著“黃馬夾”、下著“囚褲”的顧慧娟,被法警押進審判法庭聽判時,在審判長宣讀判決書期間,她一會聚集會神,一會又表現的毫不在意。當聽到審判長問其是否上訴時,她的情緒突然十分激動,大聲說道:“我立即上訴”。
顧慧娟案在審理后,本報曾以《3.6億元“黑洞”驚動國務院》為題,獨家報道了顧慧娟案背后的新聞,并在全國范圍內引起強烈反響,省內外多家媒體以各種方式進行了轉載。因此,對顧慧娟案的一審宣判結果,社會各界也十分關注。在昨日的一審宣判現場,電力部門還專門進行了錄像和攝影。宣判后,記者采訪了幾名來自我省電力系統的旁聽群眾,他們對此判決結果看法不一。有人認為顧慧娟被判處無期徒刑,是罪有應得。但也有人認為這個結果對顧慧娟來說太輕,因為在我省還沒有比顧慧娟更“大膽”的財務處長,她把國家的錢當成自己的銀行去用于炒股和投資經營。持后一種觀點的人認為,這個判決結果對犯罪分子起不到震懾作用。
眾說“顧慧娟案”:
針對顧慧娟案,一位業內人士結合日前引起社會轟動的電力職工高薪和電價“漲個不停”這一現象認為,電力公司一直在向公眾傳導的信息是——電力虧損。那么,在電力虧損的背后是什么?據有關資料顯示,具有壟斷性質的電力行業,其利潤高達40%以上,如此高的利潤虧損又從何談起?最起碼在我省“電力虧損”中,是否就有被顧慧娟貪污、挪用的錢?這個“黑洞”難道要轉嫁到廣大消費者身上嗎?
一位反貪干部說,顧慧娟案不但創下了甘肅省國有企業腐敗第一案的記錄,在全國國有企業中也十分罕見。而此案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在這么大的一個公司,還有分管財務的公司領導,且還有自查自審程序,如此巨額國有資金的流失,難道真的無法阻止?法庭之外,誰還該為這筆國資的流失負責?顧慧娟案除其自身原因外,更主要的是該企業當時內控制度的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單位主管領導責任心不強、對資金管理過于松弛、對下屬的權力沒有起到足夠的監督和約束等。而所有這一切,致使顧慧娟利用掌管企業資金大權的機會和便利條件,采取欺上瞞下的方法,大肆將國有資金據為己有,并由此造成了巨額國有資產的流失,給國家和企業帶來巨大損失。
法律知識:(嘉賓:甘肅東方人律師事務所主任尚倫生)
問:顧慧娟被數罪并罰執行無期徒刑,那么我國《刑法》中對數罪并罰的執行原則是什么?
答:數罪并罰的原則,是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這樣一種折中的數罪并罰原則是由我國刑罰體系的和各個刑種的實際適用狀況和程度所決定。根據該條規定,折中原則中所包含的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并科原則的具體適用范圍和試用規則如下: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一個或者數個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則,只決定執行一個死刑或無期徒刑。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合并處罰。
資料:(一審判決)
受賄罪
經審理查明,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中創公司在蘭融資時,該公司駐蘭機構西北聯絡處通過時任電力局財務處處長的顧慧娟與該財務處協議存款11筆,數額82,550,000元。1998年2月至5月間,中創公司西北聯絡處為感謝顧慧娟,以存款獎勵的名義分4次給顧慧娟386,200元,顧慧娟收受后將款全部打入自己在招商銀行的“一卡通”帳戶據為己有。上述存款尚有18,185,765萬元無法收回。
挪用公款罪
經審理查明,1996年9月12日、1997年3月3日被告人顧慧娟以借款為名,先后安排靖遠電廠向“海南銀通國庫券再投資受益券”帳戶電匯公款3,000,000元和3,300,000元,委托時任交通銀行三亞分行行長的張憲依顧安排將上述款項及此前還交其炒股的款匯珠海陳利浩的帳戶。此厚靖遠電廠索要上述款項時,被告人顧慧娟分別于1997年5月5日指使陳利浩從“珠海東區遠方軟件產業有限公司”匯入靖遠電廠2,000,000元,1997年7月8日從電力局財務處的互助金帳戶內支出4,000,000元撥付靖遠電廠,1997年9月30日從“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海口海甸部”電匯靖遠電廠300,000元予以歸還。
經審理查明,1998年初,靖遠電廠在財務審計期間,主管生產、財務的副廠長李啟昌向被告人顧慧娟匯報,該廠小金庫的帳上有4,000,000元的存款,請示如何處理。后被告人顧慧娟電話指示李啟昌將此款上繳電力公司,讓李啟昌按其提供的地址和帳號匯往海南三亞港澳證券公司。1998年1月15日,李啟昌將4,000,000元的本息共計4,570,893,39元匯往海南港澳信托三亞證券部,轉入顧的股票資金帳戶,進行股票交易。1998年7月至8月,被告人顧慧娟委托張憲從其帳戶內分兩次轉出現金4,825,874,91元入陳利浩在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海南三亞營業部帳戶,后陳利浩根據顧慧娟的要求于1998年8月17日從該戶轉出2,378,760,59元匯陳利浩廣東發展銀行珠海分行吉大辦事處帳戶。1998年8月20日陳利浩將其三亞營業部股票托管轉入廣發證券珠海鳳凰北路營業部,股票市值6,446,496,15元(包括起訴書指控顧慧娟貪污罪第二筆中的850萬所購買的股票)。10月陳利浩又根據被告人顧慧娟的要求,將前述挪用630萬元進行股票交易后打入起帳戶的款1,920,000元、上述2,378,760,59元及托管到其股票帳戶上的690萬元共4,988,760,59元補足5,000,000元,分三筆匯到深圳南方經貿公司許傳海期貨交易帳戶上,從事期貨交易。2002年至2004年期間,許分數次給被告人顧慧娟還款4,000,000元,根據被告人顧慧娟的要求,其中300萬元被匯入被告人顧慧娟妹妹顧慧萍在上海的股票帳戶用于股票交易,100萬元作為股本金匯到顧慧娟參股的新疆綠鷹農牧業開發有限公司。2002年6月25日、8月15日、2003年5月19日顧慧萍按顧慧娟的要求分別從其與顧慧敏上海襄陽北路證券營業部帳戶往新疆綠鷹農牧開發有限公司電匯666,000元、500,000元、100,000元,用于投資經營。2003年10月22日被告人顧慧娟借款2,000,000元歸還靖遠電廠。
貪污罪
經審理查明,1998年3月李啟昌向被告人顧慧娟匯報該廠小金庫還有8,500,000元資金,被告人顧慧娟讓李啟昌上繳電力公司。1998年3月5日,李啟昌讓本廠財務科工作人員開具轉帳支票一張,收款人一欄按被告人顧慧娟的要求未填寫。被告人顧慧娟收票后,未將款入電力公司財務帳戶,而是轉入甘肅證券公司西津西路營業部由其控制的股票帳戶內進行股票交易。同年4月9日又將此款匯到海南港澳信托三亞證券部陳利浩帳戶炒作股票。根據顧慧娟指示陳利浩于1998年5月至7月將550萬轉入珠海市東區遠方實業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1998年8月20日又將該股票帳戶內市值6,446,496,15元的股票托管轉入其廣發證券珠海鳳凰北路營業部帳戶內進行股票交易,后又于199年,將剩余市值575萬元的股票托管到上海襄陽北路中創證券營業部,由被告人顧慧娟控制繼續進行股票交易。1998年2月顧慧娟離任財務處長崗位轉任副總會計師之際,憑借權利地位非法侵吞上述公款,且在辦理交接離任手續至2002年7月退休繼續隱瞞真相,2003年組織詢問時又書面稱該款已“用于主業上不能處理但又必須解決的業務”。
經審理查明,1997年7月8日,被告人顧慧娟在靖遠電廠要求歸還被借用的6,300,000元資金,此時借用資金尚在股市經營中,顧便從電力局財務處的互助金帳戶內給靖遠電廠撥款4,000,000元,歸還被其挪用的上述款項。1998年8月28日互助金帳戶已作銷戶處理,4,000,000元遂被被告人顧慧娟侵吞。破案后,從被告人顧慧娟等人處追回贓款2,644,165,2元,扣押價值2,2470,000元股份和1,900,000元融資債權。扣押股票1,800,273股,價值6,106,228元。以上總計價值15,447,393,2元。
綜上,被告人顧慧娟受賄4筆,共計金額386,200元,案發后已退回和追繳;挪用公款3起,共計金額10,870,893,93元,貪污2起,共計金額12,500,000元,案發前,歸還8,300,000元,案發后,追回贓款贓物及股權、債權價值15,447,393,2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慧娟利用其在國有公司主管單位財務工作的便利,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其他單位給予的以獎勵為名義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造成單位損失18,185,765元,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顧慧娟利用其主管財務的便利,指令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下級單位靖遠電廠挪用公款10,870,893,93元用于個人炒股、經營等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情節嚴重,但因所挪用的公款已歸還,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慧娟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單位公款12,500,000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但考慮到貪污的公款已追回,未造成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追回的贓款(除扣押的受賄所得款)、贓物、股權、債權,系被告人顧慧娟貪污、挪用款項,用于投資經營所獲取經濟權益,屬于被害單位的合法財產,應依刑法相關規定,返還被害單位享有。據此,依照我國《刑法》第382條第1款、第383條1項、第384條第1款、第385條第2款、第386條、第57條、第69條、第64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顧慧娟,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受賄所得386,2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受賄所得386,2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追繳的價值15,447,393,20元的贓款贓物及股權、債權返還被害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