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向公眾征求意見 常住暫住兒童就近入學
2009-07-26 11:25:01 稿件來源:瀟湘晨報
據瀟湘晨報7月26日報道 農民工子女到長沙市讀中小學,目前需要到政府指定的學校就讀,而今后,這些問題將可能更加方便。昨日,我省公布《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下稱草案),并面向公眾征求意見,修改意見可于8月10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省法制辦。省法制辦立法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教育公平是此次修訂草案最突出的特點”。
不分常住暫住人口均就近入學
草案規定,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免試入小學,小學畢業后免試入初中。適齡兒童不分常住、暫住人口均在現居住地就近入學。流浪適齡兒童、少年在未找到監護人前,由救助站送其就近入學。“公平對待,就近入學不分常住、暫住人口,這樣就可以保證經濟困難家庭、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以及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平等地接受義務教育。”
就近入學的學校,將根據該學校招生人數和學校周圍常住、暫住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學生實際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招生人數的,優先招收居住地離學校較近的學生,其他學生安排到其他相對就近的學校入學。學校不得超過教學班學生人數限額招收學生。
學校依據管理制度,可以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警示性處分,但不得責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不得強制學生接受有償服務。
8000居民的居住區應配置1所小學
草案提出,8千居民或者20平方公里的居住區一般配置一所小學,1.6萬居民或者30平方公里的居住區一般配置一所初中。大于此距離設置學校的,應當設置教學點,或為上學距離較遠且有需求的學生提供寄宿或者交通服務。
“學校少,每個班的學生就多,有的一個班甚至擠上七八十名學生,這對教學質量和教學安全都有很大影響。”因此,草案規定,我省小學班額不超過45人,初中班額不超過50人。
草案還要求,設區的市和30萬以上人口的縣市應當單獨設置特殊教育學校,30萬以下人口的縣市可以指定普通學校設置特殊教育班。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不得舉辦文化課補習班
草案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舉辦小學、初中文化課補習機構(班),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小學、初中學生音樂、體育、美術、科技培訓班。鼓勵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機構免費舉辦小學、初中學生音樂、體育、美術、科技培訓班。
“學校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實施素質教育,健全素質教育評價體系。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不得以學生的任何考試或者競賽成績等作為分班依據。”
教師布置的書面課外作業量,小學三至六年級學生一般不超過1小時、初中學生一般不超過1.5小時。對小學一至二年級學生不布置書面課外作業。
走讀學生每天在校學習時間,小學生不超過6小時,初中學生不超過7小時;寄宿學生每天睡眠時間,小學生不少于10小時,初中學生不少于9小時。
應組織學生開展各項有益的課余活動,學生在校內的體育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于1小時。鼓勵學校組織和指導學生參加非營利的校外活動,校外活動需要收取成本費的,由學生和家長自愿參加。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學校、教師購買教輔材料或者報刊雜志,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剪彩、奠基等商業性活動,學校和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教輔資料或者報刊雜志。
學校體育設施、圖書館等在節假日應當向全體學生免費開放。公共文化體育場所應當向小學、初中學生免費開放。
不得變相分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草案提出,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不得以學生的任何考試或者競賽成績等作為分班依據。不得利用財政性教育經費將部分學校建設成超標準學校。示范性高中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中、小學校(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
違反上述規定的學校,一經發現將被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舉辦小學、初中文化補習機構(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工商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農村、城市教育均衡發展
草案還對我省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了要求。“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推動教育資源向農村和邊遠地區傾斜,建立和完善優秀教師向農村學校和師資力量薄弱學校流動的機制。”
除國家補助外,義務教育學校建設經費由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渠道籌措。并設立專項經費,用于農村地區、財力薄弱地區中小學校的建設。新增義務教育經費主要用于農村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開展對口支援義務教育活動,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對寄宿制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學生人數較少學校的教師編制給予適當傾斜。特殊教育教師享受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對在農村教學點任教的教師給予適當補助。
對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在教師培訓、骨干教師配備、教師職務評聘以及報考本省高等學校教育類專業研究生等方面予以照顧。
校長、教師在所在地縣市區城鄉之間、學校之間實行交流,組織城鎮學校教師到農村學校支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