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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與上司女兒打架被指打擊報復遭定罪(圖)
2007-01-17
核心提示:淄博市衛生防疫站職工商秀云曾因非法經營狂犬疫苗被上司王立慶查處。隨后在一次鄰里小矛盾中將該上司女兒打成輕傷,被指打擊報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她進行判刑。商秀云大呼冤枉,堅稱自己沒有報復動機,是有人暗箱操作加害于她。


發生沖突小路面目全非,商秀云站在那里激動地比劃著。本報記者李斌攝

商秀云現在成天所想的,就是如何洗清身上的罪名。但她覺得希望很渺茫。幾天前,她又去了市中級人民法院,早已遞交的申訴材料,“還沒有排上號”。她沮喪地回了家。

1月12日晚上,她忍不住淚水,又對丈夫老話重提:“咱們還是離婚吧。”曹鐵軍有點不知所措,他低頭擺弄手指,不滿地瞟了妻子一眼:“你說這些干啥呢?”

如果不是身患嚴重疾病,年屆50歲的商秀云如今只能獨自面對高墻深院。2005年10月14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她的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商秀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第二天,她被送往女子監獄。體檢發現,她“具有嚴重生命危險性”,患急性冠狀綜合征,高血壓2級(高危組)。被暫予監外執行后,商秀云開始上訪。一起鄰里沖突,導致她賠償了5萬元后,時隔4年又被定以故意傷害罪,她不服。

偶然沖突還是蓄意報復

商秀云夫婦倆都是淄博市衛生防疫站的職工,原本過著簡單快樂的生活。但如今,家里氣氛沉悶,嘆息聲不斷,能歌善舞的曹鐵軍,早已沒有心情唱歌。

作為提前離崗的普通職工,商秀云沒有想到,和領導女兒的一次偶遇會改變她的生活。2001年6月25日8時左右,她和王海琳各騎自行車,在家屬區39號樓與40號樓之間的小路上相遇。

那一年王海琳21歲,是淄博學院高等護理專業的學生。她父親王立慶是商秀云的領導,時任市衛生防疫站紀委書記,副處級。兩家住前后樓,可揮手呼應。

但刑事判決書記錄的并非和諧的鄰里關系:兩人相遇后,“商秀云對王海琳進行辱罵繼而追打”,“拽拉王海琳發辮”致其“頸椎間盤突出”。

商秀云不承認這一說法。39號樓與40號樓之間的昔日小路,如今被自行車車棚隔斷,成了荒草蔓延之地。商秀云站在那里,情緒激動地比劃著,把時間拉回到5年以前。

當時,她騎一輛紅色自行車買菜歸來,遇上王海琳,小路很窄,寬約1.4米,“誰也不讓誰”,她摔倒在地,“車簍里的土豆和黃瓜也掉了出來”。

“王海琳繼續騎車走”,商秀云嘟囔了一句:“你這是干啥?”王海琳在大約3米外的地方停住車,“兩人互相罵了幾句”。“我還在地上坐著,王海琳走過來,一把扯住我的頭發”,兩人撲打在一塊。

王海琳則是另一種說法:兩人相遇后,她在路邊的空地停了下來,商秀云經過時罵了她一句粗話,她回了一句,又騎車走了幾米遠,“突然被商秀云扯住頭發”,把她一直拖到那塊空地,“按到地上又抓又踢”。

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認為商秀云“犯罪事實清楚”。檢察院向法院提供了王海琳的供述和5名證人的證言,被法院采納。證人中有王海琳的母親李春花,她稱女兒和商秀云“相互扯住頭發,撕打在一起”,此后,女兒聲稱“脖子疼”。另外4名證人也都只聲稱看見兩人扭打,并沒有證明商秀云對王海琳“辱罵繼而追打”。

張店區人民法院的槐彥生是此案的審判長。誰先動手打人,他覺得“不是根本問題”,關鍵是誰受了傷。

商秀云堅稱那是一次偶然的沖突。但法院“經審理查明”,她有明顯的“作案動機”:2000年4月12日,商秀云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經營狂犬疫苗,引起用藥人不良反應被投訴,紀委書記王立慶受單位指派查處此事,“商秀云遂對王立慶懷恨在心”。

因為私自出售的狂犬疫苗僅為“一人份”,單位對商秀云的處理其實很輕,她只被扣了一個月的勞務提成266.7元。但據淄博市政法委的一份報告稱,商秀云此后“在上班時對王立慶進行辱罵”,半夜三更按王家門鈴進行騷擾。她和王海琳的沖突,也被認定為“打擊報復紀檢人員及其家人”,“可對其酌定從重處罰”。

證據確鑿還是疑點重重

在那場沖突中,王海琳受傷。接下來的傷情鑒定,導致商秀云賠了5萬元,并最終被判刑。山東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心的鑒定,是法院給她定罪的重要證據,它證明王海琳系“外傷性頸椎5/6椎間盤突出”,構成輕傷。

整個鑒定過程,在商秀云看來疑點不少。

王海琳受傷后第3天住進淄博市中心醫院,一家三級甲等醫院,也是當地最好的醫院。12天后,她“好轉出院”。住院期間,醫生沒有發現王海琳有頸椎間盤突出的問題,其傷情被診斷為:頸椎損傷(第四頸椎反曲)、頸脊髓過伸位損傷、多發性軟組織損傷及皮膚擦傷、血腫。X光片檢查顯示,“骨質及椎間正常”。骨科檢查表明其“雙上肢肌力正常,雙下肢活動無異常”。

1個月無事,商秀云以為“事情就過去了”。8月,警方突然傳喚她。一名警察拿著法醫檢驗鑒定書,兩只大手遮住大部分內容,只留下兩行字,讓她看:“結論:王海琳之傷情已構成輕傷。”

這是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在王海琳受傷一個月后作出的鑒定,法醫根據原始病歷記載和復閱X光片,證實她“頸椎生理曲度變直”,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認為其傷情屬于輕傷范疇”。

但這條規定并未提及“頸椎生理曲度變直”可以被定為輕傷。它認可的范圍包括: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因此,商秀云覺得王海琳的傷情夠不上輕傷。

她最初沒有當回事。當事態變得嚴重起來,她才警覺,開始懷疑有人暗中操縱。她想起了那名警察奇怪的舉動,她看到張店分局的鑒定書上,復核人卻是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的一名主任法醫師。

8月20日,商秀云接到派出所的通知:明天,公檢法三家法醫對王海琳的傷情會診。這讓曹鐵軍松了一口氣,他想,這回“應該不會有人作假”。

第二天卻并沒有三家會診,而是王海琳“去中心醫院做CT”。曹鐵軍感到不安。但診斷結果讓他們“很高興”:王海琳頸椎反曲;C2—7間盤未見突出;環樞關節未見脫位。

醫生把這份“122447號”CT會診報告單遞給民警時,商秀云趕緊湊過去看。她要求復印一份,民警不同意,她一直追到派出所,人家只好跑到街對面復印了一份。商秀云說:“這時候,俺知道要保留證據了。”

此后不久,最終被法院視為“權威”的那份鑒定出臺。9月11日,由山東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心進行的復核鑒定,同樣依據“122447號”CT片,結論卻與淄博市中心醫院截然不同:王海琳系外傷性頸椎間盤突出。

這次鑒定聘請了山東省立醫院的專家。王海琳對記者回憶當時的場景:一個老專家,拿著CT片子,往燈箱上一照,說“這兒突出了”。

“當時確實看不出頸椎間盤突出,除非我的水平不行。”2007年1月15日,張廣霞對記者說。他是淄博市中心醫院副主任醫師,“122447號”CT片的會診報告單就是他診斷的。商秀云案宣判的前一個多月,警方曾詢問了他。因此,在張廣霞做過的無數次CT檢查中,這一次讓他記憶深刻。

“頸椎間盤突出的人太多了,”他說,“像你我可能就有。”在CT片中看出頸椎間盤突出,“不難”。

對于王海琳,是否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受傷時頸椎間盤沒有突出,一段時間過后才因為那次受傷而突出來?張廣霞很肯定地說:“不會”。

2001年省公安廳的鑒定書中這樣表述王海琳的傷情:頸椎間盤突出(C4)。“我們不會這樣表述。”張廣霞說。果然,過了將近4年后,一紙更正說明從濟南傳來,鑒定人還是當初的兩名醫師,只是職稱已從當時的副主任法醫師變成了主任法醫師。

更正聲明稱:“因當時在鑒定書制作過程中的失誤”,將關于122447號CT片頸椎5/6椎間盤突出誤錄為C4椎間盤突出,特此更正為,“外傷性頸椎5/6椎間盤突出的臨床診斷成立……傷情為輕傷”。

出現這樣的錯誤,商秀云很難理解,張廣霞也覺得“可能性很小”。

省公安廳的那次鑒定,還檢查出王海琳“左上肢肌力下降”,“左尺、正中、橈神經受損”。而她在受傷住院后的骨科檢查表明,“雙上肢肌力正常”。

紀委介入

在防疫站的調解下,兩家曾于2001年10月11日達成協議:商秀云公開道歉,并向王海琳一次性支付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手續治療費等共計50446.8元,雙方和好,“保證不再以任何方式損害對方權益”,王海琳“不再追究商秀云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公開道歉”是在衛生防疫站進行的。按照王立慶的要求,除了雙方當事人、調解人,還有各科室負責人和站領導參加。大家圍坐一個大圓桌,在王立慶“理直氣壯的講話”后,開始聽商秀云低頭念稿子。曹鐵軍回憶,自己當時“腦子一片空白”。

王立慶對商秀云的道歉并不滿意,但“誰讓我是領導班子成員呢,當時也就忍了”。要求商秀云在單位公開道歉,王立慶解釋說,只是想讓大家知道,自己遭到了商秀云的報復和傷害,其實“我和她沒有仇恨,沒有矛盾”。

然后,雙方簽了協議書,握了握手。商秀云擔心賠償后仍被追究刑事責任,便把賠償款暫存在衛生防疫站財務科。她要求在付款后,王海琳出具收條和損失明細表。20天后,賠償款被財務科轉到了王海琳的賬戶上。時任站長的胡林和財務科科長簽字同意支付,但商秀云并不知情。

收到賠償款兩個多月后,王立慶寫了一張收條。商秀云不滿意,多次向防疫站追要明細表,“俺得弄清楚,具體賠的是些什么錢”。又過了8個月,防疫站在她的一再催問下,出具情況說明:站方及委托的法律部門多次找王海琳,“勸其寫出明細表,但她均不同意,認為沒有這個必要”。

商秀云只好親自去找王海琳。后來,王海琳告訴警方,她們一家人受到了商秀云長期的騷擾和謾罵。而商秀云表示,那完全是造謠。

王立慶給記者放了一段錄音:一陣持續不斷的門鈴聲后,王立慶高聲說道:“商秀云,你想干啥?”里面傳來一個女聲,罵了一句粗話。門鈴聲再次想起,王立慶說:“商秀云,你想干什么?”回應他的只有刺耳的門鈴聲。他又喊道:“商秀云,現在是04年9月12日0:05,你說話。”除了王立慶,沒人說話。

商秀云承認,那天晚上她確實按過王立慶家的門鈴,因為“實在氣不過”。她說,2004年9月11日晚上9點左右,她在38號樓前與王立慶發生爭執,王“拿著手機一邊撞我的嘴巴,一邊說‘你要單據,我馬上判你刑’”。王立慶則表示,商秀云所說“純粹是捏造”。

當時,警察接到了商秀云報警,調查了幾個在場的人,他們諱莫如深。民警高思帥還記得,“王立慶身上有抓傷,商秀云的嘴破了,王立慶說是她自己咬的”。兩天后,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的法醫檢驗鑒定書表明,商秀云“上唇腫脹外翻……系輕微傷”。

此事過后不久,王立慶因“實在受不了”,遂向市紀委信訪辦遞交了舉報材料。他稱,自己在查處商秀云非法經營狂犬疫苗后,被她懷恨在心,家人遭到打擊報復。女兒被打傷一事,經單位調解,事情已經過去了,但商秀云又反悔,繼續鬧事。

他在材料中呼吁:希望市紀委站出來為基層的紀檢人員主持公道,解決基層紀檢人員的痛苦。

王立慶回憶,當時市紀委信訪辦的同志很熱情地接待了他。

淄博市紀委副書記孫興貴告訴記者,王立慶多次到紀委上訪,紀委主要領導“非常重視”。“如果基層的紀檢人員因為查處違法事件受到打擊報復,這是嚴重的問題。”孫興貴肯定地說。

市紀委把王立慶的舉報材料轉給市衛生局進行調查,紀委信訪辦的工作人員也對情況進行了了解,“發現反映的問題屬實”。

市紀委又派人去市公安局了解情況,公安人員表示,2001年的那起案件還沒有過追訴期,可以繼續追究刑事責任。市紀委要求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如果打擊報復構成刑事責任,就要追究;如果不夠成刑事責任,就按行政處理。孫興貴說:“當時市紀委態度很明確。”

2004年12月23日和25日,王海琳和王立慶向警方詳細地反映了情況,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傷害王海琳致輕傷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幾天后,商秀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監視居住。同時,公安部門將案件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孫興貴表示,張店區人民法院就“案件如何處理”征求了市紀委的意見,得到的答復是,要依法處理,也不要過重處理。

判刑

2005年3月21日,因不服省公安廳的鑒定結果,商秀云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部重新鑒定,獲得同意。法院向王海琳發出舉證通知,要求提供涉案的所有病歷材料、CT片和X光片,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位于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收到材料后,要求法院帶王海琳前去做法醫學查體。但她“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去鑒定”,法院則在5月19日作出終止鑒定的決定。

對此王立慶的解釋是,他當時“發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他說,自己給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打過兩次電話,從對方前后“截然不同的態度”中,他判斷商秀云他們到了上海,因此才沒有去作鑒定。商秀云堅稱,自己根本沒去上海。

記者提出想看看王海琳的相關資料,包括病歷、CT片等,王立慶說:“我這里沒有保存資料,都被拿走了。”

對于鑒定的矛盾之處,該案審判長槐彥生說,法院也看到了。“矛盾歸矛盾,主要是根據省公安廳的鑒定。”他說。

2005年8月1日上午,商秀云被逮捕。當天下午,案件宣判。判決稱:“因淄博市中心醫院與省公安廳鑒定中心,對同一事實因認識上的差異,導致出現不同診斷結論實屬正常,因鑒定結論法律效力更高,當以法醫鑒定部門的結論為準。”

法官的聲音不高,速度很快,曹鐵軍聽起來有點吃力,“……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省公安廳法醫鑒定結論有誤的觀點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在案件審理后期,商秀云覺得律師的態度“有點不正常”。

第二次開庭的前一天晚上,律師打來電話,說資料忘在檢察院,要她重新準備一份拿給她。開完庭,律師又稱資料放在律師事務所主任那里。商秀云最終沒能要回這份材料。她有點生氣,問律師:“您一開始信心十足,為什么變化這么大?”

“你得理解我,我壓力很大。”商秀云記得律師這樣回答。

記者想向該律師了解本案情況,她表示“得請示主任”。但此后4天里,不管是撥打手機還是發送短信,她一直沒有回音。

王立慶對記者說:“商秀云走到現在,是她自己一步步走出來的,別人毫無辦法。” (中國青年報) 記者: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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