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6歲)、齊某(16歲)、李某(15歲)、姚某(15歲)四人和受害人趙某(16歲)案發(fā)前均系富平縣梅家坪鎮(zhèn)清明廟初級中學學生。張某、齊某、姚某因被害人趙某平時毆打他們并向其索要香煙,遂產生殺死趙某后出去打工的想法。今年5月21日、22日,張某、齊某和姚某三人先后在集會和農貿市場上購買30厘米長的鋼管焊接斧頭一把及單刃匕首兩把。22日下午,三人在上學路上遇見李某,并將準備殺死趙某后出去打工的想法告知李某,李當即表示同意。四人遂商定于次日實施“計劃”。
5月23日12時許,齊某、姚某聲稱盜得一些銅,準備將銅賣了給趙某買煙,將趙從家中騙到張某、李某等候的洪水村三組村北一井房內。齊某和姚某謊稱銅在一石頭下埋著,讓趙某幫忙抬石頭,當趙某彎腰欲抬時,李某立即持磚砸向趙某頭部,齊某和姚某抓住趙某雙臂,張某持匕首刺向趙某腰部,李某又持斧頭砸向趙頭部。趙某奮力反抗,并從張某手中奪過匕首亂掄,張某見狀從李某手中奪過斧頭擊打趙某頭部,李某持瓦塊砸趙某頭部,致趙某倒地昏迷后。張某和齊某又將趙某扔到井下,致其溺水死亡。李某將匕首亦投入井內。后四人立即逃離現場來到西安。
作案次日,四人被警方抓獲并刑事拘留。今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18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齊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姚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轉自: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