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工權益
2010年04月16日 10:10 來源:農民日報
農民工是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時期形成的特殊的勞動力群體。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對這個勞動群體的稱謂是進城務工人員,但習慣上稱謂仍然沿用農民工。筆者所在的河南省唐河縣有134萬人口,是全國農民工輸出大縣,2009年以來,筆者通過對法院受理的近百起農民工案件的調查,認為在國際金融危機的情況下,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出現了新的特征、新的趨勢,如何用法律來破解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問題,這關系到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和經濟的發展及社會穩定。
當前,農民工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企業改制重組侵犯農民工權益解決難。受金融危機影響及經濟結構調整,企業改制重組愈加頻繁,一些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忽略農民工的切身利益。主要涉及到裁員安置、社會保障等。企業少數人說了算,暗箱操作,對農民工提出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農民工生命權受到不法侵害賠償難。農民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一是職業病危害嚴重,“張海超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國職業病防治體制的弊端。二是安全事故頻發,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計,我國每年因工殘疾人數達到70萬,其中農民工占多數。三是超時勞動現象普遍,私營企業農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為50.05小時。四是生活環境差,許多農民工居住在低矮簡陋的小窩棚內,根本談不上洗浴等衛生條件。
農民工工傷保險及治療難。家政工未被納入工傷保險的問題突出,因工受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還有些廠礦企業把這些農民工一律轉為“勞務工身份”,引起農民工的不滿。轉為勞務工身份,企業就不辦工傷保險,一旦受了工傷,就用工傷調解的辦法處理,使得受傷的農民工得到的利益要比工傷保險低得多。一些企業就是用這種“勞務工身份”的辦法規避強制性工傷保險的。
勞動合同違規條款多取得合法報酬難。當前,部分企業利用不規范的勞動合同侵害農民工權益的現象有所抬頭,并且以金融危機經營困難為借口,有的合同不約定工資福利,有的不約定工作地點,為以后變相裁員埋下伏筆。還有一些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玩弄文字游戲或通過其它手段,讓勞動者簽訂一些明顯不合理的甚至違規違法的條款,并借此達到變相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由此,筆者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提幾點建議:規范用工制度和用工行為。要依法簽訂和規范勞動合同,所有用人單位用人時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等環節,防止用工的違法化。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工會要積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開展勞動合同專項監督,監督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和切實履行勞動合同,工會要求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用人單位要向工會書面說明改正意見,工會還可以請求政府依法作出處理,也可以代理農民工訴訟。
把職業病防治的功夫下在“防”上。不斷改善勞動安全條件,勞動安全條件包括衛生條件,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應當注意的是關口前移,把功夫下在“防”上,其次才是“治”上,衛生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同時要教育農民工搞好安全防護,進行崗前培訓,定期檢查身體,對高危行業、工種和職業,督促用工單位解決好安全防范和職業病的危害。
建立企業欠薪保障金制度。在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法律法規的同時,明確用工單位必須及時發放農民工工資,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責令支付工資及賠償金,并對拖欠工資的用工單位給以重罰。對重罰的企業在報刊、電視及有關媒體上曝光,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使之不敢欠薪,不愿欠薪。用工單位在向勞動保障部門建立用工備案的同時,按照目前通行的建筑施工企業建立的工資支付保障準備辦法,逐步向其它行業用工單位推廣。第三是對工資支付加大監督力度。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民工社會保險機制。隨著中央有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的推行,要不斷提高農民工待遇,逐漸縮小城鄉差別。研究出切實可行的辦法來,不能讓勞動者流汗流血再流淚,要讓勞動者愉快工作,體面生活。要不斷創新維權方法,要讓以人為本的理念從文件中走出來,落實在具體的工作中。河南省唐河縣韓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