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兒童監護不能可有可無
2013年03月13日
在中國人的觀念中,怎么管孩子似乎只是家長的私事,由于缺少對責任追究環節的相關規定,監護制度并未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前不久,貴州省麻江縣碧波鄉朝陽村5名兒童在廢棄烤煙棚中引燃堆放的濕潤稻草導致窒息死亡。其中,最大的6歲,最小的4歲。這5名兒童家長當天在村民嫁女婚宴上幫忙,疏于管護造成了這起悲劇。
農村兒童屢遭意外,令人扼腕嘆息之余,不免引起人們對農村兒童安全問題的關注,以及農村兒童監護問題的思考。
據世界兒童預防傷害報告統計,全球每天有2000多名兒童死于意外傷害,溺水、火災、交通事故是兒童致死、致殘的主要原因。而上述傷害中,農村兒童死亡人數是城市的5倍。特別是我國,隨著農村留守兒童不斷增多,由于家長日常疏于監護、安全教育缺位,造成我國農村兒童意外死亡率居高不下。
中國農村兒童的監護類型主要有隔代監護、單親監護、上代監護、同輩監護四種情況,其中以隔代監護和單親監護居多。無論何種監護,父母監護都是無法取代的。有的老人只管衣食住行,讓孩子吃飽、穿暖就行,沒有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和監管的意識。有的老人缺乏文化知識和安全常識,沒有能力教給孩子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和自救常識,間接導致孩子錯失生還的機會。再加上一些農村學校、幼兒園,安全監督和安全教育存在盲點。俗話說“無知者無畏”,因為年幼無知,又缺乏父母的監護,再加上必要的安全教育缺失,使這些天真的孩子往往不能意識到自身行為的危險性,以至于釀成大禍。輕者,可能承受完全可以避免的病痛煎熬或皮肉之苦;重者,可能導致傷殘甚至失去生命。因此,要時刻繃緊孩子安全這根弦,不要等出了事才后悔。
從立法上看,盡管我國民法通則設立了監護制度,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對監護人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但在中國人的觀念中,怎么管孩子似乎只是家長的私事,由于缺少對責任追究環節的相關規定,監護制度并未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對監護人的懲罰越重,越能讓他們感到責任重大,也就越有利于減少因監護真空而出現的安全隱患。國外經驗不妨借鑒,比如,在歐美等國家,兒童居住地的社區承擔“臨時監護”職能,由社會志愿者自發輪流承擔臨時監護的任務;在韓國,也有類似功能的“學生玩吧”,幫助全職工作的父母們解決后顧之憂。我們是否也可以在農村建立類似的兒童監護場所,由村里的老人們有償或志愿提供臨時監護呢?
農村兒童的安全問題是一個需要社會綜合協調的問題,孩子的安全需要政府、公眾和家長三方共同努力、共同關注、密切配合,政府要普及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知識,公眾要自覺自愿地愛護每一個孩子,家長要照顧到孩子安全的方方面面。最后,社會各方面應該更加重視改善農村兒童的學習、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文化和體育設施,讓農村孩子們有學習、運動和娛樂的場所。只有這樣,才能為農村孩子們織就一張平安、幸福的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