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實質上是勞動者的一項權利,與休息權具有同質性。
改革開放之初對婦女提前退休的規定,其初衷是為了保護婦女的健康利益。然而,隨著女性家務負擔的減輕、人均壽命的延長以及受教育程度的提高,這一保護性措施逐漸喪失了其原本的“照顧”性價值,再考慮到工作年限對經濟收入、晉升機會等權益的影響,立法者賦予女性的提前進入休息狀態特權,已在逐漸成為某些單位忽略女性利益的借口。
最近幾年的兩會期間,同齡退休問題不斷成為代表、委員們的關注焦點。而屢遭廣大婦女及其利益的維護者所詬病的,是《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之關于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都“可以”退休的權利性規定,被某些單位組織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單方面以解決就業壓力、為引進人才騰出空間等為由,硬化為“應該”、“均須”等義務性責任,致使女性是否提前退休的選擇權消弭在公共利益的借口之下。
為了應對“白色浪潮”的沖擊,緩解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曾于2004年公開表示,考慮延遲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并將首先考慮女性法定退休年齡。雖然在各方輿論的爭議聲中,相關負責人隨后表態稱,“延長退休年齡并不是當前中國立即需要實行的政策”,但女性對退休年齡權利的訴求再次被忽略確是不爭的事實。
失業和養老是中國社會和諧發展的兩個鉗制性問題,破解其困擾需要男女兩性的共同擔當。唯獨把婦女的勞動權利當作可以隨意增減、取舍的糾偏砝碼,不僅不利于問題的根本解決,反而會引發性別歧視等更深層次的社會矛盾。新《婦女權益保障法》增加的“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一條,正是為避免實踐中對女性退休年齡規定的這種由“可以”到“必須”,從“權利”到“義務”的傾向性“誤讀”。
實質平等并不排斥合理差別,但能否繼續享有勞動的權利不應該以性別原因計。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允許放棄,女性是否提前退休的自主性選擇權不應被蔑視甚至強制。
一個性別公正、以人為本的退休制度,應從政策源頭賦予人們這樣的自由:只要身體狀況允許,能力適合,婦女也能工作到60歲。或相反,只要出于本人意愿,男性也可以擁有提前退休的特權。
中國婦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