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開學時,孩子們應該快快樂樂走進新學期,重新跨進學校的大門,但14歲的蘭州女孩卻要靠跳樓來“逼宮”,爭取自己應有的上學權,著實令人唏噓!
上學權其實就是受教育權。如何保障適齡兒童的受教育權,我國目前至少有兩部專門的法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一部是《義務教育法》,一部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不僅對保障未成年受教育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同時更明確了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的責任。可以說,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是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的強制義務,不僅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更應該把“一個都不能少”作為責任所在和理想追求,何以要一個未成年人通過跳樓去爭取?
而2006年底修訂通過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國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同樣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同時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某種意義上,“知識成就人生,教育改變命運”,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與他們應當享有的四大權利密不可分,是四大權利的基礎,更是核心所在,所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了專項列出。
法律規定不可謂不嚴厲,責任也不可謂不明確,但可惜兩個“尚方寶劍”都是“手起劍不落”。少女跳樓的孱弱身影折射的不正是鈍口的法律嗎?半年時間沒有到校上課,學校何以沒有聞風而動,至少應該組織個家訪,肩負起勸解、向上匯報責任吧?那么,其他擔負督促、制止等職責的組織與部門為何同樣“鍋不動瓢不響”呢,難道只知道跳樓之后看熱鬧嗎?
少女跳口爭取上學權,恐怕不只是法律之羞,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更應該為此汗顏!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