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主要涉及四大類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林權,海域使用權。具體如何抵押融資,請看具體分解: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抵押范圍包括“活物”
農戶、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或涉農企業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和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擔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有意思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包括一些“活物”的,比如地上設施、大棚、蔬果、畜禽、苗木等。而除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外,農機具等農業生產設施,也可納入市場評估價值。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部門,設在各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據此發放貸款。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抵押:
選擇部分縣(市、區)試點
這部分并不是全部推廣,而是將選擇條件成熟的縣(市、區)開展試點工作。條件要求:農民擁有合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在辦理抵押時,能夠保證并提供證明抵押的房屋一旦依法償債后仍能保證基本居住需要。
在不轉移土地占有、不改變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權不變并征得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情況下,農民可將房屋及其所占范圍內的宅基地作為抵押擔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抵押登記手續,需到所在地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房屋登記機構辦理,金融機構據此發放貸款。
3、林權抵押:
按國家規定執行融資
農戶、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或涉農企業及金融機構,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局《關于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銀監發〔2013〕32號)開展林權抵押融資貸款。
4、海域使用權抵押:
融資包括灘涂使用權
農戶、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或涉農企業,在不轉移海域使用權(含灘涂使用權、水域灘涂養殖證、海域承包經營權),不改變使用用途和不損害農民使用海域或灘涂權益的條件下,將海域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抵押登記手續,則到沿海縣(市、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金融機構據此發放貸款。
將公布各轄區產權基準價格
記者獲悉,在此次實施意見的基礎上,各縣(市、區)還將制定并公布轄區范圍內上述四大類產權基準價格,為農村產權的價值評估提供依據和基礎,并將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組織產權流轉、招拍掛等交易活動,為貸款抵押物處置、抵押權利的實現提供平臺。
今后,農業貸款風險補償范圍還將擴大到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并逐年提高農業貸款(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的出資比例。各縣(市、區)將根據需要成立政策性擔保公司,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成立專業性擔保公司,為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提供再擔保。
金融機構,也將盡可能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息等有關費用,并根據農業投資回報周期和借款主體還款資金來源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并適當予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