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轟動蓉城的“5·30”暴力妨害城管執法一案在青羊區法院庭審。法庭上,公訴人播放了部分“潑尿”事件現場錄像,面對鐵一樣的事實,抗法女老板肖桂秋聲俱淚下,再三為自己的行為感到后悔。肖的辯護律師為其作了無罪辯護,庭審進行了近兩個小時,審判長宣布擇日宣判。
新聞回放
抗法女攤主尿潑城管
公訴機關稱,2006年5月30日下午,青羊區新華西路街道辦事處城管科執法人員來到王家塘街13號,發現該店出攤占道經營蔬菜和肉類,遂責成其立即糾正違規行為。半小時后,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店鋪,發現該商家依舊占道經營。因說服不起作用,幾名執法人員開始暫扣有關貨品,同時依法向當事人開具文書。不料,該店女老板肖桂秋拒不接受處理,將事先準備好的尿潑到正執行公務的新華西路街道辦事處城管科科長李鵬身上,造成其全身濕透,眼睛熏得睜不開。
事發后,肖桂秋被公安機關因涉嫌妨害公務刑事拘留,7月29日,青羊區檢察院依法對其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肖桂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辯焦點
是否知道執法人員身份?
庭審中,肖桂秋稱她并不知道到她鋪面里的人是城管執法人員,因為被她潑尿的李某沒有穿制服,因此,她并沒有將矛頭針對國家公務人員。
公訴人隨即出示了肖桂秋在公安機關作筆錄的書面材料,文中提到“他們一行20多個穿制服的,一到我鋪子上就說不收進去(鋪面里面)就要沒收。”公訴人還提供了被潑尿的李某脖子上掛著工作證的照片,由此可以證明肖桂秋是知道被潑尿的李某身份的。
尿液是否事先準備?
法庭上,公訴人播放了“潑尿”事件的過程錄像,錄像證實肖桂秋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并口中高喊“哪個動,我就用尿潑哪個”。公訴機關表示,從肖桂秋的語言可以證明,肖桂秋朝城管潑的尿是事先準備好的。
辯護律師稱,肖桂秋鋪面里沒有衛生間,家人不得不準備一個桶以備急需,尿桶是一直放在鋪里的,因此不能說肖桂秋事先準備了尿液。
城管是否違法越權?
肖桂秋的辯護律師古鳳陽在辯護中表示,在城管人員向肖桂秋出具的《處罰決定書》中,寫到處罰依據是《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規定》,而該《規定》并沒有授權執法人員可以扣押公民的財物,因此,城管人員當時的執法行為超越了法律授權,是無效行為。另外,執法人員應該在《處罰決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何時何地接受處罰,但執法人員在決定書中沒有對此有所規定。
古鳳陽認為,肖桂秋的行為過激,甚至帶有侮辱性,但已經得到拘留5天的行政處罰。且肖桂秋并不是蓄意向城管人員潑尿水,是被逼迫下才做出的。因此,肖桂秋的行為不構成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
公訴人則稱,執法人員是依照《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規定》的配套規定,兩個條例可以互換。事發時,城管人員的執法過程還在進行當中,中途發生了潑尿事件,執法行為被迫中斷。因此,不能說明城管人員沒有告知繳款事宜就是違法的,也不存在越權行為。
深刻教訓
潑尿者:后悔過激行為
在法庭激烈的辯論過程中,肖桂秋始終低著頭,只是偶爾抬起頭回答法官提問和看看錄像。長達2個小時的庭審中,肖桂秋幾次哭泣,并一再表示,自己在看守所里的3個月里,已經學到了很多法律方面的知識,明白了用尿潑城管是對人的不尊重,自己真心悔過,希望將親手寫的懺悔書交到城管部門。
記者周燃實習生馬文攝影報道(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