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睢寧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張曉軍介紹,林某夫婦租用房子經營幼兒園。2006年9月1日,在新生入學的第一天下午,林某用車送幼兒回家,因路況不好,車輛急轉彎,造成車與左側路邊一棵樹相刮蹭,而左側的車窗沒有關上,致使幼兒郭某頭部與樹相擠受重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郭某的父母認為,林某夫婦疏于管理和照顧,沒有謹慎地顧及幼兒的安全,致使幼兒死亡,負有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林某夫婦承諾用車接送幼兒,但沒有盡到管理與保護的責任,是此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