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宮繼蘭、王清臣、宮春備在法庭上。
被告人宮春備在宣判后情緒激動,涕淚橫流。
據(jù)檢方指控,宮繼蘭夫婦在深圳強迫殘疾兒童王寧、王梅乞討,前后長達4年多時間,還經(jīng)常對兒童進行打罵;而宮春備則在去年6月將一名叫宮鳳的殘疾女孩帶到深圳,與宮繼蘭夫婦共同租住,以同樣方法強迫宮鳳乞討。 通過庭審查明了三名殘疾兒童被三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乞討的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宮繼蘭犯強迫乞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王清臣犯強迫乞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宮春備犯強迫乞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 據(jù)了解,該案的定罪量刑依據(jù)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該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法條是由2006年6月29日公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設的。 深圳市福田區(qū)法院副院長周公昌透露說,該案是一宗強迫殘疾兒童乞討案,是深圳首宗適用強迫乞討罪這一新罪名來審理的案件。 | |
來源:China Foto Pre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