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上海檢察機關已經對6起案件試行刑事污點限制公開制度,對9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試行刑事和解制度,相關涉案人回歸社會后無一人重新犯罪。其中,6名刑事污點被限制公開的涉案未成年人中有4人順利就業,1人順利復學,還有1人考上了大學。
刑事污點限制公開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在認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節輕微、作出相對不予起訴處理后,《不起訴決定書》可以不進入人事檔案,并有條件地封存于司法機關,非經批準不得對外披露。同時,檢察機關還要加強對刑事污點限制公開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為當事人復學、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上海市楊浦區某中學高三學生吳銘(化名)去年初糾集他人在校外對另一同學進行毆打,并搶走其身上的200元現金,被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在此期間,吳銘考上了大學。為了不影響其深造,楊浦區檢察機關與法院進行溝通。法院同意不將刑事判決書寄到吳銘的戶籍所在地,而是寄到檢察院。同時,檢察機關對吳銘進行了4個月的幫教,根據其表現將其受刑事處罰的記錄予以封存,不記入檔案。
而所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制度,是指輕微傷害、初犯、偶犯的刑事案件發生之后,檢察機關促使具有和解可能的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商談,協商解決刑事糾紛。在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檢察機關作出不捕、不起訴決定或者建議偵查機關撤銷案件。
上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余嘯波說,絕大多數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都不大,和解的目的是恢復被加害人破壞的社會關系、彌補受害人受到的損害以及恢復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和睦關系,并為加害人悔過自新、重新回歸社會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