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殘兒童民間收養遭遇“三缺”
2013年05月29日
一名病危棄嬰經滬粵兩地的民間愛心人士救助,終于起死回生。在救助病危孩子的愛心接力中,上海市一家民間愛心團體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這個愛心團體因為沒有合法身份而苦苦支撐,也折射出孤殘兒童救助保護法律不完善等問題。
如今,中國的兒童福利管理分散于民政部、教育部、婦聯及司法等眾多部門中,尚未成立專門的全國統管兒童福利機構,客觀上使兒童福利行政管理處于“虛化”狀態。同時,由于政策缺失,已被收養的孤殘兒童在教育、戶口等方面都存在問題。專家認為,國家應出臺兒童福利專門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盡快實現“孤殘兒童保護”到“孤殘兒童發展”的轉變。
民間收養機構救助棄嬰
兩年前,一名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女嬰被遺棄在廣東省揭陽市紫峰寺門外,被寺廟和尚救起,從此滬粵兩地的民間愛心人士就展開了愛心接力,對這名重病棄嬰進行救助。愛心人士幾經輾轉,募集了近20萬元,讓病危的孩子在上海接受手術治療,終于使她起死回生。
在救助病危孩子的愛心接力中,上海市民間愛心團體魯冰花舍跑了重要的一棒。這個民間愛心團體,完成了女嬰在醫院里的生活照顧以及手術后的康復寄養,并讓她順利地進入上海一個收養家庭。實際上,這個愛心團體是由5名上海白領苦苦支撐的。
魯冰花舍位于金都路南郊別墅一幢復式居民樓內,里面常年寄養著十多名病殘孤兒。該民間慈善團體從啟動至今,所有開支都是來自自籌和社會捐贈。發起人之一杜煒女士說,2011年3月,魯冰花舍成立時的第一筆資金是他們自己籌集的。“我們每人拿了1萬塊錢,西部兒童救助基金出資人個人以及其他朋友,也拿了一些錢。當時總共籌到了9萬塊錢。”
杜煒說,剛成立的時候,前兩個月沒有接到捐助,而他們卻接了4個唇腭裂的孩子在這里寄養。“到第3個月的時候,我們在資金上開始有點困難了。每個月要兩萬多塊錢的開銷,9萬多塊錢,撐不了多長時間的。有一段時間非常困難。我們幾個人都說,實在不行,我們再拿錢出來。總得撐下去,4個孩子來了,我們不能半路丟下他們。”
后來有媒體報道了這件事,他們的微博也被人們關注,慢慢地就有捐款來了,魯冰花舍走入了一個良性軌道。
無合法身份很難進行有效管理
閔行區民政局管理科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魯冰花舍并未在上海注冊登記,可能還不具備登記的條件,只是一個社區里的“草根組織”。這名負責人說,兒童救助團體與一般的慈善團體不一樣,涉及到未成年人保護問題,比較復雜。首先是他們沒有持續的資金保障,其次是場地和設施,還有人員配置等等,要求比較高,他們目前都不具備。據他透露,整個閔行區,沒有登記的各類“草根社團”,還有2100家左右。
魯冰花舍另一發起人張靖燕告訴記者,該組織的確不具備民政部門規定的民間社團登記的資質,他們就把這個組織掛靠在西部兒童救助基金下,作為該基金的一個項目來運營。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對魯冰花舍這樣的民間寄養機構,國家還沒有建立任何制度標準來規范他們的運作。閔行區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員坦言,他們也到魯冰花舍進行過安全檢查。“其實,我們主要是去看看消防設施、寄養場地等。因為沒有具體的細則可以對照,我們的檢查也就沒有規章可循,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很難進行有效的管理。”
杜煒說:“養育一個孩子,其實是非常危險的。我們雖然有一個完全的保護措施,但是我們依然是戰戰兢兢地過每一天。”
上海慈善事業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鄭樂平說,民間慈善力不從心的時候,我們的政府就需要承擔責任,給予必要的接續救助。
上海市社會科學院青少年研究所李友權博士認為,魯冰花舍救助模式的社會意義,并不在于生存需求的支持,而在于更加關注孤殘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傳統的官辦社會兒童福利機構,可以在運作模式上借鑒魯冰花舍這樣的民間機構,或者與民間機構合作,改變當前集中撫養模式,及早讓一些條件許可的兒童進入社會,走進家庭。
期盼國家出臺專門法律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認為,首先應當肯定民間慈善力量對政府兒童福利體系是一種重要補充;其次,應該對全社會“有愛心、有行動,但實際能力不足”的“愛心媽媽”們提供必要的法律輔導和硬件支持,由政府和民間共同努力緩解兒童福利的“缺立法、缺資金、缺執行”的“三缺”難題。
李友權認為,雖然我國尚未在孤殘兒童收養方面向社會敞開大門,但是民間收養行為事實存在,相關執法部門對民間收養行為采取默許的態度。政府應給民間兒童慈善團體一個合法的身份,并給予和官辦機構待遇等同的財政扶持,如此才能推進兒童福利事業的社會化進程。
李友權表示,現有的法律法規都比較強調一些硬性的內容,比如收養、寄養條件,戶籍管理,收入、住房保障等,這是在強調孤殘兒童保護問題,而忽視了孤殘兒童成長的生存質量、主觀幸福感等發展問題。借鑒國外經驗,我國應從孤殘兒童收養、寄養相關立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盡快實現“孤殘兒童保護”到“孤殘兒童發展”的轉變。
“完善政策法規,整合民間慈善力量,讓民間慈善成為公辦慈善事業的有益補充,這是 官民合作 辦慈善一個行之有效的途徑。”鄭樂平建議。
多位專家指出,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收養法很難完全覆蓋民間自發收養棄嬰孤兒的權利和義務范圍。收養法最后一次修訂是在1998年,15年后社會經濟和環境已發生很大變化。相關法律法規能否與時俱進,已經成為保障兒童生命安全的重要“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