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溫薷通訊員石巖)母親撿拾垃圾堆放在室內,兒子將母親告上了法庭。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母親在一個月內將房屋內垃圾清除。
原告李新民(化名)在法庭上訴稱,他和妻兒與母親共同居住于朝陽區某小區的一套住房內。“母親常年往住房內撿拾生活垃圾,堆放在臥室,室內雜亂無章、臭氣熏天。”李新民說。
李新民認為,母親的行為已經較為嚴重地影響了他的正常生活,居委會、街道、派出所都曾出面協調,但毫無結果。
考慮到8歲兒子的身體健康,李新民將母親告到了朝陽法院,要求母親將屋中垃圾清除。
“兒子不給生活費,我才開始撿垃圾。”李母對法官說,自己撿拾垃圾是為了賣錢。她稱,自己一直在“慢慢地清除垃圾”,能賣的垃圾都賣了,現在室內還有少量垃圾。
李母稱,她常遭到兒子的打罵,“他還把門鎖了,不讓我進家門。”她說,自己同意清除垃圾,但條件是兒子搬出去住,此外還要保證她的人身安全。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母子關系,長期共同居住,而目前被告撿拾垃圾及于房屋內堆放垃圾的行為,已對自身和原告的身體健康造成了隱患,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清理垃圾的請求。
法官表示,被告關于要求對方搬出房屋的要求,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應另行解決。朝陽法院最終判決,李母必須在一個月內將房屋內的垃圾清除。
記者昨天了解到,李新民母子均已領取了判決,李母沒有表示上訴,并向法官表示,自己已經開始著手清除屋內垃圾。(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