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多少“疑似”性騷擾行為?
新華網 2006年12月01日 09:26:41 來源:人民網
面對"性騷擾" 女人不再沉默(資料圖)
日前,提請陜西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將“性騷擾”的涵義寫進了地方法規。有委員表示,男性對婦女擁抱、接吻、撫摸身體,講述看過的色情電影情節,有陌生男人吹口哨、拋媚眼、長時間盯著女性身體第二性征部位看等行為,只要違背婦女意愿,都屬于性騷擾。 [>>>>>>>詳細報道]
將“性騷擾”的“行為規范”具體到“陌生男人吹口哨、拋媚眼、長時間盯著女性身體第二性征部位看”,這不能不說是相關立法取得的又一“實質性突破”。因為,自從上海界定“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五種“性騷擾”具體形式以來,反對者一直堅持認為,眼神騷擾才是挑逗的最高境界。現在,有關立法機關終于成功地給“性騷擾”中這匹最難駕馭的“野馬”也套上了籠頭。 >>>>>>> “吹口哨”“拋媚眼”也算性騷擾?
然而,社會實踐才是檢驗法律的鐵律。一部法律的出臺,光有立法的熱忱是不夠的,其價值不能也不應該只是停留于白紙黑字,而在于規范、指導、評價和給當事人以救濟。否則,法律就不是法律了,而是蛻變成了道德教義或者口號,既會有損于法律作為強制性規范應有的權威性,也是對有限的立法資源的浪費。因為,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各種社會資源是有限的、短缺的,立法、執法、司法同樣要受這一客觀現實的約束。具體到性騷擾立法,法律資源的投入與效率同樣是立法者不得不深入考慮的問題——資源的稀缺性要求其運用應該是理性的,既要考慮資源運用的約束條件,也要追求資源運用的最優最大化。
從另外一個方面看,法律不是萬能的,性騷擾立法亦不能“免俗”。“徒法不足以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性騷擾立法的活力在于為社會所用,沒有這一點,法律將成為一紙空文。從現實的情況看,性騷擾案件依法得到司法救濟的難度,就在于司法實踐中的舉證難,以及各方利益的協調難。對于舉證困難的輕微侵害,處理起來往往是道德的強項、法律的短板,立法者大可不必取己之短,逐人之長,單單挑出這么一個弱項來努力。
其實,西方國家在性騷擾問題上的立法可謂不少,但為何性騷擾方面的案例依然層出呢?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在于法律對此的局限性。就多數性騷擾案件而言,取得確鑿證據并加以運用還存在理論認識和實踐方面的障礙。如果這一法律的“瓶頸”(即法律可行性)得不到突破,“行為規范”界定得再細致,充其量也只不過是中看不中用的花瓶,畢竟,法律自身的規律不可違,即便要強不可為而為之,其立法的效益也是無法令人樂觀的。(樊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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