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 社區配建有標準
草案修改稿規定了應當按標準配建社區養老設施的內容,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相關條款修改為:北京市和北京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每個社區建筑面積不低于8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配置社區托老所和老年活動場站。
此外,配置養老設施的資金籌措、產權主體、移交方式、經營管理和監管責任,依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及相關規定執行。
用餐 政府出補貼政策
為了更好地解決居家老年人用餐困難問題,草案修改稿專門對用餐服務作了規定,建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調查本區域內老年人的用餐需求,幫助有條件的社區開辦社區老年餐桌;組織、協調相關企業和單位,幫助沒有條件開辦社區老年餐桌的社區,通過整合社區周邊餐飲服務資源,采取定點餐飲、自助型餐飲配送、特需上門服務、開放單位食堂等方式,解決居家老年人的用餐困難。
同時,北京市和北京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社區老年餐桌和其他居家養老用餐服務的補貼政策和措施。
醫療 建長期護理保障
同時,擬增加一項條款,對醫療機構向居家養老服務投入力量作出規定,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支持各類醫療機構發揮自身優勢,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醫療服務。草案修改稿中規定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的內容,以及對社區用藥和配送渠道的保障措施。
對于失能老人,草案擬作出完善,表述為: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為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醫療護理服務保障;老年人因長期居家醫療護理產生的、符合北京市統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部分費用,通過完善該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