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 (記者 朱小勇 黎泳芝) 恐怖、殘酷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收聽、觀看的節目將在廣東省內的電臺、電視臺24小時禁播。昨日,《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條例》)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據悉,該《條例》已第三次提交審議,其中將原定規定的“恐怖殘酷”節目禁播的16小時限制延伸為全天禁播。同時,《條例》還增加了“禁止電視臺在7時至23時播放涉案影視節目,禁止在17時至20時播放境外動畫節目”和“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開除”等規定。
學校不得開除初中小學生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王旭東介紹說,為使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款表述更加清楚,根據義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條例》將該款修改為:“學校不得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不得隨意開除或者以勸退等方式變相開除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不得隨意停止學生上課。”
《條例》還規定,未成年學生退學或者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被開除的,學校應當自未成年學生退學或者開除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關于該未成年學生退學或者被開除情況報告,并報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未成年學生輟學或者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被開除的,學校應當告知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
黃金時段禁播涉案影視
為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良節目的影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條例》將《草案修改稿》中關于恐怖、殘酷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看節目禁播的時限再次延長,從7時至23時的16小時禁播時段延伸為全天24小時禁播。同時還增加了“禁止電視臺在7時至23時播放涉案影視節目,禁止在17時至20時播放境外動畫節目”等規定。
《條例》規定,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應當加強視聽節目的審查,對有展示暴力、兇殺、恐怖的場景、內容,以及渲染犯罪細節和手段的,應當刪減、弱化,防止對未成年人產生不良影響。《條例》還新增了“出售、出租單位應當將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與其他出版物分類擺放”的規定。
規定父母應履行監護職責
據介紹,為進一步明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費的使用范圍,《條例》新增了“經費應當用于未成年人教育基地、社區青少年活動場所、工讀學校的建設,以及未成年犯幫教安置、宣傳教育和預防工作等。”
此外,為突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預防未成年犯罪工作中的責任,《條例》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記者調查 廣州電視臺未見播恐怖殘酷節目
昨日,記者查看了廣州電視臺綜合頻道當天的節目單,發現從7時到23時,廣州電視臺共播出各類節目16個。包括新聞/資訊類節目,少兒、娛樂類節目,以及劇情類節目,其中新聞/資訊類節目最多,共有10個,占節目總數的60%以上。
從時間長度來看,劇情類節目所占比例最大,占總時長近四成。它們雖然數量不多,只有三檔——午間情感劇場、7點合家歡劇場和9點雷霆劇場,但時間超過6個小時。而從劇情簡介來看,現正播出的《酒后吐真言》《寒秋》《警察抓小偷》這三部劇集都不屬于恐怖、殘酷類節目之列。 (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