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下沙的物美超市偷竊被抓后,17歲少女張靜服毒自殺。在病床上治療的22天里,她道出了心中的委屈:當時超市要她賠償700元,她賠不起,于是超市的人就拉著她當街示眾。3月29日,女孩不治身亡。
究竟是什么造成了這起悲劇?對張靜的死,超市是不是有責任?張靜所說的游街示眾到底是否存在?如果有,超市是否有權對偷竊者施加這樣的行為?帶著這些疑問,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
女孩在超市偷拿化妝品
被抓后喝了農藥
在杭州下沙東方村一間8平方米左右的出租房里,記者見到了張靜的父親張學仁。情緒已逐漸平靜下來的張學仁告訴記者,讓他女兒背上“小偷”這一名聲的,就是一瓶護手霜和一瓶面膜。“兩樣加起來不到30元的東西,把我女兒給帶走了。”
據張學仁說,今年3月6日,跟隨父親來到杭州的張靜到下沙物美超市買洗潔精,看到這么多人在超市里隨便拿東西,便心生好奇,“不付錢他們會知道嗎?”于是隨手拿了兩件護膚品。
這一試,成為張靜走向不歸路的開始。
當天晚上8點,張學仁接到派出所電話,知道女兒偷了東西。因涉案金額不大且初犯,警方沒追究。回家后,張靜也一直沒有說話。不料第二天晚上,還在上班的張學仁接鄰居通知:張靜服毒了。
他趕到醫院時,女兒昏死,搶救后慢慢醒來。在醫院治療時,她說:“偷東西是不對,但他們為何這么對我?”據張學仁說,女兒臨死前告訴他,在超市被抓后,她被工作人員帶進房。超市提出賠700元,她口袋僅有20多元。于是,超市工作人員把她從三樓拉到一樓,還拉出去游街。她是感覺受到侮辱才自殺的。
而負責搶救的東方醫院的醫生介紹說,張靜吃的是百草枯,這是種農藥,對肺、肝損傷大。張靜本可血透治療,但張家拿不出錢。3月29日下午,張靜離開了人世。
家人自責“沒疏導”
要求超市承擔部分費用被拒
4月初,從四川老家趕來的張靜的奶奶哭著跪在下沙物美超市門前。
“我不該讓她來杭州。”事件發生后,張學仁后悔不已。據了解,去年11月,成績不錯的張靜郁郁寡歡,被醫院確診為抑郁癥,需靜心療養。于是,她休學了,今年1月隨父親來杭。平時,張靜情緒穩定。張靜床邊,整齊地擺放著書本和作業。“我家姑娘很要強,在老家讀的是重點高中。”張學仁說。
事件發生后,張學仁自覺女兒的性格比較封閉,他作為家長沒及時疏導女兒,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他希望超市方面能承擔女兒治療和喪葬費用的80%,而家屬承擔20%。但這樣的要求被超市方面拒絕了。
經多方協調
超市“救濟”3.5萬元
4月2日,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白楊街道綜治科介入此事。綜治科艾科長表示,死者家屬提出的要求不過分,希望超市支付搶救張靜所花的3萬余元醫藥費和喪葬費,但被超市拒絕。超市方面的理由很簡單,他們在這件事上沒責任,如果作出賠償,就會造成“超市承擔這一責任”的誤會,對超市的聲譽不利。
最后,在派出所和當地街道的協調下,超市方面終于答應以“同情”而“救濟”的名義,支付給張家35000元,同時,街道和東方醫院也捐助了張家1000元。
至此,張靜之死,有關部門的處理告一段落。
少女被抓后
發生了什么
張靜的家屬認定,張靜自殺是因被抓后遭受超市“侮辱”。而物美超市附近一家小店的營業員也證實,張靜的確被拉出過超市。“我們都看到的,女孩低著頭被保安揪著衣領拖出店外。聽說,她偷東西。”至于在街上發生什么,她表示不清楚。
但是,超市方面矢口否認與張靜之死有關。協調此事的一名人員說:“我們調查時,超市提出,事情是3月6日發生的,張靜偷盜商品被發現。在超市調查不到1小時,就將案件移交給派出所。直到3月27日,張父找上門,他們才知道張靜出事。”
超市監控錄像哪里去了
超市有沒有要求張靜拿出700元?有沒有要挾張靜要游街示眾?張靜在超市的1小時發生了什么事情?這是至關重要的。而最有力的證明,就是超市的監控錄像。但是,超市方面表示,超市的錄像按照規定只保存20天,而警方接到張學仁的報案再去調查取證時已經是第21天,所以錄像不復存在。而當辦案民警要求超市方面提供所謂的“只保存20天”內部規定的書面材料時,超市方面無法提供。由于沒有了監控錄像,警方只能批評超市內部管理混亂,卻無法拿到關鍵性的證據。1
超市防損科經理何國棟則對記者表示,錄像之所以保存20天,也是為了洗刷超市經常蒙受“不白之冤”而準備的,以前他們只保存7天。“拿不出錄像,對超市也是損失。”
在記者問及是否因此悲劇而改進超市防損的做法時,何國棟堅持認為,超市在做法上完全正確,根本沒有必要改進:“如果女孩把一路送到派出所說成游街示眾,那我們超市方面也無話可說。”
看法
市民:超市“潛規則”涉嫌違法
花季少女的悲劇,讓市民唏噓不已。
一位王先生稱,他曾因工作關系與超市保安有過接觸,看到過超市在處理小偷時的方式。“把小偷帶到辦公室,是家常便飯。超市大多內部規定,對小偷處以偷竊物價值10倍罰款,有時候看對方好欺侮,開價就高些。小偷若有不服,可能會遭到搜身、毆打等。當時,有名保安還自豪地跟我說,沒關系,小偷怕曝光,不敢報警。”
而從事司法工作的汪先生則表示,類似情況一再發生,體現了超市對消費者權益尊重不夠,片面強調自身“防盜”。“當然,超市之所以讓‘潛規則’大行其道,與有關部門管理職能‘缺位’存在一定關系。事件屢發,鮮有超市管理者因此被追究責任。”
同行:有證據就交警方處理
對于下沙物美超市的做法,杭州另一家知名大超市的中層管理者向記者透露說,大超市經常會碰到盜竊的事情,防不勝防。對于處理的方法,這位負責人不愿對物美的做法進行評價,只是表示他們的監控錄像一般會保存半年,而對于被保安發現的小偷,如果缺乏證據就寧愿不去攔他們,息事寧人。如果有確鑿證據,就直接送110或者派出所。
律師:調查須在雙方自愿下進行
浙江浙元律師事務所的張軼群律師表示,超市抓到小偷,可以在雙方自愿下調查。但調查要基于人身平等。
“小偷固然可恨,但超市方面如果強制調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涉嫌非法拘禁。從法律角度來說,只有公安機關在案件需要時,才能對公民進行傳喚、盤問等。”
對于張靜事件,張律師表示遺憾:“送警時間隔了太久!”他告訴記者,超市顧客有未付錢的物品,有偷竊可能性,超市人員發現后應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在公安機關沒認定偷竊行為前,他們不能亂扣罪名并處罰,包括幾倍罰款等。而揪著衣領在公眾場合拖行,是侮辱行為。
民警:遭野蠻處理,要及時求助
記者從杭州多個派出所了解到,一般超市逮到涉嫌偷竊人員時,總不及時通知警方。“往往是遇到事情處理不了,他們才會報警。”
“一個人就是真的偷了東西,如果遭到超市方面罰款、搜身甚至打人等野蠻處理時,就應該及時報警,向警方求助。”下沙公安分局一位民警說,此事件中,他覺得最遺憾的就是張靜沒有及時報警,也沒配合警方詳細描述真相。
“當天在給張靜做筆錄時,她并沒有說保安要她交錢,或者打她和當眾游街的事情,如果她及時給警方提供這些訊息,對警方的調查取證能帶來很大的幫助。”這位民警表示。
人大代表:司法機關可介入
提起“張靜事件”,杭州市人大代表何黎明說:“如果事實真相確實如家屬所說,超市發現小姑娘偷東西,要罰款,拿不出錢就游街,那么,這種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他認為,司法機關應該介入,把保安、目擊者、家屬都叫來調查,如有非法拘禁行為,應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對于一些超市“私設公堂”的行為,何黎明代表覺得,作為超市方,應當加強自身管理。“我認為,應該對超市進行行業規范,如工商部門牽頭,幾大超市聯合發出規范性公約。一旦發生類似偷盜事情,超市應該怎么做,以文本方式寫清楚。”何黎明代表這樣建議。
政協委員:讓警務室進超市杭州市政協委員金鷹說:“最好讓警務室進超市,一旦發生偷竊事件,公安部門可第一時間介入。一方面有效打擊犯罪,另一方面監督商家行為。”金鷹最后表示,這是個普遍問題,呼吁相關部門重視起來。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