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種情形收買婦女兒童要追究刑責
只要有買就會有拐賣
“只要有人買,就會有人販子拐來孩子賣,買方市場才是拐賣兒童犯罪的真正源頭。”“寶貝回家”志愿者協會法律顧問張志偉律師說,法律對于買主的寬容無形中縱容了兒童買賣市場,也使人販子有了不惜以身試法以獲取巨額利潤的動力。
七種情形買主負刑責
即將公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針對打擊拐賣婦女兒童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有力的對策。
該意見明確,今后公安機關在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時,都必須按拐賣婦女兒童案立案處理。另外,如發現流浪乞討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也要立案偵查。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也要立案偵查。
“對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的,具有列舉的7種情形之一的,均以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陳士渠說。
這7種情形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愿,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奸、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后又再次被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賣親生子的也追刑責
該意見還明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要追究刑事責任。
該意見規定,明知他人拐賣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向其提供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