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呼和浩特11月22日電(記者石圭平 鐘智杰)內蒙古烏蘭浩特市一個只有16歲的花季少年,因打籃球不慎將頸部拉傷到醫院治療,沒想到醫生給開的藥只打了一針,就斷送了性命。家屬為此將醫院告上了法庭。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由醫院賠償受害人父母294470.1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4月初,16歲的小磊(化名)因打籃球不慎將頸部拉傷,由于傷勢不重,小磊未在意。20多天后小磊的父母才知道此事,其父馬某便領他到烏蘭浩特市醫院理療科進行理療,5天后,頸部拉傷基本痊愈。后來,由于“五一”節這家醫院理療科醫生放假,為了不耽誤孩子學習,馬某領著兒子來到烏蘭浩特市的另一家醫院準備繼續理療。來到這家醫院時,馬某正好遇見了此醫院腦外科的一位主任,他讓馬某將兒子領到腦外科辦公室。查看后,這位主任開了利多卡因、強的松龍、地塞米松注射液,取回藥后,在小磊的脖子上打了一針,瞬間小磊即從其坐的椅子上滑落下來,雙腿癱軟往下跪,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過興安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死者小磊生前因穴位封閉,注射利多卡因、強的松龍、地塞米松三種注射液后急性循環衰竭死亡(過敏)。小磊的家人與醫院及醫生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未果,便將醫院作為第一被告、醫生作為第二被告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被告在沒有給患者做試敏實驗的情況下,給其注射了利多卡因、強的松龍、地塞米松三種注射液進行封閉治療,違反了診療操作規程,而導致患者急性循環衰竭死亡(過敏)。被告違反診療操作規程的行為與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由于第二被告的行為屬于履行職務行為,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第一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