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如何預防虐童事件發生
2012年11月5日 來源:新京報
提著耳朵將小孩提離地面,將小孩扔進垃圾桶,用膠帶把小孩的嘴粘住……浙江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幼師虐童照”事件引起社會關注。而被網友曝光的浙江溫嶺虐童女教師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這次事件也再次引發一些法律專家的呼吁:在我國法律中增加“虐童罪”這樣的罪名。那么,其他國家在兒童權益保護方面,有哪些做法值得借鑒?
防治前提:
對相關信息翔實分析
美國、日本等國家對兒童虐待信息都有翔實的數據統計,而我國沒有就虐童問題展開過成體系的研究與統計。
我國雖然自上世紀90年代已經開始重視虐童問題,但一個令人驚訝而尷尬的問題是,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就虐童問題展開過成體系的研究與統計。雖然我國和兒童福利與服務相關的機構眾多,有國務院各部委相應的兒童工作部,如民政部兒童福利處、衛生部婦幼保健司,還有全國青聯和共青團組織少年部,婦聯也設有兒童部。但直到2010年,中國的兒童福利信息系統才建立起來。
這就導致當媒體或公眾甚至是研究人員談論虐童問題時,缺乏嚴謹的數據和資料。比如在中日兩國研究者共同撰寫的論文《中日兒童虐待狀況的分析與比較》中,就不得不通過“在兩國出版刊物上統計兒童虐待案例”的辦法收集數據。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公布的,“據推算,中國受虐待兒童數,可以千萬計”這樣的模糊說法,竟是依托網絡調查樣本分析得出。
而在國外很多國家,都有專業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從事這樣的信息搜集和分析,這些數據都對社會公開。
在香港,社會福利署也會每年公布虐童情況數據,而且他們公布的速度更快。今年8月1日時,就已經將上半年的數據公布出來了。
令人遺憾的是,一些國內媒體每看到其他國家和地區發布虐童數據時,就驚呼“日益嚴重”或“創歷史新高”。實際上,完全沒有統計資料才是最可怕的,無的放矢,怎談防治?
法律規范:
各項規定日趨細致嚴格
防治虐童的法律,美國和日本一樣,都是朝著“越來越嚴”的方向去的,舉報的人員范圍越來越大、虐待的標準也日趨嚴格。
美國社會開始重視虐童問題,是因為一名叫瑪麗·艾倫·威爾遜的小姑娘。她被養母毒打虐待將近8年,然而當社會各方準備組織營救她時,卻遭遇了“沒有保護受虐兒童的法律,卻有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的尷尬現狀?,旣惏附Y束后,美國迅速開展了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
1963年,美國政府兒童局制定了舉報法范例。1974年時,美國通過了《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案》,該法要求各州都要建立強制報告制度,規定了虐待與忽視最低的定義。1984年,《兒童保護法案》通過,比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還早5年。
在美國防治虐童的相關法律中,最有特點的一條是“強制報告制度”。報告的人員范圍在不斷擴大,舉報的內容也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細化。另外,大多數州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懷疑”一個兒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視時也要舉報。其中還規定,對兒童有責任的人或組織面對虐待和忽視時要舉報。對于知情不報者,法律上也規定了相應的懲罰。
于是,我們經常聽說一些這樣的例子:剛去美國不懂規矩的華人,在家里剛“管教”一下孩子,或者只是去超市購物把孩子忘在了車里,就立刻會被警察圍住,被當成虐童嫌疑人,十分尷尬。正是因為在這方面,美國可是一個不折不扣愛“打小報告”的國家。更需要注意的是,美國的兒童保護法案十分嚴厲,在比較嚴重的狀態下,法庭可以下令禁止施虐者回家,如果事情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兒童將被帶離家庭。
更令人感動的是我國香港編制的《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其中有這樣一些細節——“首要確保有關兒童的實時安全”、“不應要求懷疑受虐的兒童在不必要的情況下,向不同人士或在不同場合重復描述受虐事件”,而關于如何判定父母對兒童“疏忽管理”,《指引》里從“身體物質指標”和“行為指標”兩方面規定了二十多條標準。這與我們制定的“宏大敘事”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形成了鮮明對比。
建構體系:
動員社會多方力量參與
防治虐童的保護體系,既包含相關的法律框架,還需要大量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和支持,社會力量乃至更細微的社區力量被整合進來。
翻閱2011年香港虐童統計可以發現,有55%的施虐者,都是受害者的父母。不約而同的是,美國現行的兒童保護措施,也是盡量以家庭服務為基礎的。因為實踐證明,家庭始終是孩子成長的最佳場所。
這就難免會存在政府所無法觸及的情形,即便法律再完善,也沒法確保所有的角落都被公平與正義照耀。于是,社會力量乃至更細微的社區力量就必須整合進來。
令人吃驚的是香港,其兒童虐待防治工作主要由社會組織承擔,從服務數量看,社會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大約提供全港五分之四的社會福利服務,而剩下的五分之一才由政府(社會福利署)提供。而更有意思的是,政府與社會組織除了是協同關系外,還是一種商業伙伴關系: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雇用社會組織進行項目實施。社會組織以企業模式經營,并要面對來自其他同類組織的競爭。市場的力量,在香港可見一斑。
綜上所述,防治虐童的保護體系,既包含相關的法律框架,還需要大量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和支持。與一些擁有成熟保護體系的國家相比,我國對兒童的福利服務多集中在助學幫困方面,對虐待防治問題重視不足。不僅尚未建立有關兒童虐待的監測和報告系統,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嚴重缺失,系統的兒童保護體系尚待完善。新京報記者 李慧翔
美國
舉報虐童人人有責
在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下設的兒童及家庭管理局,自1995年起,每年公布全國被虐待和忽視的兒童狀況。他們提供的數據不僅將受害者按照年齡、種族、性別等屬性進行了劃分,還將施害者同樣進行了統計,并計算了兩者的關系。公眾可以在相關網站上動態地瀏覽每個州的數據。
在虐童“強制報告”方面,早期的報告主要來自醫生的舉報,因為只有醫生才具備相關被虐待的醫學癥狀的知識,他們會在發現孩子身體受到傷害時進行舉報。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州的法律都拓寬了舉報人的范圍,主要擴大到一些與兒童有密切接觸的專業人員,如幼教、中小學學校老師、警察、機構保姆、一些照顧孩子的特殊社會服務機構人員等。
報告的內容也在細化,美國最早僅僅要求對殘暴毆打和身體傷害進行舉報,后來則要求身體虐待和忽視都要舉報。如今的舉報范圍則更加寬泛,如兒童處于人身危險、兒童沒有得到必要的照顧和監管、兒童經歷嚴重的情緒問題等。
資金來源方面,美國通過傳統的法律撥款程序,給州提供專項資金,用于建立預防兒童虐待和忽視的項目。各州都在想辦法增加兒童信托基金的收入,特別是一些附加稅,比如像結婚、出生、離婚等交的費用,或利用州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使人們自愿捐贈。資金完全采取收支分離,嚴格進行監管,且會特別標注這些資金專門用于預防兒童虐待和忽視。
日本
社會組織積極干預
在日本,厚生勞動省兒童虐待調查研究會、大阪兒童虐待調查研究會、全國兒童相談所等政府部門或機構都在關注虐童問題。自1991年開始,東京成立了虐待防止中心,開始對兒童虐待信息情報進行統計。日本厚生勞動省從1990年開始對兒童虐待數據進行了統計,并逐年公布。
2000年,日本公布并實施《虐待兒童防止法》,經過4年的使用后,在2004年進行了部分修改。和美國一樣,日本的法律也是朝著“越來越嚴”的方向去的。比如在修改前的虐待標準中,規定了“如果發現有虐待的必須舉報”,修改后就變成“認為有虐待的必須舉報”。同時,語言暴力也被列入虐待標準。
日本的社會力量在應對虐童方面,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如1998年在日本成立的“兒童虐待思考協會”,就以兒童虐待為題材制成漫畫,向志愿者介紹虐童工作現狀。各地的非營利組織還設立兒童訪談熱線,與一些兒科醫生、心理醫生、社會工作者聯網,及時傾聽虐待兒童的舉報。此外,有關防止兒童虐待工作的講座、研討會、報告會、經驗交流會、論文發表會、學會等集會也在日本全國各地經常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