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中,安排一名一級或者二級視力殘疾人,或者安排一名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1.5%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保障金金額=(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數-在職殘疾職工人數)×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80%(本項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征收,當年征收上一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時間從每年8月開始。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成績顯著的,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將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因政策性虧損、遭受嚴重災害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實有困難的,或是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其破產申請或者被解散、撤銷或者已經辦理歇業,且沒有經營及非經營性收入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申請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必須超過本單位應當安排的殘疾人數的50%以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繳數額不得超過應繳金額的50%。
此外,分散按比例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并正常繳費,并且達到法定的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