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秀云現在成天所想的,就是如何洗清身上的罪名。但她覺得希望很渺茫。幾天前,她又去了市中級人民法院,早已遞交的申訴材料,“還沒有排上號”。她沮喪地回了家。
1月12日晚上,她忍不住淚水,又對丈夫老話重提:“咱們還是離婚吧。”曹鐵軍有點不知所措,他低頭擺弄手指,不滿地瞟了
如果不是身患嚴重疾病,年屆50歲的商秀云如今只能獨自面對高墻深院。2005年10月14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她的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商秀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第二天,她被送往女子監獄。體檢發現,她“具有嚴重生命危險性”,患急性冠狀綜合征,高血壓2級(高危組)。被暫予監外執行后,商秀云開始上訪。一起鄰里沖突,導致她賠償了5萬元后,時隔4年又被定以故意傷害罪,她不服。
偶然沖突還是蓄意報復
商秀云夫婦倆都是淄博市衛生防疫站的職工,原本過著簡單快樂的生活。但如今,家里氣氛沉悶,嘆息聲不斷,能歌善舞的曹鐵軍,早已沒有心情唱歌。
作為提前離崗的普通職工,商秀云沒有想到,和領導女兒的一次偶遇會改變她的生活。2001年6月25日8時左右,她和王海琳各騎自行車,在家屬區39號樓與40號樓之間的小路上相遇。
那一年王海琳21歲,是淄博學院高等護理專業的
但刑事判決書記錄的并非和諧的鄰里關系:兩人相遇后,“商秀云對王海琳進行辱罵繼而追打”,“拽拉王海琳發辮”致其“頸椎間盤突出”。
商秀云不承認這一說法。39號樓與40號樓之間的昔日小路,如今被自行車車棚隔斷,成了荒草蔓延之地。商秀云站在那里,情緒激動地比劃著,把時間拉回到5年以前。
當時,她騎一輛紅色自行車買菜歸來,遇上王海琳,小路很窄,寬約1.4米,“誰也不讓誰”,她摔倒在地,“車簍里的土豆和黃瓜也掉了出來”。
“王海琳繼續騎車走”,商秀云嘟囔了一句:“你這是干啥?”王海琳在大約3米外的地方停住車,“兩人互相罵了幾句”。“我還在地上坐著,王海琳走過來,一把扯住我的頭發”,兩人撲打在一塊。
王海琳則是另一種說法:兩人相遇后,她在路邊的空地停了下來,商秀云經過時罵了她一句粗話,她回了一句,又騎車走了幾米遠,“突然被商秀云扯住頭發”,把她一直拖到那塊空地,“按到地上又抓又踢”。
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認為商秀云“犯罪事實清楚”。檢察院向法院提供了王海琳的供述和5名證人的證言,被法院采納。證人中有王海琳的母親李春花,她稱女兒和商秀云“相互扯住頭發,撕打在一起”,此后,女兒聲稱“脖子疼”。另外4名證人也都只聲稱看見兩人扭打,并沒有證明商秀云對王海琳“辱罵繼而追打”。
張店區人民法院的槐彥生是此案的審判長。誰先動手打人,他覺得“不是根本問題”,關鍵是誰受了傷。
商秀云堅稱那是一次偶然的沖突。但法院“經審理查明”,她有明顯的“作案動機”:2000年4月12日,商秀云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經營狂犬疫苗,引起用藥人不良反應被投訴,紀委書記王立慶受單位指派查處此事,“商秀云遂對王立慶懷恨在心”。
因為私自出售的狂犬疫苗僅為“一人份”,單位對商秀云的處理其實很輕,她只被扣了一個月的勞務提成266.7元。但據淄博市政法委的一份報告稱,商秀云此后“在上班時對王立慶進行辱罵”,半夜三更按王家門鈴進行騷擾。她和王海琳的沖突,也被認定為“打擊報復紀檢人員及其家人”,“可對其酌定從重處罰”。
證據確鑿還是疑點重重
在那場沖突中,王海琳受傷。接下來的傷情鑒定,導致商秀云賠了5萬元,并最終被判刑。山東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心的鑒定,是法院給她定罪的重要證據,它證明王海琳系“外傷性頸椎5/6椎間盤突出”,構成輕傷。
整個鑒定過程,在商秀云看來疑點不少。
王海琳受傷后第3天住進淄博市中心
1個月無事,商秀云以為“事情就過去了”。8月,警方突然傳喚她。一名警察拿著法醫檢驗鑒定書,兩只大手遮住大部分內容,只留下兩行字,讓她看:“結論:王海琳之傷情已構成輕傷。”
這是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在王海琳受傷一個月后作出的鑒定,法醫根據原始病歷記載和復閱X光片,證實她“頸椎生理曲度變直”,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認為其傷情屬于輕傷范疇”。
但這條規定并未提及“頸椎生理曲度變直”可以被定為輕傷。它認可的范圍包括: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因此,商秀云覺得王海琳的傷情夠不上輕傷。
她最初沒有當回事。當事態變得嚴重起來,她才警覺,開始懷疑有人暗中操縱。她想起了那名警察奇怪的舉動,她看到張店分局的鑒定書上,復核人卻是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的一名主任法醫師。
8月20日,商秀云接到派出所的通知:明天,公檢法三家法醫對王海琳的傷情會診。這讓曹鐵軍松了一口氣,他想,這回“應該不會有人作假”。
第二天卻并沒有三家會診,而是王海琳“去中心醫院做CT”。曹鐵軍感到不安。但診斷結果讓他們“很高興”:王海琳頸椎反曲;C2—7間盤未見突出;環樞關節未見脫位。
醫生把這份“122447號”CT會診報告單遞給民警時,商秀云趕緊湊過去看。她要求復印一份,民警不同意,她一直追到派出所,人家只好跑到街對面復印了一份。商秀云說:“這時候,俺知道要保留證據了。”
此后不久,最終被法院視為“權威”的那份鑒定出臺。9月11日,由山東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心進行的復核鑒定,同樣依據“122447號”CT片,結論卻與淄博市中心醫院截然不同:王海琳系外傷性頸椎間盤突出。
這次鑒定聘請了山東省立醫院的專家。王海琳對記者回憶當時的場景:一個老專家,拿著CT片子,往燈箱上一照,說“這兒突出了”。
“當時確實看不出頸椎間盤突出,除非我的水平不行。”2007年1月15日,張廣霞對記者說。他是淄博市中心醫院副主任醫師,“122447號”CT片的會診報告單就是他診斷的。商秀云案宣判的前一個多月,警方曾詢問了他。因此,在張廣霞做過的無數次CT檢查中,這一次讓他記憶深刻。
“頸椎間盤突出的人太多了,”他說,“像你我可能就有。”在CT片中看出頸椎間盤突出,“不難”。
對于王海琳,是否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受傷時頸椎間盤沒有突出,一段時間過后才因為那次受傷而突出來?張廣霞很肯定地說:“不會”。
2001年省公安廳的鑒定書中這樣表述王海琳的傷情:頸椎間盤突出(C4)。“我們不會這樣表述。”張廣霞說。果然,過了將近4年后,一紙更正說明從濟南傳來,鑒定人還是當初的兩名醫師,只是職稱已從當時的副主任法醫師變成了主任法醫師。
更正聲明稱:“因當時在鑒定書制作過程中的失誤”,將關于122447號CT片頸椎5/6椎間盤突出誤錄為C4椎間盤突出,特此更正為,“外傷性頸椎5/6椎間盤突出的
出現這樣的錯誤,商秀云很難理解,張廣霞也覺得“可能性很小”。
省公安廳的那次鑒定,還檢查出王海琳“左上肢肌力下降”,“左尺、正中、橈神經受損”。而她在受傷住院后的骨科檢查表明,“雙上肢肌力正常”。
紀委介入
在防疫站的調解下,兩家曾于2001年10月11日達成協議:商秀云公開道歉,并向王海琳一次性支付醫療費、
“公開道歉”是在衛生防疫站進行的。按照王立慶的要求,除了雙方當事人、調解人,還有各科室負責人和站領導參加。大家圍坐一個大圓桌,在王立慶“理直氣壯的講話”后,開始聽商秀云低頭念稿子。曹鐵軍
王立慶對商秀云的道歉并不滿意,但“誰讓我是領導班子成員呢,當時也就忍了”。要求商秀云在單位公開道歉,王立慶解釋說,只是想讓大家知道,自己遭到了商秀云的報復和傷害,其實“我和她沒有仇恨,沒有矛盾”。
然后,雙方簽了協議書,握了握手。商秀云擔心賠償后仍被追究刑事責任,便把賠償款暫存在衛生防疫站財務科。她要求在付款后,王海琳出具收條和損失明細表。20天后,賠償款被財務科轉到了王海琳的賬戶上。時任站長的胡林和財務科科長簽字同意支付,但商秀云并不知情。
收到賠償款兩個多月后,王立慶寫了一張收條。商秀云不滿意,多次向防疫站追要明細表,“俺得弄清楚,具體賠的是些什么錢”。又過了8個月,防疫站在她的一再催問下,出具情況說明:站方及委托的法律部門多次找王海琳,“勸其寫出明細表,但她均不同意,認為沒有這個必要”。
商秀云只好親自去找王海琳。后來,王海琳告訴警方,她們一家人受到了商秀云長期的騷擾和謾罵。而商秀云表示,那完全是造謠。
王立慶給記者放了一段錄音:一陣持續不斷的門鈴聲后,王立慶高聲說道:“商秀云,你想干啥?”里面傳來一個女聲,罵了一句粗話。門鈴聲再次想起,王立慶說:“商秀云,你想干什么?”回應他的只有刺耳的門鈴聲。他又喊道:“商秀云,現在是04年9月12日0:05,你說話。”除了王立慶,沒人說話。
商秀云承認,那天晚上她確實按過王立慶家的門鈴,因為“實在氣不過”。她說,2004年9月11日晚上9點左右,她在38號樓前與王立慶發生爭執,王“拿著手機一邊撞我的嘴巴,一邊說‘你要單據,我馬上判你刑’”。王立慶則表示,商秀云所說“純粹是捏造”。
當時,警察接到了商秀云報警,調查了幾個在場的人,他們諱莫如深。民警高思帥還記得,“王立慶身上有抓傷,商秀云的嘴破了,王立慶說是她自己咬的”。兩天后,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的法醫檢驗鑒定書表明,商秀云“上唇腫脹外翻……系輕微傷”。
此事過后不久,王立慶因“實在受不了”,遂向市紀委信訪辦遞交了舉報材料。他稱,自己在查處商秀云非法經營狂犬疫苗后,被她懷恨在心,家人遭到打擊報復。女兒被打傷一事,經單位調解,事情已經過去了,但商秀云又反悔,繼續鬧事。
他在材料中呼吁:希望市紀委站出來為基層的紀檢人員主持公道,解決基層紀檢人員的痛苦。
王立慶回憶,當時市紀委信訪辦的同志很熱情地接待了他。
淄博市紀委副書記孫興貴告訴記者,王立慶多次到紀委上訪,紀委主要領導“非常重視”。“如果基層的紀檢人員因為查處違法事件受到打擊報復,這是嚴重的問題。”孫興貴肯定地說。
市紀委把王立慶的舉報材料轉給市衛生局進行調查,紀委信訪辦的工作人員也對情況進行了了解,“發現反映的問題屬實”。
市紀委又派人去市公安局了解情況,公安人員表示,2001年的那起案件還沒有過追訴期,可以繼續追究刑事責任。市紀委要求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如果打擊報復構成刑事責任,就要追究;如果不夠成刑事責任,就按行政處理。孫興貴說:“當時市紀委態度很明確。”
2004年12月23日和25日,王海琳和王立慶向警方詳細地反映了情況,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傷害王海琳致輕傷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幾天后,商秀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監視居住。同時,公安部門將案件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孫興貴表示,張店區人民法院就“案件如何處理”征求了市紀委的意見,得到的答復是,要依法處理,也不要過重處理。
判刑
2005年3月21日,因不服省公安廳的鑒定結果,商秀云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部重新鑒定,獲得同意。法院向王海琳發出舉證通知,要求提供涉案的所有病歷材料、
位于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收到材料后,要求法院帶王海琳前去做法醫學查體。但她“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去鑒定”,法院則在5月19日作出終止鑒定的決定。
對此王立慶的解釋是,他當時“發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他說,自己給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打過兩次電話,從對方前后“截然不同的態度”中,他判斷商秀云他們到了上海,因此才沒有去作鑒定。商秀云堅稱,自己根本沒去上海。
記者提出想看看王海琳的相關資料,包括病歷、CT片等,王立慶說:“我這里沒有保存資料,都被拿走了。”
對于鑒定的矛盾之處,該案審判長槐彥生說,法院也看到了。“矛盾歸矛盾,主要是根據省公安廳的鑒定。”他說。
2005年8月1日上午,商秀云被逮捕。當天下午,案件宣判。判決稱:“因淄博市中心
法官的聲音不高,速度很快,曹鐵軍聽起來有點吃力,“……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省公安廳法醫鑒定結論有誤的觀點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在案件審理后期,商秀云覺得律師的態度“有點不正常”。
第二次開庭的前一天晚上,律師打來電話,說資料忘在檢察院,要她重新準備一份拿給她。開完庭,律師又稱資料放在律師事務所主任那里。商秀云最終沒能要回這份材料。她有點生氣,問律師:“您一開始信心十足,為什么變化這么大?”
“你得理解我,我壓力很大。”商秀云記得律師這樣回答。
記者想向該律師了解本案情況,她表示“得請示主任”。但此后4天里,不管是撥打手機還是發送短信,她一直沒有回音。
王立慶對記者說:“商秀云走到現在,是她自己一步步走出來的,別人毫無辦法。” (中國青年報) 記者: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