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記者 閆曉光)一個男子打劫毫無防御能力的小學生,雖然只到手了5毛錢但依然構成搶劫罪被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000元。
20歲的李福壽是廣東英德人,由于自己身材瘦小,便想到從毫無防御能力小學生身上搶劫錢財。2006年3月29日中午12點多,他拿了一把自行車鎖,來到花都區新華街某小學門口等候。這時,12歲的小仁和小明正有說有笑走出校門,守候在一旁的李福壽立刻沖到他們面前,將他們強行拉到學校門口左側的一條小巷內。之后,他要求他們寫家庭地址、入幫會及交20元入幫會費,否則就用鎖頭砸他們。兩個小孩十分害怕,但因為沒有帶錢,于是向李福壽求饒。李不相信,經過一番搜身后,只獲取5毛錢,最后悻悻離去。
事發后,兩名小學生在老師和家長的陪同下報案,警方很快將李福壽抓獲歸案。法院審理認為,李福壽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相威脅的方法,強行劫取在校學生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由于他選擇了未成年人作為作案對象,還擾亂了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秩序,影響惡劣,應予以嚴懲。
法院于日前以搶劫罪判處李福壽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說法
到手5毛錢判刑4年是否過重? 搶劫罪不以數額為限
針對此案,廣州的鐘律師分析認為,搶劫罪是一種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的人犯搶劫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由于搶劫罪不僅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并且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性質比較嚴重,所以在立法上對構成搶劫罪的數額和情節沒有作限制性規定。也就是說,不管罪犯最后到手多少錢,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構成搶劫罪,在這一點上,該罪與盜竊罪不同。因此,在理論上,即使劫匪只到手一毛錢,也可以構成搶劫罪。
在該案中,李福壽使用的是脅迫的方法,也就是指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對兩名小學生實行精神強制,使他們立即交出財物或者任其當場奪走財物。這種脅迫是以暴力為內容并以暴力為后盾的,一旦脅迫不成,便會付諸暴為。因此,這是構成搶劫罪的作案方法,判定其犯搶劫罪是正確的。
而我國刑法規定,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因此,既然李福壽已犯了搶劫罪,又是以小學生為作案對象,影響也比較惡劣,法院判處他4年有期徒刑并不為過。 (《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