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武昌區法律援助中心受法院委托,指派湖北武珞律師事務所田耕川律師為孫某涉嫌盜竊一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即通常意義上的無罪辯護。
7月10日上午,田律師到武昌區人民法院辦理有關辯護手續,發現起訴書上認定孫某是1990年2月1日出生的,指控孫某于2006年2月8日實施盜竊行為,剛好是超過16周歲7天,而我國刑法規定滿了16周歲才能達到構成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年齡。
當天下午,他趕到武昌看守所會見孫某,孫某確認自己是1990年2月1日出生的,田律師想到孫是農村人,農村人由于生活習慣往往以陰歷計時,于是他追問孫是陰歷二月初一出生,還是陽歷的2月1日出生的,孫表示記不得了。
11日,田耕川與家住江西省上栗縣孫某的父親取得聯系,得知孫某是1990年農歷二月初一出生的,即陽歷的1990年2月25日。也就是說,孫某作案時,離16歲還有17天。
14日上午,武昌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孫某涉嫌盜竊一案。在法庭上,田律師和公訴人就孫某的出生日期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審判長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后,當庭宣布,合議庭采納辯護人的意見,決定到上栗縣實地調查。
法庭前往江西省調查后,查實孫某于陽歷1990年2月25日出生。7月28日,武昌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確定孫某作案時未滿16歲,不應負刑事責任,孫某無罪釋放。
昨日,孫某找到田律師,表達了自己的感謝之情。(楚天金報 肖賢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