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針刺幼兒老師一審獲刑三年
建水針刺幼兒老師一審獲刑三年 家長表示:“原諒她了,她也是孩子”
備受社會關(guān)注的建水一幼兒園教師針刺幼兒案,昨日在建水縣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孫琪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時判決賠償原告人誤工費,同為被告的西湖小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jù)悉,當?shù)亟逃忠褳楸淮痰挠變航⒘税踩珯n案。
此刻,孫琪琪垂頭無語 通訊員 供圖
受審:目光落在母親身上不愿移開
昨日上午10時,建水縣法院,孫琪琪在兩名法警帶領(lǐng)下進入法庭。她不時地用目光掃視著坐在旁聽席上的人,當看到自己的母親時,她的目光始終不愿移開。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孫琪琪在西湖幼兒園上課期間,為使入托的學齡前兒童服從管教,使用一只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在未經(jīng)消毒處理的情況下,反復多次對學齡前兒童的身體進行針刺,引起入托的學齡前兒童及家長的嚴重恐慌。
西湖幼兒園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孫某、白某二人租賃西湖小學舊校址開辦的,西湖小學只按租賃合同向西湖幼兒園收取保教費、雜費的約定比例租金,孫琪琪與白某簽訂了“聘用幼師合同”。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琪琪接受過社區(qū)醫(yī)學專業(yè)中等教育,具有一定的醫(yī)學專業(yè)知識,應當知道使用未經(jīng)消毒處理的同一注射器反復多次針刺學齡前兒童,很可能在被刺學生之間造成交叉感染,傳播疾病,但為了達到學齡前兒童服從管教的目的,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被告人的行為危害了或直接威脅了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安全,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gòu)成要件。
審理中,被針刺學齡前兒童的家長(法定監(jiān)護人)均對被告人孫琪琪及西湖幼兒園的開辦人孫某、白某以及西湖小學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60名被刺學齡前兒童的監(jiān)護人在法院宣判前與被告人孫琪琪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孫某、白某,建水縣西湖小學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起訴。對堅持訴訟的原告人劉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判決賠償。
宣判后,孫琪琪表示將在法定時間內(nèi)決定是否上訴。其余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表示不上訴。
進展:教育局為被刺幼兒建安全檔案
昨天的宣判沒有一審開庭時那么熱鬧,受害者家屬只選了5個代表與律師參加,對于法院的判決,受害者家屬表示滿意。事實上,在法庭宣判前,在雙方律師的努力下,有60名受害者家屬與孫琪琪、西湖幼兒園達成庭前調(diào)解。
前來參與旁聽的5位家長代表不愿意再談賠償金,記者隨后與一位家長電話取得聯(lián)系后證實,實際上,每個家長獲得的賠償金只有700元左右。大多數(shù)受害者家長都選擇原諒孫琪琪,希望孫琪琪能夠好好悔過,重新做人,其中一位家長表示,畢竟她只有20多歲,也是個孩子。
唯一一位一直不同意庭前調(diào)解的家長劉某并沒有出席庭審,但最后法院判決:孫琪琪與西湖幼兒園的負責人孫某賠償劉某259元務工損失費。在接受采訪時,一名家長表示,并不是想讓孫琪琪及幼兒園賠償損失,現(xiàn)在最擔心的是HIV、乙肝這些病毒,因為這些病的潛伏期很長。另外,孩子對老師產(chǎn)生了恐懼感,這恐怕要很長時間才能恢復。
目前,從建水縣教育局獲悉,這次被刺的幼兒都建立了安全檔案,以后會定期復查。
生活新報 記者 熊波 通訊員 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