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稱河南農民工死亡涉機密
2013年05月13日
《農民工致死,牽扯國家機密?》追蹤
南都訊 記者孫旭陽親人失蹤死亡,家屬懷疑他殺,警方卻拒不立案。河南省西平縣農民樊曉才的家屬,以訴求警方信息公開的方式來維權。近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法院判處警方所謂“保密”行為違法,要求其以書面形式向原告方公布死亡案件的檢驗、鑒定和勘驗報告。
農民工之死引行政訴訟
2011年12月24日,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裴城鎮的一處建筑工地上,43歲的農民工樊曉才在參與一場斗毆后走失。3個月后,尸體被發現漂浮于附近水塘。當地警方經尸檢判定,樊曉才為“生前溺水死亡”,不予刑事立案。
樊家不服此說,認為樊曉才的死與當晚的斗毆有關,就向警方提出申訴,并向檢察院反映,要求刑事立案,都被駁回。2012年8月22日,樊曉才家屬向漯河市郾城公安分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披露調查過程,被拒絕后又向郾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卻被裁定不予受理,又上訴至漯河市中院。
2013年1月22日,漯河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要求郾城區法院受理死者樊曉才妻子白文平起訴郾城公安分局的行政訴訟。之后,郾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死因初查不屬國家機密
被告郾城區公安分局(現更名為城關分局)在訴訟中辯稱,公安機關承擔著行政職能和司法職能,訴訟所涉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初查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授權實施的司法行為,而不是行政行為,在此過程中的檢驗鑒定報告、現場勘驗報告等明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而且,上述材料屬于《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的范圍,依法只能在一定的時間內限一定范圍內的人知悉,除辦案人員外,其他人無權知道。
4月28日,郾城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則支持了原告方的觀點,認為在本案中,被告漯河市城關公安分局以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為由,對樊曉才之死不予立案,該案沒有進入《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偵查等程序,而該法又沒有對立案前的初查作出明確規定,所以被告方的初查行為并非依照《刑事訴訟法》授權實施的司法行為,而是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白文平作為死者妻子具有對丈夫死因的知情權。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漯河市城關公安分局拒不公開樊曉才死因調查信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的相關規定,須在判決生效十日內向原告公開樊曉才死亡案件的檢驗、鑒定、勘驗報告。
原告上訴求公開尸檢照片
昨晚(05月12日),原告白文平代理律師常伯陽證實,原告雖然在一審中勝訴,但部分訴求仍被法院駁回,所以已就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
“我們要求警方提供樊曉才浮尸現場,和解剖過程的照片,被一審法院駁回。”常伯陽說,這些照片很可能解答樊曉才死因疑點,所以家屬一直急于看到。而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這些照片涉及死者的肖像權、隱私權,“如果不當傳播會造成一定的社會恐慌,影響社會的穩定,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影響”,而不能以書面形式提供,只能由被告安排原告查閱等“適當方式進行信息公開”。
常伯陽認為上述說法純屬主觀臆斷。“死者樊曉才的肖像權、隱私權的保護,應該由其家人負責,不需公安局和法院操心。而且,所謂信息公開只是提供給家屬,并不是針對公眾。”
截至昨晚,常伯陽仍未獲悉被告方是否上訴。根據之前家屬與其打交道的經歷,常伯陽認為,一審法院稱被告就相關照片,應安排原告通過查閱等“適當方式進行信息公開”的判決,不具備強制力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